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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信息公开程度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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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6-11 11:17:51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中标、成交结果和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成员名单,并公开评审意见等相关资料。
  
  供应商可以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查询评标、谈判和询价等程序的有关资料。供应商对中标、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进行审查并答复;供应商对审查和答复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复审或者废标申请。供应商质疑和复审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自本办法公布之日起一年内制定。

公开是必须的,但公开的尺度太宽反而不利于提高采购质量,请大家对这条规定发表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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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沙发
发表于 2010-6-18 23:28:02 |只看该作者
成本、效率、透明、公开很难统筹兼顾,
就象项目管理的“三重”、“四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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