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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 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供无诉讼证明文件合理否?目的何在?  【转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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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0-15 09:54:55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供无诉讼证明文件合理否?目的何在?



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供无诉讼证明文件合理否?目的何在?


2015-09-30 e招标学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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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能介绍 招投标思想领袖和电子招投标行动先锋的交流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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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文件中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供无诉讼证明,是由投标人自已承诺还是需要有第三方律师事务所来出具?若有律所出具,盖章(签字)要求如何?

律师答疑


律师在工作中会遇到企业上市或投标时需提供有无诉讼证明文件,关于该文件我国并无明确的法律法规要求,在实务中律师通常是如下处理:

一、合理的要求是让企业陈述是否有在诉的重大案件,包括作为原告或被告的案件,目的是看企业是否有存在或有重大债权债务,此类案件可至受理法院开取在审证明。企业IPO时一般需提供此种承诺。

二、要求企业提供近几年内是否涉诉案件,这就包括已经审结甚至和解撤诉的案件,企业在投标时可能被要求提供此类证明材料,目的是看投标企业的商业信誉和履约能力。

就上述两类情形,我国律师能做些什么?由于中国目前并无统一的案件统计发布机构(中国香港、美国等地有这样的机构),所以律师无法独立调取第三方权威信息,最多是到企业所在地法院调查是否有在审案件,而这并不能穷尽企业所有在审案件,更不用说近几年内已经审结的案件。所以通常是由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或法务专员陈述是否有相关案件,企业出具陈述或承诺函。

在实务中常遇到招标文件要求企业找律师事务所代为出具该证明文件,其实这是不合理的,因为上述理由,律师并不能全面了解企业的诉讼情况,仅能根据企业的陈述和有限的调查出具法律意见书,不能为企业的陈述和承诺提供担保或见证,一切虚假陈述和承诺的不良后果依旧是由企业承担。

当然,律师参与该工作并不是没有作用的,就拿企业投标为例,招投标律师可以解读招标文件该要求的真实目的,帮助投标企业分析和排查是否有相关案件,提供真实有效陈述和承诺,甚至在招标文件要求不合理时及时提出异议,要求招标方修改招标要求,这也是完全可以的。

所以我们在招标文件中若没有明确提出需要有第三方律师事务所出具,则投标人可以以自行承诺的方式来作响应。

另:所有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均需有承办律师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律师所公章才算有效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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