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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价格虚高为哪般 价格公开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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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9-30 09:59:23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价格是政府采购协议供货中最具争议的话题。在大量反映“协议供货价格高”的声音中,协议供货制度甚至因此遭到了质疑。许多人认为,协议供货尽管解决了政府采购的效率低的问题,但是价格的偏高却使它的否续发展遭遇现实瓶颈。新疆政府采购中心主任齐新梅就举例道:新疆在去年实行了电脑办公自动化设备协议供货,实行协议供货前采购价格为2000元,实行协议供货后就需要2200多元。这对政府采购改革十分不利。

    那么,价格的虚高究竟是什么原因造成的呢?

    监管不到位

    重庆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处处长杜香序认为,有些地方协议供货的价格偏高,是由于监管的不到位。在每次的协议供货供应商公开招标时,必须在招标文件上明确约定“协议供货价格必须低于同时期市场平均价”,而后还要注明价格刷新的频次和期限。协议供货供应商被确定后,其上报的价格必须接受监管部门的严格监督。在此期间,作为辅助监管的方式,监管部门也欢迎针对协议供货价格高于市场平均价的举报,一经查证,将取消供应商参与协议供货的资格。
  
    但也有人认为,用这种方法并不能彻底解决问题。因为这需要以对同一产品不同时期的市场调研为基础,而协议采购品目众多,目前的政府采购监管机构显然无力完成这份工作。福建省政府采购中心主任薛寿堂认为:“即使由监管机构委派专家追踪供应商报价是否低于市场平均价格,也无法保证追踪到的结果具有代表性和准确性。”

    招标过于分散

    另一种看法认为,目前协议供货价格偏高的声音,已经不单单指高于市场的平均价,而是更多地指向价格高于采购人的心理预期。采购人也许是通过自身的采购经验,也许是曾经有过同品种采购经历,采用协议供货进行采购后发现价格并不理想。

    河北省财政厅副主任韩孟玉针对这种现象进行了剖析。他认为这主要是由于目前协议供货招标过于分散所致。目前协议供货招标现状是全国、省、市、县分散招标。因此在行政级别较低的地方,协议供货价格被代理商而不是厂家所控制。代理商的价格自然要比厂家高。如果能实现全市、全省甚至全国的联动,那么协议供货的价格只有一个且是厂家提供,价格在一定程度上也就能被控制住。

    淘汰率过低

    目前,全国各地针对协议供货供应商招投标的淘汰率高低不等。重庆市的淘汰率是30%,南京市的淘汰率为60%。有些地方,如宁夏和四川,并没有设置淘汰率,只要是采购人在日常工作中需要的品牌都可以进入协议供货。

    韩孟玉认为,淘汰率过低也是导致价格偏高的一个原因。既然供应商认为取得协议供货供应商资格很容易,自然不愿降低价格。其实,应该适当地提高淘汰率,给供应商制造一定的竞争压力。

    地域有别

    新疆协议供货价格一直较高。据新疆政府采购中心主任齐新梅介绍,今年协议供货价格有所好转,但比起中央以及东部沿海地区,仍然要高出许多。无论如何做工作,供应商的降价幅度仍然有限。究其原因,据分析,首先是由于新疆的采购量和中央以及东南部沿海发达地区比起来还比较小;其次也许是新疆地处西部边陲,路途遥远,厂家可能考虑到运费等问题。齐新梅说:“我们为此非常苦恼。”

    新疆等中西部地区的经济基础比较薄弱,靠中央财政补贴“吃饭”的财力状况决定了他们的采购人对于办公用品的选择只能是满足工作需要即可,不能做过高要求。对于采购价格,这些地区也希望厂商能够尽可能地优惠,使有限的财政资金得到较好的利用。在这里,齐新梅希望通过本报进行呼吁,目前国家正在实行“西部大开发”,国家在政策和经济上对中西部地区都有一定的倾斜,希望厂家们也给这些地方多一点照顾,支持西部大开发的政策,助新疆更快的发展。

    价格如何刷新
   
    目前我国各地协议供货公开招标周期不同。最短的周期为三个月,如中央国家机关以及江苏等地;最长的要两年才进行一次招标,如重庆。协议供货采购的物品大多为采购目录中通用类项目里的电脑、打印机等IT产品。这种产品更新换代速度很快,价格也浮动不定。那么,协议供货价格通过一次招标确定下来,如何刷新?是否应该为价格变化制定一个合理周期?这个问题直接关系到协议供货价格合理与否。

