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邀请招标采取内部开标是不是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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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1-11-11 17:19:3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作为私营企业的上市公司,采取内部开标有没有违法,目前的现状是很多公司都是采用内部开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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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沙发
发表于 2011-11-11 20:24:39 |只看该作者
肯定不违法,因为法律法规没有指定开标地点,仅要求保密。是否违规,要看各地的文件规定。
评标专家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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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12 20:51:40 |只看该作者
【内部开标】一词含义不明确;

请解释具体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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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1-11-14 11:01:42 |只看该作者

回 2楼(gzztitc) 的帖子

具体操作就是不邀请投标单位参加,由公司成本部及采购部超过三个人参加开标即可。时间及地点都按公司招标文件中的地址执行,一般都是公司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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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2011-11-14 15:11:25 |只看该作者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个人认为构成违法。
邀请投标人参加开标会议,是招标人的义务;至于投标人来不来参加开标会议,是投标人的权利。
人在江湖飘,哪能不挨刀?!新浪专业招标博客,内容详实,版面唯美:http://blog.sina.com.cn/u/1088532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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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6#
发表于 2011-11-14 19:43:19 |只看该作者
[s:69]我把开标和评标混为一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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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发表于 2011-11-14 20:46:07 |只看该作者
很早以前,我们做过类似的事情;当时,叫做:“公开招标;但不公开开标”。由于那时没有法律法规,也就没有人追究。

现在,有了诸多法律法规,还有林善谋分析“自愿招标和强制招标”的区别;
http://bbs.ebnew.com/read.php?tid=7778


我以为,这种做法是不合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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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发表于 2011-11-15 13:47:37 |只看该作者
自愿招标不完全适用招投标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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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蜗牛的那个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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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发表于 2011-11-15 14:04:42 |只看该作者
如果是招标,必须适用招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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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我是蜗牛的那个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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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发表于 2011-11-15 14:07:17 |只看该作者
楼主可以参阅一下:
第二条(本法的适用范围和调整对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法。
【释义】本条规定了《招标投标法》的适用范围和适用对象。
明确规定法律的调整范围,即法律所调整和规范的社会关系,是立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每一部法律因调整和规范的社会关系不同,也就有各自不同的调整范围。《招标投标法》的调整范围,仅限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招标投标活动。对这一规定,主要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
第一,《招标投标法》的空间效力。《招标投标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全部领域。但是,有几点需要特别注意:一是这里的“境内”从领土范围上说包括香港、澳门,但是由于我国对香港、澳门地区实行“一国两制”,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8 条、《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8 条之规定,全国性法律除列入“基本法”附件三者外,不在特别行政
区实施。《招标投标法》不在实施之列。二是《招标投标法》只适用于在中国境内进行的招标投标活动,包括国家机关(各级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及其所属机构)、国有企事业单位、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各类主体进行的各类招标活动,不适用于国内企业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投标。国内企业到境外投标,要适用所在地国的法律。三是《招标投标法》作为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的基本法,在招标立法体系中居于最高的地位,部门性和地方性的法规、规章不得与其相抵触。
第二,《招标投标法》的适用对象。《招标投标法》的适用对象是招标投标活动,即招标人对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先公布采购条件和要求,吸引众多投标人参加竞争,并按规定程序选择交易对象的行为。货物,是指各种各样的物品,包括原材料、产品、设备和固态、液态或气态物体和电力,以及货物供应的附带服务。工程,指各类房屋和土木工程建造、设备安装、管道线路敷设、装饰装修等建设以及附带的服务。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任何采购对象,如勘察、设计、咨询、监理等。另外,本法第七条对行政监督做出了规定,因此,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也是非常重要的一个内容。总之,《招标投标法》的调整对象既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定标等各个环节的活动,也包括政府部门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规范。
第三,《招标投标法》的适用范围。从本条的规定看,《招标投标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一切招标投标活动。不仅包括本法列出必须进行招标的活动,而且包括必须招标以外的所有招标投标活动。也就是说,凡是在中国境内进行的招投标活动,不论招标主体的性质、招标采购的资金性质、招标采购项目的性质如何,都要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具体而言,从主体上说,包括政府机构、国有企事业单位、集体企业、私人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其他非法人组织等的招标;从项目资金来源上说,包括利用国有资金、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及援助资金,企业自有资金,商业性或政策性贷款,政府机关或事业单位列入财政预算的消费性资金进行的招标;从采购对象上说,包括工程(建造、改建、拆除、修缮或翻新以及管线敷设、装饰装修等),货物(设备、材料、产品、电力等),服务(咨询、勘察、设计、监理、维修、保险等)的招标采购,且不论采购金额或投资额的大小。也就是说,只要是在我国境内进行的招投标活动,都必须遵循一套标准的程序,即《招标投标法》中规定的程序。但是,从本法的规定看,有许多条文是针对强制招标而言的,不适用于当事人自愿招标的情况。换言之,强制招标的程序要求比自愿招标更为严格,自愿招标的选择余地更为灵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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