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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 请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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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5 16:44:53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有一个问题一直很困惑: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职责到底如何定位?国家倡导的“管办分离”到底是一种什么模式?“管”的范围是什么?“办”的内容又是什么?众所周之,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具体实施包括对招标采购文件的“审核”吗?如果包含,还需要监管部门再次审核吗?举一简单的例子,一个招标项目,在相关部门落实资金和采购计划后,转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实施操作,交易中心在审核完采购人制做的招标文件,发布公告前,还需要财政部门(或者其他监管部门,比如招管办、公管办之类的机构)审批吗?如果需要,那就是监管部门又参与进了业务的操作,不一样还是“管办不分”吗?(最重要的一点,业务方面应该还是以交易中心为主,毕竟是这个行业需要招标师,监管部门好象没这要求吧?呵)如果不需要,监管部门就会说,全过程监管缺失了一个最重要的环节—业务监管,理由也是非常的充分。如果不对招标采购文件审核,或者实行备案的方式,监管部门对这一环节该如何“监管”呢?以政府采购项目为例,中央财政部门的做法是进行业务抽查和现场监管,但在地方上,多数还是集中于招标采购文件的审核,于是导致了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入了一个怪圈,成了一个虚设的机构,仅仅变成了一个服务场所,职责可有也可无。
再举一个政府投资工程的项目,以本地为例,招标人在发改部门立项,财政部门落实资金计划,之后进行财政评审,确定招标控制价,最后转到招管办(本地的四合一监管机构)相关科室,相关科室审核完招标人制做的招标文件后转入交易中心操作,这时候问题就来了,因为这类工程建设项目一般以代理公司来组织,并不需要交易中心人员参与进来,即使没有委托代理公司,由交易中心来操作,也是仅仅进行开标会议的主持和服务,基本也是无事可做,呵。于是,这个转入交易中心操作的环节成了“虚”的工作程序。
上述两个例子,一个是在交易中心审核招标采购文件,一个是在监管部门审核,这个环节成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职责定位的关键,一个“实”,一个“虚”,到底应该采取哪种模式?欢迎业内专家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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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5 17:02:55 |只看该作者
首先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与城乡建设局监管部门属于2个机构
交易中心属于服务机构   城乡建设局监管部门是管理交易中心与招标代理机构的
交易中心在审核招标采购文件时   只是对一些基础的内容进行一些审核  
也就是初审,最终还是需要监管部门人员签字认可的。 有复审、审定等环节的
各地审核文件流程不一样    遵守相应流程就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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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5 19:27:00 |只看该作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建立统一规范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不得与行政监督部门存在隶属关系,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法规定位很清晰,服务。
请访问我的专栏:https://www.zhihu.com/column/c_1369520268952559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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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6 09:13:48 |只看该作者
呵,看来还有必要再强调一下,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是近年来出现的新兴机构,虽然法规明确了和行政监督部门不得存在隶属关系。但一般各地成立时,还同时成立一个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大多地市采取了委托授权的方式赋予了办公室以监督管理权(包括建设、财政、国土、国资等),可谓集各家公权力以一身,呵。但目前我困惑的并不是这种体制的归属问题,而是交易中心人员工作职责。“为招投标活动提供服务”,这个服务指什么呢?开开门?打扫打扫卫生?开标时调调音响设备?呵呵,如果既不审查也不制做招标采购文件,好象就剩下了这些事儿。如果象二楼所说,仅仅是初审,还需要监管部门再审批,那何必再多这道程序呢?监管部门相关科室审查肯定也有复核环节的,还不如审批完再进入交易中心(象我举的第二个例子)。但如此,一旦进入实际操作,交易中心的人员职责定位仍然模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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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6 17:32:51 |只看该作者
交易中心的服务有很多了  
比如外地企业投标注册、发送中标通知书、收取交易服务费等等
开门打扫卫生属于物管的事情  交易中心不负责   
各地交易中心所负责的内容应该有明确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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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7 08:47:37 |只看该作者
俺心中的交易中心就是一栋楼。是政府为方便交易主体交易送温暖的措施。不是“老爷们”的指挥台:
http://bbs.ebnew.com/read.php?tid=76631
无欲而钢 邮箱:wyqkk@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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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7 08:56:00 |只看该作者
交易中心没有权利审查任何文件。做好服务即可。
无欲而钢 邮箱:wyqkk@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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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7 09:09:36 |只看该作者
2.关于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http://bbs.ebnew.com/read.php?tid=82765


