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bs.ebnew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查看: 876|回复: 0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重庆环保亿元大单被指“萝卜招标”再调查

[复制链接]

0

主题

0

好友

9292

积分

风云使者

社区劳模 原创达人 最爱沙发

跳转到指定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12-11-26 10:35:49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重庆环保亿元大单被指“萝卜招标”再调查
2012-11-26 07:42:02千龙网



  伴随多家参与招投标企业的不断投诉,备受质疑的“重庆市MDI一体化项目配套热岛中心脱硫装置总承包项目”的招标过程被公之于众——前后两次招标,中标人竟为同一公司,修改投标人资质被指“量身定做”。从第二次公示中标结果至今已有半年时间,但参与调查“萝卜招标”事件的重庆有关监管机构仍然没有公布结论
  文 《法人》记者 王磊磊
  沸沸扬扬的重庆环保亿元大单招标案又有新进展,近日,记者从投诉人洛阳天誉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处了解到,洛阳天誉公司以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行政不作为为由向重庆市法院正式提起行政诉讼,目前,案件尚未受理。
  更改投标人资质被指“串标”
  事件源于2012年5月开始的“重庆市MDI一体化项目配套热岛中心脱硫装置总承包项目”招标,该脱硫装置总承包项目招标人为重庆化医恩力吉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资金来源为国有投资,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重庆国际投资咨询集团有限公司(下称“重咨集团”)对该项目进行公开招标。
  2012年5月7日,该项目进行了第一次招标,参与投标的单位共有7家,中标单位为江苏江南新世纪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这一中标结果引发了其他几家参与招投标的单位质疑,原因在于,中标单位江南环保公司不符合招投标文件中对投标人资质要求中的第8条信誉要求——“①最近五年没有出现违法行为”的规定。
  对此,参与第一次招投标的公司开始向重庆市有关部门进行举报,其中,第二中标人洛阳天誉公司向记者反映,在2009年沸沸扬扬的浙江巨化集团案中,江南环保对巨化有关负责人有行贿20万元的事实,且已被法院判决确认,这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
  “举报后,重庆有关部门介入调查并确认了这一事实,招标方通知我们取消第一次中标结果,重新进行第二次招标。”洛阳天誉公司周明钢告诉记者,“但戏剧性的是,第二次中标结果竟然还是江南环保。”
  原来,在重新进行的第二次招投标中,对投标人的资质要求从原来的“五年以内无违法记录”,改成了符合重庆市建委等三委局渝建发(2004)197号《重庆市建设市场准入廉洁管理暂行规定》,该规定第五条规定是:“在人民法院判决生效的受贿犯罪案件中认定有相关行贿事实,对投标人分别作出以下处理:行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下的,自行贿事实被人民法院认定后一年内,取消其参加工程建设投标等业务活动资格;行贿数额累计在10万元以上的,自行贿事实被人民法院认定后二年内,取消其参加工程建设投标等业务活动资格;行贿数额累计在50万元以上的,自行贿事实被人民法院认定后三年内,取消其参加工程建设投标等业务活动资格。”
  这样算来,曾在2009年年底行贿20万元的江南环保,刚好够格参加第二次投标,非常“凑巧”的是,在第二次招投标中,江南环保以距离定额只有50万元的“微弱差距”再次中标了这个总金额1亿3千多万元的大单。“这种‘量身定做’的修改资质,是明显的串标行为。”周明钢愤愤不平的说。
  有关部门调查处理“暧昧”
  第二次中标结果公示后,引发了更多参与招投标公司的不满,2012年6月,参与招投标的江苏和亿昌环保公司也加入了投诉的行列。
  “由于对中标结果的怀疑,我们向重庆市经信委、国资委、发改委等有关部门都做了投诉,但处理结果却是这些部门一直在踢皮球,且至今为止,这些参与调查的部门都没能给出一个令人信服的结果,只是一直在口头强调,经查没有串标行为。”和亿昌环保公司投诉人盛小羊说。
