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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剑合璧 遏制供应商带病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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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19 10:14:36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访最高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厅副厅长陈正云

  编制按:随着浙江、山东、宁夏、广东等地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引入政府采购,这种规范投标行为、完善市场准入的做法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为全面展示政府采购领域引入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有关做法和实践意义,本报特刊出专题报道。

  作为预防腐败的又一利器,行贿犯罪档案查询正与政府采购形成“双剑合璧”之势。目前,已有浙江、山东、宁夏、广东等地的一些地方政府采购部门陆续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引入到政府采购工作中。那么,政府采购引入这项工作有何现实意义?就此,本报记者采访了最高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厅副厅长陈正云。

  《中国政府采购报》:建立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的主要意义是什么?

  陈正云:一是进一步整合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信息,实行惩防并重,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综合效应。这一系统把查办的贿赂犯罪加以收集、整理和综合分析,有利于有效结合办案开展预防,同时也为有针对性地确定办案重点和方向提供信息指引。

  二是利用技术手段开展预防,促进防范贿赂犯罪的长效机制的建立健全。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的一大创新在于运用现代计算机技术和手段建立贿赂犯罪信息库,运用技术手段对贿赂犯罪高发易发的群体和环节进行防控和警戒、预测。可以说是检察机关利用技术手段开展预防工作的一大探索,也发挥了很好的示范作用。

  三是促进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与行政执法、行业监管的有机衔接和力量整合。通过查询工作,使检察机关的职务犯罪预防法律监督职能与有关部门、单位的源头治理、行政执法(监管)工作衔接起来,互相协作,优势互补,形成防控职务犯罪的强大合力。

  《中国政府采购报》:该查询系统在政府采购方面有什么独特的作用?

  陈正云:它可以对参与政府采购的企业的诚信背景进行识别、筛选,把好政府采购单位的采购关,防止因行贿拿到订单的单位或个人故伎重演。通过进行检测筛查,把他们剔除出去,共同把好市场准入关,保护诚信正直的经营者的利益,让行贿的人没有市场。

  政府采购本身是为了避免滋生腐败形成的一种采购模式,将分散在各个采购人的采购集中到政府采购中心,把好了采购这一方的关口。组织政府采购的单位、时间、程序可能是统一、固定的,但是,参与政府采购的供应商仍然是分散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是配合政府采购机构、主管部门,对分散的市场主体、各类参与者进行把关,这种采购方和市场的两头把关,更有利于发现、消除潜在的贿赂犯罪。

  《中国政府采购报》:行贿犯罪档案是否应当设置退出年限?

  陈正云:查询系统没有作此设置。主要是考虑:第一,行贿犯罪档案的录入是以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为依据,记录的是国家对犯罪行为的否定评价,是一种不容更改的事实状态。行贿犯罪作为特定单位和个人的历史事实,录入档案是客观真实情况的记录,事实是不能删改的。第二,查询系统的功能便是提供历史上有无行贿犯罪、何时犯罪的事实记录,供有关方面作出适当处置。若做退出或删除设置,可能在客观上无法向有关单位或个人及时提供客观、真实、准确全面的信息和情况,从而产生误导误判,而且对没有行贿犯罪的单位或个人来说也不公平。

  《中国政府采购报》:如果查出供应商有行贿记录,应该如何处置?

  陈正云:有关方面查询后,根据行贿犯罪发生的不同年限和情节进行不同处置,属于行政管理的职权范围,检察机关不作干预。经过查询存在行贿犯罪问题的单位或个人,可能被取消相关资格,或者规定一定时期限制准入,或降低信用等级等,这属于有关单位经营的自主权,或有关主管单位的市场或行业监管权,检察院只是建议,没有处置权。

  政府采购部门等单位虽然可以自主决定,但其做出处置的结果要反馈给检察机关。检察机关要主动联系、跟踪了解查询结果的处置,特别是有犯罪记录这样结果的处置情况,这也是发挥查询系统防控贿赂犯罪的重要环节。要抓落实,不能光查不用,推动有关主管部门单位、政府采购的组织部门等对检察机关经查询有犯罪记录的单位或个人,在法律、政策范围内给予处置,形成双方共同预防犯罪的合力。

  《中国政府采购报》:行贿犯罪往往比较隐蔽不易察觉,相对于受贿犯罪或其他犯罪来说,数量较少,请问这样会不会影响查询结果?

  陈正云:查询系统主要起教育警戒作用,让经营者明白要守法诚实经营,采取不正当手段是要付出高成本和昂贵代价的。在我国守法的是大多数,不守法的极少数,不可能每一个都有犯罪记录,通过对极个别的严肃处置,以儆效尤,促进大多数经营者树立守法经营、公平竞争的观念,搞“绿色”商务活动,不要搞“灰色”活动,更不要搞“黑色”活动。

  随着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等对参与企业或个人的严格要求,很多经营者,主动来检察院查询证明自己没有犯罪记录,自证清白,这说明我们的查询系统很好地发挥了把好入口关的作用,净化了商业环境。

  《中国政府采购报》:某些进入“黑名单”的公司或个人,采取重新注册等方式“金蝉脱壳”,我们对这种逃避手段有什么预防措施吗?

