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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建局加快推进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应用(来源:河南省建设厅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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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1 14:42:05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近日,为进一步加快推进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应用工作,安阳市住建局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详细的实施意见,明确重点任务,加强建设与运行管理,建立长效工作机制,确保我市2012年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面积占当年新建建筑面积的比例达到25%以上,2015年达到35%以上,2020年达到50%以上的目标顺利完成。
    住建局结合职责,明确了今后工作的五项重点任务。
    1.全面推进太阳能光热建筑应用。要求城镇所有新建、改建和扩建的12层及以下住宅(含商住楼)以及设置热水系统的公共建筑(宾馆、酒店等),应统一设计和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鼓励13层以上具备条件的居住建筑和其他公共建筑统一设计和安装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
    2.积极、稳妥地推进地源热泵技术在建筑中的应用。在浅层地能资源条件适宜的地区,有选择性地推广应用水源热泵技术、土壤源热泵技术和污水源热泵技术等为建筑物供热制冷,加强地源热泵工程规划、设计、施工、检测及验收等全过程监管,确实用好浅层地能资源。
   (1)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建筑项目(体育馆、图书馆、文化馆、影剧院、车站等)和重点工程应当应用地源热泵技术。经行业专家评估论证不适宜应用的工程项目除外。
   (2)具备条件的城镇居住建筑和非政府办公建筑要积极采用水源、土壤源和污水源热泵技术。
   (3)市区内靠近城市排污主管线的建筑工程应尽可能采用污水源热泵技术。经行业专家论证不能用的除外。
    3.积极推广太阳能光电技术在城镇建筑中的应用工作。居住建筑楼梯间与建筑庭院应积极采用太阳能光伏技术照明。
    4.积极引导既有公共建筑,重点是机关办公场所、宾馆、酒店、写字楼等耗能大的建筑物节能改造时采用可再生能源。
    5.大力推进太阳能、浅层地热能和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在新农村建设中的应用。以组织实施国家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为契机,大力推进太阳能、浅层地能等可再生能源在我市广大农村民房、农村中小学、农村卫生院等建筑中的试点示范及推广应用。
    在加强建设与运行管理方面,提出了两点明确要求。
    (一)强化过程监管,确保工程质量。规范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实施过程中建设各方主体的行为,实现对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闭合管理。
    1.各县(区)要积极鼓励、支持和大力推进可再生能源技术在建筑中的一体化、规模化应用。从2011年元月1日起,要求做到可再生能源技术与建筑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对因技术及其他特殊原因不采用可再生能源应用技术的建筑,在设计文件报送施工图审查前,建设单位应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书面说明原因,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出具书面意见,作为施工图审查和施工验收的依据。对应采用而未采用可再生能源技术的建筑,原则上不得通过施工图审查。
    2.设计单位在进行工程设计时,应将可再生能源应用技术作为建筑有机组成部分,按照国家标准规范,合理选用可再生能源技术,做到系统安全可靠、性能稳定,与建筑和周围环境协调统一,确保安装维修方便和使用安全可靠。
    3.施工图审查机构在节能专项审查中应于10个工作日内对可再生能源技术应用设计提出专项审查意见,审查合格的要在《民用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登记表》中注明,并报相应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4.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设计图纸和《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技术规范》(GB50364—2005)、《地源热泵系统工程技术规范》(50366—2005)等国家有关的标准规范的规定进行施工,确保工程施工质量和安全。
    5.建设单位在选用可再生能源技术(设备)时,应执行国家和省制定并公布的推广使用、限制使用、禁止使用目录,严禁使用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可再生能源技术及产品,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理单位应做好可再生能源技术应用安装施工的监督、监理工作,认真履行职责,严禁不合格的可再生能源设备及配件在建筑工程上应用。
    6.建设单位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在建筑节能专项验收时按相关技术规范对可再生能源技术应用一并验收,对擅自取消可再生能源技术应用的工程项目,不予通过建筑节能专项验收。                           
    7.可再生能源技术设备生产企业要积极开发标准化的、通用化系统组件,并建立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为用户提供优质的部品、规范的技术和便利的维护(检修、维修)服务。
    8.为了鼓励太阳能、浅层地能技术的应用,将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应用情况作为节能建筑、绿色建筑、优秀设计和科技示范等评选的重要条件,对采用可再生能源的工程项目优先评奖。
   (二)强化运行管理,提高利用效率
    1.建设单位应建立健全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能耗统计报表分析制度,对建筑物用能系统进行实时监测,定期向市级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管理机构上报建筑能耗统计报告。
    2.建设单位在可再生能源系统投入使用前,应组织有关单位对系统进行整体运转调试,编写调试报告及运行操作规程。可再生能源系统建设单位或供热单位应严格执行可再生能源系统运行操作规程,操作人员必须经技术培训合格。
    3.建设单位应配合做好相关部门对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定期进行水质变化和生态环境动态监测工作。
    4.可再生能源系统建筑应用过程中建设、勘察、设计、施工(设备安装)、监理、使用等单位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由省、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罚。
    为保障该项工作扎实有效开展,建立了长效工作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我市可再生能源系统建设和运行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下设可再生建筑应用项目管理办公室(简称“项目办”),具体负责我市可再生能源系统建设及推广应用日常管理工作。主要任务是落实国家相关政策,制定我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发展规划,实施推广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组织国家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申报实施,建立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技术支撑和保障体系,推进建筑用能结构调整和建筑可再生能源应用长期平稳发展。
   (二)完善激励机制。
    1.落实优惠政策。市政府已发布了《安阳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专项规划》、《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实施方案》,制定了推广应用可再生能源建筑的《实施意见》,出台了相应的激励政策;有条件的县(区)城市建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优先安排示范(试点)项目给予支持。
    2.提供技术保证。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织成立安阳市可再生能源应用技术专家咨询机构,切实为应用可再生能源的项目提供技术支撑。
    (三)建立健全科研技术(产品)体系。加强可再生能源技术(产品)及应用研究,建立自主创新、成果转化平台及高新技术产业体系,编制相关技术标准,适时推出《河南省可再生能源建筑示范项目应用产品(技术)推广目录》、《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技术指南》等,为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规模化应用提供技术支撑。
    (四)培育和规范能源服务市场。建立合同能源管理、能源审计、节能改造与投资融资等多层次、多元化绿色建筑节能服务体系,以市场化推进建筑中可再生能源应用工作。
    (五)注重宣传推广。充分发挥舆论导向与监督作用,大力宣传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应用的意义,积极推广具有示范效应项目的运作模式、技术体系、运行管理等成功经验,营造有利于可再生能源规范化、规模化应用的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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