  在重庆市发改委的官方网站上,重庆市发改委对和亿昌环保的投诉如此回应:“该项目由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实施了监督,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该项目已由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依法查处该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违法行为。”
  “既然已经回复给我们称存在‘违法行为’,为何第二次中标结果还是江南公司,且经查后不仅没有取消这一结果,也没有一个正面的答复。”盛小羊对此提出了质疑。
  而洛阳天誉公司的做法更为直接,“我公司已经正式向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提起了诉讼,理由是经信委行政不作为,只是目前法院并未立案。”天誉公司周明钢表示。
  对此,一位长期研究招投标法和招投标实践的专家表示,通过前后两次招投标的情况来看,第一次设置的资质要求是比较合理的,反而是在不缺少投标人的情况下放宽了资质要求是不正常的。他还强调,在各类与招投标有关的法律法规中,一般是把三年作为规定期限,比如三年没有骗取中标、严重违约以及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等等。“一般来说,对‘重大违法记录’没有明确规定,但行贿的性质比骗取和违约要严重的多,应该属于重大违法记录,司法机关对江南环保行贿行为的处理是没有追究刑事责任,但不代表不构成犯罪。问题在于,就算没有刑事责任,但行政处罚是不可避免的,在第一次招投标中,江南环保隐瞒了违法行为,不仅应被取消中标资格,更应该由有关部门进行行政处罚,甚至应该取消第二次投标资质,这是有关部门的处理不当。”
  重庆环保亿元大单被指“萝卜招标”
  重庆市MDI一体化项目配套热岛中心项目招标过程终于再次曝光:“量身定做”修改投标人资质,前后两次招标结果花落一家,如此招标丑闻会随有关部门介入调查而终结吗?
  “我们从头到尾都只是一个陪标人。”对于江苏和亿昌环保工程公司以及洛阳天誉环保工程公司的业务员盛小洋、周明钢来说,这几个月为投标而忙碌完全是在浪费时间:第一次招标结果因第一中标人不符合投标人条件而宣布作废,而第二次,招标人却莫名其妙的修改投标人资质,最后赢家竟是第一次招标不符合条件的同一中标人。
  “这其中的猫腻,脑子再笨的人也看得出来吧。”盛小洋向《法人》记者表示。
  而对于中标单位——江苏新世纪江南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江南环保”)而言,能否接下重庆亿元大单,对其接下来准备上市通过发审关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在中标结果公示之际,江南环保公司便开始高调宣布“中标世界上规模最大的高硫煤氨法脱硫工程”。
  因牵扯行贿案被取消中标资格
  根据公开信息显示,“重庆市MDI一体化项目配套热岛中心项目”由重庆市发改委以渝发改工(2011)1661号文核准建设,项目业主为重庆化医恩力吉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资金来源为国有资金。由重庆国际投资咨询集团有限公司对该项目的热岛中心脱硫装置总承包进行国内公开招标。
  2012年5月7日,该项目开始公开招标,共有包括江苏江南环保公司、和亿昌公司、洛阳天誉公司等7家投标人参与招投标。
  后重庆市政府采购网公示招标结果,第一中标候选人为江南环保,第二中标候选人为洛阳天誉公司、中石化工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中标候选人为重庆三峡环保有限公司、重庆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中标人为江南环保,中标金额为13385万元。
  对此,洛阳天誉公司的周明钢告诉《法人》记者,公司了解到江南公司曾牵扯到2009年浙江巨化多位高管受贿案中,江南环保正是行贿的众多公司之一,这与第一次招标公告中,对投标人资质要求中的“最近五年没有出现过违法行为”的规定有冲突,江南环保不符合投标人资质要求。
  据记者查阅有关法律文书了解到,江南环保董事长徐俊生以评标时对江南环保投赞成票为条件,曾向原浙江巨化热电厂厂长江善强贿赂20万元。
  之后,洛阳天誉以此为由向招投标监管部门重庆市经信委进行了投诉,“后经信委经查认定投诉内容属实,遂取消了江南环保的中标结果。”周明钢说。为此,《法人》记者致电重庆市经信委,有关工作人员证实了周明钢的说法。
  根据招投标法的有关规定,如排名第一的中标人放弃中标,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而认定招标结果无效等情况,可以重新招标,也可顺延至第二中标候选人。最终,招标人选择了取消第一次招标结果,重新进行第二次招标。
  对此,洛阳天誉公司表示不解,“招标人和项目部并没有向我们解释为何不顺延第二中标候选人,后来才明白,这一切都是设计好的。”为此,《法人》记者采访了招投标中心项目部一位负责人,他解释说:“第一次招标结果废除后,经过讨论研究,认为第二中标候选人的资质和实力不足,有一些类似项目做得不是很好,由于是重点项目,为慎重起见,才选择进行第二次招标。”
