难以理解的法律规定(五):更改开标时间不是对原招标文件的修改!!
先看看财政部第18号令《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的两条规定:
“第二十七条 招标采购单位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十五日前,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八条 招标采购单位可以视采购具体情况,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但至少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三日前,将变更时间书面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并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变更公告。”
仔细阅读18号令第27条、第28条中的描色部分,可以得出一惊人的结论:更改开标时间,不是对招标文件的修改!
举个例子:某一政府采购货物招标项目,如果想要对招标文件的内容进行修改,应该在开标时间15日前进行。假如更改开标时间也属于对招标文件内容的修改的话,根据18号令第27条的规定,只能在截标前15日进行;而18号令第28条却明文规定,截标3日前,可以“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
怎么理解这种互相矛盾的规定呢?唯一的答案就是:更改开标时间,不是对招标文件相关内容的修改。
如果不能这么理解的话,该《办法》第28条的规定就是对第27条中部分规定的违背!
在此,再一次向某某部门伟大的法律砖家们致以最最最崇高的敬意!!
相关链接:
1、难以理解的法律规定(一):监管部门可以废标!http://bbs.ebnew.com/read.php?tid=58492
2、难以理解的法律规定(二):招标单位可以废标!http://bbs.ebnew.com/read.php?tid=58493
3、难以理解的法律规定(三):招标单位可以做自己的裁判!http://bbs.ebnew.com/read.php?tid=58494
4、难以理解的法律规定(四):修正错误也违法!!http://bbs.ebnew.com/read.php?tid=58497
5、难以理解的法律规定(六):何为“重大变故”居然没有具体的规定 http://bbs.ebnew.com/read.php?tid=585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