    固定刷新周期

    有专家提示,针对那些招标周期较长的地区,可以制定一个价格刷新周期。即在协议期间允许厂商对一些产品进行价格调整和升级改配,但必须在第一时间向采购监管部门通知报备,而且调整和改配的原则必须是保留原有价格优惠率和服务承诺,以保护采购单位的利益。

    由于重庆市的招标周期是两年,这个时间与其他地区相比是比较长的,因此重庆市政府采购处就规定,所有入围协议供货的供应商必须每个月向监管部门进行一次报价,与此同时,当产品价格有重大调整的时候,供应商也可以随时向监管部门报备。这样,价格就可以得到较快的刷新,能够随着市场的变化而变化。

    供应商的报价,同样需要监管部门和各方的监督,一旦发现报价高于同期市场平均价格,供应商将被取消参加协议供货的资格。

    提高招标频次

    陕西省采取的办法和重庆有所不同,他们用提高协议供货招标频次来解决产品价格以及型号、配置的变化。陕西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处侯梦军说:“我们把招标频次提高到每年三次,每次价格都有所不同。招标结束后,在协议有效期内,当产品价格发生了变化,供应商必须上报监管部门。否则,一旦被采购人发现举报,将被取消协议供货供应商资格。”

    招标后再询价

    目前,许多地方在进行协议供货公开招标时确定的价格只是一个最高限价,即一个参考价。但似乎采购人并不清楚这一点。他们认为,挂在网上的协议供货招标价就是最后的成交价,因此造成了协议供货价格高的误解。

    河北省财政厅副主任韩孟玉认为,应该和采购人进行充分沟通,让采购人明白,以协议供货招标价格为指导,采购人还可以再和自己中意的几个品牌的供应商进行再沟通;或者在协议供货供应商范围内同时邀请几家进行询价。只有这样,采购人才能够用自己满意的价格买到自己中意的产品,同时在再次询价当中,协议供货价格也得到了刷新。

    同时,这也意味着,对于协议供货供应商来说,并不是在公开招标中入围就意味着大功告成,如果想进一步在竞争中取得优势,仍需做出努力。

    引入二次竞价

    此种方法和招标后再询价有异曲同工之妙。有所不同的是,二次竞价法完全是在网上实现的。福建省政府采购中心主任薛寿堂向记者介绍了这种方法:公开招标之后,协议供货供应商、产品规格、以及协议价格会被公布在网上,当然,这里的协议价格只能作为参考价。用户有采购需求的时候,首先需要在网上选定品牌和规格,然后上报给采购中心,采购中心再把相关信息公布到网上。此时参加此次采购的供应商就可以开始报价了,但所报价格必须至少比协议价格低1.5%。此时的报价是被完全保密的,供应商只能看到自己的报价。这样,电脑会在报价截止时间按照价格高低自动排序,报价最低者获得采购业务。

    福建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办公室主任王仁渠认为,采用这种办法,使供应商完全处于一种自然的竞争状态,若想取得政府采购业务,就必须报出自己的最低线。这样,价格的刷新就完全依靠供应商每次参与政府采购时的报价,不仅能够保证时效,还可保证价格低廉。

    价格应上网公开吗
  
    把协议供货价格在网上公开,一直是许多地方的惯常做法。他们这样做的理由是:对于当地采购单位来说,方便随时查阅进行选择;对于集中采购机构来说,可以予以参考做到招标时心中有数;对于厂家来说,可以了解其产品在各地政府采购市场的销售价格。可见,把价格在网上公开的做法,监管机构把方便供应商的因素也考虑了进去。

    供应商:反对

    可是目前,许多协议供货供应商对这种“好意”并不买账,他们甚至还发出了质疑:采购方在网上公布协议供货价格和优惠率会影响到他们在其他领域的定价和销售情况。持这种观点的供应商向监管部门建议,是否能够把协议供货的价格在一定程度上做到保密,如对信息查阅设定权限,只允许当地采购单位的相关采购负责人才能查阅等;或者能否只公布市场价格,采购人只有凭用户名登录后才能看到协议供货价的优惠率,这样采购人就可以知道该类产品优惠了多少。他们认为,这样做既公开透明、又能保护供应商权益。

