难以理解的法律规定(三):招标单位可以做自己的裁判!
如果我说:招标单位可以做自己招标采购项目的裁判。
很多网友可能会说:你老年痴呆吧?
如果我还说:法律有明文规定,招标单位可以做自己招标采购项目的裁判。
很多网友可能会说:你刚从精神病院跑出来吧?
不,不,本人还未跨入老年人的行列,也没有患什么痴呆症,更没有去过任何一家精神病院。
然而,我说的的确是事实。
请先看财政部18号令《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
“第五十七条 在招标采购中,有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至第(四)项规定情形之一的,招标采购单位应当予以废标,并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供应商。”
再请您看看《政府采购法》中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六条 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
(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四)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废标后,采购人应当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
对照这两个法条,做这么理解: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对招标采购活动出现的某些情形予以废标,这些情形包括“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
也就是说,招标采购单位在发现“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时,应当予以废标。
也就是说,招标采购单位在招标采购活动中,要时不时监督他人也监督自己,然后自己做自己的裁判!
在此,再一次向某某部门伟大的法律砖家们致以最崇高的敬意!
相关链接:
1、难以理解的法律规定(一):监管部门可以废标!http://bbs.ebnew.com/read.php?tid=58492
2、难以理解的法律规定(二):招标单位可以废标!http://bbs.ebnew.com/read.php?tid=58493
3、难以理解的法律规定(四):修正错误也违法!!http://bbs.ebnew.com/read.php?tid=58497
4、难以理解的法律规定(五):更改开标时间不是对原招标文件的修改!http://bbs.ebnew.com/read.php?tid=585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