  陈正云:我们已经注意到这个问题。对单位行贿犯罪,我们要录入单位名称和法人代表的个人信息、身份证号等,只要法人代表不换,我们仍然能查出。另外,我们很注重与工商、税务等部门的联系和配合,借助他们了解企业或个人的背景信息,关注有行贿犯罪记录的个人或单位申请注册公司、公司名称变更、法人代表变更等情况,了解他们是否在规避查询系统,“洗白”他们的记录。

  《中国政府采购报》:行贿犯罪档案与有的监管机构的“黑名单”有什么区别?

  陈正云:主要区别在于:一是内容不同。行贿犯罪档案录入并提供查询的是犯罪事实,而一些机构搞的“黑名单”如诚信记录、信贷污点记录等,主要是违反行业管理制度行为的记录。二是管理机构不同。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由检察机关专门机构管理,“黑名单”资料是由行业协会、监管机构等方面管理。三是履行职能性质不同。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属于法律监督机关预防职务犯罪的工作范畴,“黑名单”属于行政管理或行业自律的职权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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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19 11:11:38 |只看该作者
有了这个查询系统的初衷是好的,但关键是要提防执行部门能把查询工作落到实处!
不然就又是一个流于形式的形象工程。
[s:90]
宠辱不惊,看庭前花开花落;去留无意,望天空云卷云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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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19 11:12:48 |只看该作者
更正:“提防”应为“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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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19 11:46:10 |只看该作者
我们这里已经开始实行犯罪档案查询!
每个项目都由招标人将领标企业名单递交检察院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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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19 11:54:04 |只看该作者
引用第3楼bbbylkwhm于2010-08-19 11:46发表的  :
我们这里已经开始实行犯罪档案查询!
每个项目都由招标人将领标企业名单递交检察院查询!

如果有犯罪记录怎么办?
e-mail:ctcitc@163.com;QQ:75846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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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19 15:23:40 |只看该作者
因为查询的是近三年的犯罪记录,如果有犯罪记录,就尽职其参与项目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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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招标做出战斗的激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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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19 19:29:45 |只看该作者

山东很多地市确实在工程建设领域和政府采购领域早就引入了这种投标人行贿犯罪档案查询。

这个做法的依据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建设部、交通部、水利部关于在工程建设领域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试点工作的通知》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 建设部、 交通部、 水利部

文  号:高检会[2004]2号

发布日期:2004-4-15

执行日期:2004-4-15
男,1976年生人,现居山东济南 让我们面对现实,让我们忠于理想~~~ 做一个高尚的人,一个纯粹的人,一个有道德的人,一个脱离了低级趣味的人,一个有益于人民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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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19 19:33:07 |只看该作者


全文如下:

最高人民检察院、建设部、交通部、水利部关于在工程建设领域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试点工作的通知
2004-4-15 0:0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 建设部、 交通部、 水利部

文  号:高检会[2004]2号
发布日期:2004-4-15
执行日期:2004-4-1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建设厅(委)、交通厅(委)、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建设局、交通局、水利局:

  为适应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的需要,加大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工程建设中的职务犯罪的力度,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服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经研究决定,在工程建设领域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试点工作。现将试点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
  行贿犯罪档案查询是指检察机关立足检察职能,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对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犯有行贿罪的个人和单位建立犯罪档案,以便有关部门或单位查询,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预防职务犯罪的工作方式。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要求,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试点工作,是落实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积极利用检察办案资源,结合有关部门的力量,打击和预防行贿犯罪及相关职务犯罪,推动完善监督制约机制的有益尝试,是遏制和减少工程建设领域的职务犯罪,纯洁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和行为的重要途径,是从源头上治理腐败、预防职务犯罪的一项探索和创新。各级检察机关和建设、交通、水利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试点工作的重大意义,高度重视试点工作,积极做好相关工作,确保试点工作取得实效,推动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深入开展。

  二、准确把握建立工程建设领域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的内容和要求
  (一)工程建设领域行贿犯罪的内容
  工程建设领域的行贿犯罪,是指在工程建设项目立项、勘察、设计、招投标、施工、监理、资金拨付、材料物资设备采购、竣工验收等过程或环节中发生的单位或个人行贿犯罪。
  (二)工程建设领域行贿犯罪录入的依据
  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录入的行贿犯罪案件,只限于法院依法作出生效判决、裁定,认定构成犯罪的行贿案件。检察机关对工程建设领域的行贿犯罪案件,在法院作出生效有罪判决、裁定后,应当及时录入,建立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
  (三)行贿犯罪档案录入的内容
  1、对于单位行贿犯罪的,档案录入内容应包括单位名称、住所、单位性质、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犯罪基本事实、案件处理结果、档案保存年限。
  2、对于个人行贿犯罪的,档案录入内容应包括个人姓名、年龄、性别、文化程度、身份证号、住所、所在单位、职业或职务、犯罪基本事实、案件处理结果、档案保存年限。
  (四)工程建设领域行贿犯罪档案的保存和删除
  1、对于被判处罚金的单位行贿犯罪案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根据罪行轻重、危害结果及悔改情况,其行贿犯罪案件档案的保存年限为1至5年。但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3年内未发现有再次行贿犯罪行为的,应当从档案中予以删除。
  2、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个人行贿犯罪案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根据罪行轻重、危害结果及悔改情况,其行贿犯罪案件档案的保存年限为1至3年或3至10年。但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5年内未发现有再次行贿犯罪行为的,应当从档案中予以删除。
  3、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的个人行贿犯罪案件,其档案应当永久保存。

