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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备案制是去是留 【转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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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28 12:30:51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供应商备案制是去是留

中国政府采购报 2010-12-24 本报记者 赵辉

【深水区】


日前,贵州省财政厅下发《关于取消政府采购供应商登记备案的通告》,规定自2010121日起,不再办理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登记备案事宜。据记者了解,目前仍有部分省市要求供应商在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前需在当地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登记备案,但也有不少省市与贵州省一样,取消了这项制度。可见,各地对供应商登记备案制的看法并不一致。那么在实际工作中,对供应商登记备案能起到何种作用?备案与否对政府采购工作的效率产生影响吗?带着这些问题,记者采访了相关人士。

方便管理是初衷

本着从已经取消制度的地区中发现问题的想法,记者首先上网查询了贵州省在取消供应商登记备案制度之前的政府采购招标公告,发现招标公告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之一即为经贵州省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备案登记的供应商。

仅限登记备案过的供应商投标,无形中给其他未进行登记备案的外地供应商带来了不便。一位业内人士告诉记者,事实上,对供应商进行登记备案的初衷是进一步规范对供应商的管理,简化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手续。

对此,青海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的相关负责人也表示,和不少地方一样,由于对供应商的基本情况不太了解,青海也要求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进行备案登记。目前我们并不强制要求供应商备案,但由于很多项目通过网上来完成,供应商如果不提交相关手续,不进行登记,那么在实际操作中可能会遇到一些问题。因此,这位负责人认为,备案制可以方便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更好地掌握和了解供应商的情况,从技术上来说,特别是进行询价采购时,已经备案的供应商相对而言更容易参与信息沟通。

湖南省郴州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的相关负责人也表示,供应商是否备案并不属于强制性要求,但登记备案本身对供应商是有利的,因为政府采购部门会根据供应商登记的联系方式,及时通知供应商前来投标。

双审查阻挡效率提升

如果供应商已经进行登记备案,那么在具体的招标活动中是否还要进行相关的资格审查?

根据《政府采购法》,采购人可以要求参加政府采购的供应商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根据《政府采购法》规定的供应商条件和采购项目对供应商的特定要求,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对此,湖南省郴州市的这位负责人表示,理论上供应商登记备案与采购人的审查工作存在重复之处,但在实际工作中依然有差别。他表示,每次招标时对供应商的资格审查是必要的,因为已登记的供应商资格可能会发生变化。

河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的相关工作人员告诉记者,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投标时,需要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采购人会对其进行资格审查,所以之前进行备案登记没有任何实质意义。据记者了解,贵州省此次取消政府采购供应商登记备案制度的原因之一,即登记备案与采购人的资格审查工作有所重复,与提高政府工作效率背道而驰。

不设障碍是前提

事实上,无论是否需要登记备案,规范政府采购市场,提高政府采购效率,吸引更多的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都是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制定相关规定的出发点。南开大学教授何红锋表示,对供应商进行登记备案,如果是开放式的,将有助于采购信息的流动,这种做法从某种角度而言是为供应商服务,而并非给供应商设置障碍。但如果是强制措施,就涉及到行政许可等问题,相对而言更为复杂。根据《政府采购法》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

因此,何红锋认为,供应商登记备案制度不能成为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必要条件,也不能成为没有进入供应商库的供应商的投标障碍。

【责任编辑 宗晓丽】

保存时间:2010/12/28
http://www.cfen.com.cn/web/meyw/2010-12/24/content_701402.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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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28 13:36:44 |只看该作者
  供应商备案制可能缘于政府采购法对询价、竞争性谈判等采购方式的规定的片面理解,这两种采购方式规定要“从上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个供应商”,向其发出谈判邀请或询价通知书(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和第四十条第二款)。
    首先根据这样的规定,未必就一定要对供应商实行备案制。
  其次政府采购法这样的规定也是值得商榷的。假如直接通过相关媒体发布采购信息,并设定供应商资格条件,在确定成交供应商环节先审核其资格条件是否合格(类似于公开招标方式下的资格后审),我觉得这样更符合政府采购法的立法目的和原则。
坚持是一种战斗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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