  修改投标人资质被指串标
  2012年5月底,该项目的第二次招标重新进行,这一次,让洛阳天誉与和亿昌环保无法接受的是,不仅江南环保以投标人的身份重新参与了第二次投标,而且,又以第一中标候选人的身份再次中标了。
  为何第一次招投标不符合资质的单位,仍可以堂而皇之参与第二次招投标,和亿昌公司的盛小洋向《法人》记者反映,原因在于第二次招投标,招标人修改了对投标人的资质要求。
  根据查阅先后两次的招标文件,《法人》记者注意到,原第一次招标文件中第3.1条第(8)项内容规定的“最近五年内没有出现违法行为,最近五年没有重大安全事故??”,在第二次招标文件中改为,“严格执行重庆市建位等三委局渝建发(2004)197号《重庆市建设市场准入廉洁管理暂行规定》。”
  该份文件规定:“在人民法院判决生效的受贿犯罪案件中认定有相关行贿事实,对投标人分别作出以下处理:行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下的,自行贿事实被人民法院认定后一年内,取消其参加工程建设投标等业务活动资格;行贿数额累计在10万元以上的,自行贿事实被人民法院认定后二年内,取消其参加工程建设投标等业务活动资格;行贿数额累计在50万元以上的,自行贿事实被人民法院认定后三年内,取消其参加工程建设投标等业务活动资格。”
  这样修改过后,因浙江巨化案法院判决时间为2009年,行贿金额累计在50万元以下,故江南环保也顺其自然的达到了招标文件对投标人的资质要求。“这样修改的目的就是为江南环保量体裁衣,因为除了江南环保,其他几家投标公司并无行贿行为。”盛小洋如此向《法人》记者表示。
  为了核实有关情况,《法人》记者先后拨通了重庆多个相关部门的电话,在确认了第一次中标结果被取消的同时,重庆市经信委和国资委的有关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投诉串标的情况已经介入了调查,要了解调查结果,经信委的工作人员建议记者向招标人和招投标中心了解情况。
  招投标中心的一位负责人则向记者解释,第一次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资质要求太过宽泛,所以经过商议,将资质要求的有关部分进行了修改,目的是为了让更多有资质的企业来竞争,这是合乎法律规定的。“第一次招标文件中规定的,五年内没有违法记录,那么违法的概念就很宽泛,比如酒驾就是违法行为,但和招投标是没关系的。”他向记者举例。
  至于调查结果,该负责人向记者表示,接到有关公司的投诉后,重庆市多部门极为重视,经查并没有发现投诉所称的串标行为,仍认定江南环保为中标人。
  对此,盛小洋和周明钢却不这么认为,“修改这条规定实际上只对江南环保产生了影响,对其他公司并无影响。”
  整治招投标乱象的立法和监管难题待解
  从长远来看,国家于立法上设计招投标制度,就是为了确保公平竞争、择优选择、防止腐败。然而,现实情况却与立法初衷相去甚远,长期以来存在于招投标之间的各种潜规则,正在蚕食着招投标制度以及政府监管部门的公信力。
  一位长期研究招投标制度的法律专家表示,招投标行业得不到根治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于法律制度的不健全和监管系统的责权不清,规范招投标行为的法律主要为《政府采购法》与《招标投标法》,这两部法律在主管机关、适用对象、程序、法律责任等方面均有不少不相一致之处。2012年年初,《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正式颁布实施,“虽然这是被誉为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部条例,但两部法律的龃龉不能得到解决,仅靠一部实施条例仍然是隔靴搔痒。”
  “此外,无论是《招投标法》、《政府采购法》还是《招投标法实施条例》,均缺乏实质性的、行之有效的、具有威慑力的监管和处罚手段,对于利益相关者而言,几部法律也没有规定法律救赎途径,一旦通过非正常手段中标的结果发生,除了靠纪委、国资委等监管部门查处,没有办法通过司法途径来反映和解决问题,除此之外,招投标过程中的不透明,监管渠道单一也是问题所在。”该位专家最后补充。
  本刊将继续关注事件进展。
编辑:陈光 来源:中国健康月刊
已有 1 人评分威望 收起 理由
gzztitc + 5

总评分: 威望 + 5   查看全部评分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Archiver|手机版|bbs.ebnew.com

GMT+8, 2024-9-22 05:40 , Processed in 0.074382 second(s), 23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2.5

© 2001-2012 Comsenz Inc.

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