  三、检察、建设、交通、水利等部门在建立工程建设领域行贿犯罪档案查询试点工作中的职责
  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试点工作是一项综合性、政策性、法律性很强的工作,是检察机关和建设、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的共同任务。各部门要依法履行各自的职责,发挥各自的职能作用,相互配合、相互支持,保证试点工作顺利开展。
  (一)检察机关的职责
  1、检察机关要严格依照法律,及时建立工程建设领域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作出行贿犯罪案件生效判决、裁定的法院所在地的同级检察院预防部门负责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的统一录入、查询和日常管理,并将录入情况通报行贿犯罪单位注册登记地或行贿犯罪个人户籍所在地的检察机关预防部门建档备查。检察机关的侦查、公诉等部门应当在收到法院生效有罪判决、裁定的3日内,将行贿犯罪案件移送预防部门录入。
  2、对有关部门提出的书面查询要求,检察机关应当在3日内提供准确的书面查询结果。
  3、行贿犯罪记录档案应当及时上报省级检察院预防部门备案。
  4、检察机关发现有行贿犯罪记录的单位或个人参与申请工程建设项目立项、勘察、设计、招投标、施工、监理、资金拨付、材料物资设备采购等活动的,应当及时向有关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工程建设单位发出检察建议或告知有关情况。
  (二)建设、交通、水利部门及项目法人的职责
  1、建设、交通、水利部门在工程建设项目立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物资设备采购等过程中,可以向参与上述承发包活动的从业单位或个人住所地的检察机关查询有关工程建设从业单位或个人有无行贿犯罪记录。
  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应当及时向有关检察机关查询,并向建设、交通、水利行政监督部门汇报有关情况。
  2、对经查询有行贿犯罪记录的单位或个人,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和管理职权,根据不同情况作出以下处理:
  (1)取消或者限制其在一定时期或者永久进入本地区或者本行业建筑市场;
  (2)取消其投标资格或者扣除一定的信誉分;
  (3)如情节严重,依法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吊销其资质证书。
  3、查询后的处理情况应当及时向提供查询的检察机关反馈。
  4、建设、交通、水利部门应当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纳入建筑市场信用体系管理中,逐步建立健全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信用档案管理制度和失信惩罚制度。

  四、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共同做好行贿犯罪档案查询试点工作
  经研究,确定江苏、浙江、重庆、四川和广西等五省(市、区)为试点省(市、区),试点期限自《通知》下发之日起至2004年8月底结束。试点工作结束后,要对试点工作情况进行认真总结和综合分析,积累经验,适时在全国工程建设领域推广实行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

  各试点地区检察机关和建设、交通、水利部门的领导要加强对试点工作的领导,积极向地方党委、政府汇报,加强与纪检监察部门联系,把试点工作纳入党委统一领导下的反腐败工作格局之中。各部门要积极参与,大力协作,建立有效的工作机制,加强试点工作情况交流和信息沟通,共同研究解决试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努力提高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质量。要积极创造条件,加强正面宣传,落实试点工作各项要求,保证试点工作顺利进行。

  要严格试点工作纪律。凡因建立或查询行贿犯罪档案所获得的资料信息,除在工程建设项目立项、勘察、设计、招投标、施工、监理、资金拨付、材料物资设备采购、竣工验收等过程或者环节中,用于对建设单位、投标方进行资信审查外,不得擅自公布,不得用于其他目的。用计算机建立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的,不得将此计算机与互联网链接。有关试点省(市、区)在工程建设领域已开展的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和公示工作的,可以继续实施。

  在试点工作中,各地要根据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任务的需要,进一步探索和创新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具体内容、方式方法、工作流程和工作制度,完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工作措施,推进工作的规范化建设,为全面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积累经验。试点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要按所属系统及时上报,以便及时协调解决。
                                                                                                                                                                                                                                                                       
                                                                                                                                                                                                                                                                               2004年4月15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 建设部、 交通部、 水利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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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19 19:34:09 |只看该作者

这个查询在济南是免费的,而在枣庄是要收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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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19 19:49:57 |只看该作者
引用第8楼wsytl1976于2010-08-19 19:34发表的 :

这个查询在济南是免费的,而在枣庄是要收费的!!


查询行贿犯罪记录要付费,本身是另一种形式的“犯罪”:滥用职权的渎职罪!
行从大道,老汉双手握标书,理贵持公不卑不亢,谐奏琴瑟琵琶; 剑走偏锋,镖局一肩担道义,心能守正无私无偏,荡涤魑魅魍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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