    监管部门:赞成

    但是大多数监管部门并不认同供应商的这种想法。重庆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处处长杜香序就认为协议供货的价格必须在网上公开,他说:“这是让政府采购更加透明的一种方式。”针对供应商的疑虑,杜香序认为,由于各个地区经济发展状况的不同,价格存在差异是必然的,这是一种正常的市场现象,不应因此削弱政府采购的透明度。

    陕西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处也曾为供应商考虑到了这个问题。陕西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处侯梦军介绍,陕西省就曾经参照过财政部网站上公布的一些大品牌的协议供货价格,但是这些品牌的生产厂家对这种做法的反馈是:由于地域的不同一定会导致路费以及其他一些成本费用的相应增加,各地一味地参照财政部的价格是不恰当的。为了让协议供货的价格更加合理,收到采购人和供应商的双重满意,陕西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处决定让市场来控制价格。

    侯梦军介绍,产品价格要涵盖路费和其他成本费用,这是市场的规律,但路费和其他成本费用是具备一定标准的,而非供应商随意添加。要知道,供应商随意增高价格只会使产品在协议供货中处于被动。侯梦军说:“各地的政府采购机构和采购人在参照其他地方网站上公布的协议供货价格时,把这点考虑进去,掌握好合理的路费及其他成本费标准,在公开招标时就能使自己处于主动,对供应商也公平。这样,价格公开就不会有什么困扰了。”

    私下杀价 防还是不防
   
    目前存在这样一种现象,当采购人对协议供货价格不满意的时候,会私下里找到供应商进行杀价。对于这种行为,监管部门的态度不尽相同。

    防:价格已经很低

    有人认为应该坚决杜绝这种情况。因为协议供货是集中采购的一种形式,既然是集中采购,岂有采购人和供应商私下沟通之理?

    重庆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处处长杜香序同意这种观点。他认为,一定要加强监管,杜绝这种情况的发生。

    目前,重庆市对协议供货的价格监管得比较严格。杜香序说:“如果监管部门把商品价格压住,一般就不会出现采购人和供应商私下杀价的情况了。因为在严格的监管之下,协议供货供应商给政府采购提供的价格已经是比较低的了,他们为了自己的利润一般就不会再接受采购人的杀价。”

    不防:价格还可以更低

    也有人认为监管机构不必费心对此进行监督。陕西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处侯梦军就这样认为。他的理由是,首先,把协议供货招标的频次提高,价格一直能够保持在比较低的水平,这就从源头上控制了采购人和供应商私下杀价的情况。况且,采购人在进行采购准备时,一旦发现有比协议供货价格还低的价格,完全可以向监管部门进行举报,由监管部门负责处理,这给采购人省去了不必要的麻烦,干嘛还要去私下沟通呢?其次,当采购量较大的时候,还应该鼓励采购人和供应商进行沟通。例如,陕西省就规定电脑采购在40台以上的,要重新进行询价。由于采购量增大,供应商的利润空间也相对增大,这意味着还有继续降低价格的可能。采用询价的方式,能够为采购人多节省一些财政资金,何乐而不为呢?比如江西省就规定采购人可以与供应商再次议价。

    山西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副处长马国林也认同这种观点。他说:“我们采用中央国家国家机关的协议供货公开招标结果。由于中央国家机关采购量较大,厂商提供的价格自然也较低。基本能够保证让采购人满意。”另外,他还认为,公开招标的协议供货价格只是一个最高线,法律规定了成交价格不能高于这个最高线,但并没有对最低线进行规定。采购人认为价格还可以再降低,完全可以和供应商沟通、谈判,这应该被容许。否则就演变成“人为地不许价格再降低”的情况。实行政府采购制度,就是为了节省财政资金,如果人为制定规则阻碍价格降低,于情于理都行不通。
一个人就是一个世界,失去了这个人就等于失去了整个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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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骑士

沙发
发表于 2006-9-30 14:40:25 |只看该作者
其实政府采购很简单,现在搞得乱七八糟,只能说明钱的力量太大了。
[fly]理想就是自己觉的有道理的想法[/f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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