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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 何为 “监管部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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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2-12-6 09:55:18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何为 “监管部门

在汪才华网友的文章里,以及钱总版主的点评里,都提到是否应该成立中国统一的采购招标“监管部门”的问题。

汪才华原文:

【(一)   建立统一招标投标监管机构

设置独立的国家招标采购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国家招标局”),直属于国务院,行使独立、综合的招标投标监督管理职能,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下设置省级招标采购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级招标局”),接受国家招标局和省级人民政府的双重领导,以省级人民政府为主,各地市设置地、市招标采购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地、市招标局”),接受省级招标局的垂直领导,下级招标采购监督管理局接受上级招标采购监督管理局的业务指导。中央一级撤销国家发改委重大建设项目稽查特派员办公室、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下属的中】



本人思考,这种说法有没有法律依据 ?

《招标投标法》一共68 ,其中用了“主管部门”;“有关部门”“行政监督部门”等等词语。比如:

【第七条 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及有关部门的具体职权划分,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四条 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其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从事其他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其资格认定的主管部门由国务院规定。】

《条例》规定

【第四条 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监察机关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第七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当及时将审批、核准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通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这里,用词多是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所谓的“监管部门”,并没有法定的说法。

《政府采购法》 规定

     【第十一条 政府采购的信息应当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但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四十五条 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政府采购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

看来,这里指的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是财政部。

注:色彩级加重是本人加描的,仅供参考。

在中国现实情况下,在存在“两法”的情况下,在部门另有分工的情况下,财政部实际上不可能实现对所有的政府采购的采购招标项目的统一“监管”。

而不久前北京市高级法院最终裁定状告财政部的“政府采购第一案”财政部败诉,正说明了这里的问题,也说明财政部的尴尬与无奈。

精明的律师,抓住财政部门的矛盾,以其之茅,攻其之盾。在某种意义上说,财政部的失败,也博得本人的某些同情。

而财政部的败诉,从另一方面也有所得:就是恰恰证实了财政部在法理上赢得了对政府采购的统一“管理和行政处罚”的权力,当然,具体落实它还很不容易,也许要较长的时间。

进一步思考:到底有没有所谓的统一“监管部门”,这成了一个问题?

这里的“管”指的是“行政管理”。比如,老师管学生;教练管运动员,等等。在这种“管理”之下,也有批评教育,也有行政处罚,比如通报批评;处罚等等。

但是,不是“统管”,不是“监督管理”为一体。比如,要求教练员和运动员和裁判为一身?!比如,过去的铁路部门,曾经有自己的学校,自己的医院,甚至自己的警察,自己军队(铁道兵)……如今,越来越多的人们批评这种现象,说它是同体监督,弊病很多。情况正在逐步纠正。

回到招标投标方面,国家设有监察部,那是正规的监督、监察部门。难道还要人们再设置一个采购招标监察部

采购招标方面,人们觉得不统一,俗话说“九龙治水”。但是,那应该指的是行政管理方面。也许在此方面,有必要,也有可能成立中国“公共采购局”来统一管理和协调各项工作。……

也许是“老年痴呆”,也许是“偏执”,过于叫真 ……

请大家讨论和帮助本人……

个人意见,请大家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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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6 10:01:03 |只看该作者
“采购招标方面,人们觉得不统一,俗话说“九龙治水”。但是,那应该指的是行政管理方面。也许在此方面,有必要,也有可能成立中国“公共采购局”来统一管理和协调各项工作。……”



设置独立的国家招标采购监督管理局“国家招标局”

有设想中的统一。
无欲而钢 邮箱:wyqkk@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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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6 10:30:54 |只看该作者
对于“两法合一”后的称谓,《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采购法》会重新定义啊。
无欲而钢 邮箱:wyqkk@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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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6 10:59:28 |只看该作者
政府采购法中的那么多招标方式,整合后,该怎么处置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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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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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6 11:00:53 |只看该作者
监管部门系指具有监督和管理职能的部门,也可理解为监督部门和管理部门的简称。
主管部门系指主要职能是管理,但同时还具有监督职能。
通常,主管部门也可称监管部门。
监督部门系指仅具有监督职能的部门。如监察部。
老朽的邮箱: laochan2006@163.com 钱忠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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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发表于 2012-12-6 15:30:05 |只看该作者

回 Laochan 的帖子

Laochan:监管部门系指具有监督和管理职能的部门,也可理解为监督部门和管理部门的简称。
主管部门系指主要职能是管理,但同时还具有监督职能。
通常,主管部门也可称监管部门。
监督部门系指仅具有监督职能的部门。如监察部。 (2012-12-06 11:00)
精准,精辟,精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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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发表于 2012-12-6 16:16:06 |只看该作者
这样的监管部门设立在监察部下比较合适,同时对行政主管部门、招标人、投标人及中介进行监督。同时有可能的话将监察部独立直属上级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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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发表于 2012-12-7 08:48:01 |只看该作者
高老师将设立统一的招标投标监管机构与铁道部来比较,我认为是不具有可比性的,原铁道部的监督方式很多是儿子监督老子或者一个老子下的兄弟之间监督的问题,如果象一些地方专业厅局出现的监督、招标代理、交易中心、甚至招标人、投标人五位一体的做法,有这种味道。而我提出的综合监管决不是监管不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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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发表于 2012-12-7 09:54:54 |只看该作者
4 钱总版主 解释说

监管部门系指具有监督和管理职能的部门,也可理解为监督部门和管理部门的简称。
主管部门系指主要职能是管理,但同时还具有监督职能。
通常,主管部门也可称监管部门。
监督部门系指仅具有监督职能的部门。如监察部

这个问题,我的确有些迷糊 :这种解释似乎有些道理;但是,想一想,为什么常见的各个部委,比如发改委,(住建部)建设部;商务部等等,不经常这么说;而财政部的各级官员们,常常自勉:我们是“监管部门”应该如何如何 …… ??

是俺知之甚少;还是财政部门有什么特殊?

而一般的行政主管部门,也含有行政监督作用,要不要以及如何与司法意义上的的“监察”区别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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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7 09:57:06 |只看该作者
7 汪才华的跟帖

【高老师将设立统一的招标投标监管机构与铁道部来比较,我认为是不具有可比性的,原铁道部的监督方式很多是儿子监督老子或者一个老子下的兄弟之间监督的问题,如果象一些地方专业厅局出现的监督、招标代理、交易中心、甚至招标人、投标人五位一体的做法,有这种味道。而我提出的综合监管决不是监管不分。】


也许我没有说清楚,意见没有什么不同。只是我觉得,笼统的说“监管”,是不是容易混淆上述两种监督的区别,导致那种同体监督或者老子监督儿子,兄弟监督兄弟的现象

而汪网友提出的成立“
设置独立的国家招标采购监督管理局
”的主张,
从原则上,我是赞成的;但是,考虑到中国的现实情况和种种背后的因素,叫做“招标采购”还是“采购招标”都有影响;不如另外起名,综合两法的内在特点,叫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采购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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