贴一(2012-12-04)
http://bbs.ebnew.com/read.php?tid=81605&page=3


一、这种交易场所,即,已在各地建立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名目繁多。建立这种交易场所的初衷,是为了防止腐败。以为,只要一进这种交易场所,潜在腐败分子就不腐败了,招投标活动就不会走过场了。这是一种将反腐简单化的作为。

二、各招标代理机构,在依法成立时,就依法具有办公、开标、评标等场所及有关设施。如今却要进交易场所,真是劳民伤财,资源浪费,远途跋涉,交通堵塞,浪费时间,诸多不便,怨声载道。

三、众所周知,招投标活动是一种高级的交易活动。统一规定进公共交易中心,是将招投标活动简单化、低级化、庸俗化的措施,犹如农贸市场。

四、建立统一的招投标交易中心,既不能起到防腐的作用,也不可能提高招投标活动的质量。实践已经表明,所谓的“进场交易”将进一步导致招投标活动走过场。


贴二(2012-09-16)
http://bbs.ebnew.com/read.php?tid=76578&ds=1&page=8#291775


各地的“中心”是在对招投标瞎折腾,真是八仙过海各显神通。

中国招标已被折腾得面目全非,惨不忍睹。

“相当多的招投标活动流于形式”,而且,越来越多。这是瞎折腾的结果,也是招标人对瞎折腾的博弈。


贴三(2012-09-05)
http://bbs.ebnew.com/read.php?tid=77012&ds=1&page=1#289471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中心”)雷同于农贸市场,极大地贬低了招投标高级交易行为。

以为进入“中心”就公开、公平、公正了,以为进入“中心”就可以防止腐败了。人们将会发现,“中心”也许只是一根稻草!

“中心”的强行推广,必将使更多的招投标活动流于形式!



贴四(2012-08-27)
http://bbs.ebnew.com/read.php?tid=76578&ds=1&page=1#287573

一、初衷是防腐。只要进“中心”,人人都会变廉洁。

二、招投标当事人“被服务”了。

三、人们常说,招投标活动是高级的市场交易行为。“中心”似乎让高级的市场行为变为农贸市场一样。

四、在“中心”似乎难寻真招标的痕迹。

五、有了“中心”,各代理机构的开、评标场所可以对外出租了。
老朽的邮箱: laochan2006@163.com 钱忠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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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7 14:12:24 |只看该作者
哦,原来有这么多的贴子已经在探讨交易中心的职责定位了,呵呵,仔细看看,受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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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7 15:47:40 |只看该作者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中心”)雷同于农贸市场,极大地贬低了招投标高级交易行为。
以为进入“中心”就公开、公平、公正了,以为进入“中心”就可以防止腐败了。人们将会发现,“中心”也许只是一根稻草!
“中心”的强行推广,必将使更多的招投标活动流于形式!"

这还真不能苟同,本人认为,至少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进入交易中心的项目会相对公开、公平、公正,而且真的可以有效防止腐败。为什么这么说呢,听我解释一下下,呵。。

腐败的产生缘于制度上的漏洞,关键在于社会监督和有效的内部制约机制,就象国家的反腐问题,其实最有效、最简单的方法就是干部的财产公示,但是喊了十几年,仍然无法执行,国家如果不下定决心去做,仅仅依靠事后追究、马后炮似的方法去反腐败,那么一切都还是空谈。呵,有点扯远了,还是说下咱为什么是这么个观点。
1、众所周之,新生事物在初期不稳定阶段,为了证明存在的价值,人员会努力工作,产品会保证质量,服务会随叫随到,但随着时间的推移,慢慢的都会逐渐放松,在中国,很多事儿好象都是这样。
2、交易中心也好,四合一监管平台也好,在各地政府的大力支持和推广下,当下是社会的焦点部门,这个时候,这样的环境下,能成为“集中腐败”的源泉吗?呵,恐怕不太可能,在这种单位工作的人员,没准个个都有危机压力感,尤其为了证明这类单位存在的价值,领导们更是率先垂范,严以律己,所以在一定时期内这类单位真的会发挥防止腐败的作用。
3、最重要的一点,这类缘于地方政府土政策滋生的机构,难于寻到法律支撑,尤其是没有明确的工作职责,使用的都是别家单位的公权力,这个时期的工作人员敢腐败吗?呵,人家正室在旁边虎视眈眈着呢。
4、有朝一日,国家如果真的立法成立了这么个机构,然后赋予其各种公权力于一身,再然后经过了改革期迈入稳定期后,那还真不好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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