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bs.ebnew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查看: 4057|回复: 11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截标后,公证人员查验标书的密封不符合要求,可以因此宣布按无效标处理吗?

[复制链接]

3831

主题

136

好友

11万

积分

荣誉总版主

好人一生平安

Rank: 8Rank: 8

2011年元宵节宫灯图标 2011年金兔迎春庆新年许愿兔图标 2010感恩节许愿灯 招标师徽章 版主勋章 社区明星 终身成就奖 金点子奖 最爱沙发

跳转到指定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10-5-14 22:59:32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很多地方在开标时,都有这样一个程序:由公证人员对截标前收到的标书查验密封情况,对没按要求密封的标书,由公证人员宣布按无效标处理。

  个人认为:这种做法和法律规定的本意是相违背的。

  我们先看看由公证人员检查标书密封情况的法律依据,《招标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

  法律规定这时候可以检查标书密封情况的人有两种:一种是投标人代表,一种是公证人员。这两类人员到底是不是检查密封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呢?个人认为立法本意不是这样,理由如下:
  1、标书是不是符合招标文件的密封要求,在递交标书的时候,招标人已经检查过了。因此,截标后的检查,其目的应该不是针对密封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而进行的,不然此举会给人以重复和多余的嫌疑。
  2、让投标人检查自己递交的标书密封是不是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情理上是说不通的。自己检查自己?那谁都会说自己的密封是符合要求的。因此,法律也不会做出如此有悖常理的规定。
  3、招标人委托的公证人员代表的不是招标人的立场。七部委令中规定检查标书密封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主体是招标人,不是公证人员,而且检查时间是在截标之前。作为《招标法》的下位法,七部委令中的规定应该是和《招标法》的精神一致的。假定这时候的检查,公证人员代表的是招标人的立场,那检查时间、检查主体都与其规定相冲突。由于公证人员的身份具有特殊性,其代表的是公正、客观的立场。因此,公证人员既不代表招标人检查,检查目的也不是来查验密封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那么,检查的目的到底是为了什么呢?法律规定其实很明确:检查的目的是要确定标书密封无误。《招标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开标时,
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

[table=100%,#ff99cc][/table]
  确定标书密封无误,意思是说:和招标人收到标书时的密封状况一致无误。
  我的理解是:这时候要检查的不是投标人的标书密封责任,而是招标人的标书保管责任也就是说,检查招标人有没有私自开启、私自拆封,或者调换了标书等不法行为。
  在招标过程中,招标人和投标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投标人要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和密封要求制作递交标书;同样,招标人也有义务保管好投标人递交的标书。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对等的。
  实际上,在开标阶段,招标人的权力是最小的时候,要接受各方面的监督。这也可以从《招标法》第二十八条:“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这条规定中得到印证。

  综上所述:“开标时,由公证人员对截标前收到的标书查验密封情况,对没按要求密封的标书,由公证人员宣布按无效标处理”这种做法是不对的。
已有 1 人评分威望 收起 理由
gzztitc + 5 对实践中的重大问题,认真学习并独立思考的意见

总评分: 威望 + 5   查看全部评分

人在江湖飘,哪能不挨刀?!新浪专业招标博客,内容详实,版面唯美:http://blog.sina.com.cn/u/1088532310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123

主题

107

好友

2万

积分

版主

Rank: 7Rank: 7Rank: 7

版主勋章 社区明星 终身成就奖 最爱沙发 社区劳模

沙发
发表于 2010-5-14 23:15:12 |只看该作者

Re:截标后,由公证人员查验标书的密封不符合要求,可以宣布按无效标处理吗?

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时,招标人应对收到的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检查,看密封是否符合规定,并对是否符合进行记录。开标时检验密封情况是否完好,如果有开启,那么如果当时是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密封的,则责任在招标人,如果当时接受的时候没按照规定密封,那么责任在投标人,这时候可以拒绝其投标。所以这个密封要求是为了保证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不被提前开启的。
e-mail:ctcitc@163.com;QQ:75846630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12

主题

174

好友

1万

积分

光明使者

版主勋章 社区明星 终身成就奖 最爱沙发

板凳
发表于 2010-5-15 07:26:38 |只看该作者
引用楼主zzj0102于2010-05-14 22:59发表的 截标后,公证人员查验标书的密封不符合要求,可以因此宣布按无效标处理吗? :
  很多地方在开标时,都有这样一个程序:由公证人员对截标前收到的标书查验密封情况,对没按要求密封的标书,由公证人员宣布按无效标处理。

  个人认为:这种做法和法律规定的本意是相违背的。

  我们先看看由公证人员检查标书密封情况的法律依据,《招标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


这时候要检查的不是投标人的标书密封责任,而是招标人的标书保管责任也就是说,检查招标人有没有私自开启、私自拆封,或者调换了标书等不法行为。 \\G<"]8  

.......



赞同楼主的观点!
老朽的邮箱: laochan2006@163.com 钱忠宝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0

主题

0

好友

9

积分

侠客

地板
发表于 2010-5-15 08:58:29 |只看该作者
学习了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436

主题

191

好友

6万

积分

荣誉总版主

Rank: 8Rank: 8

社区明星 版主勋章 社区劳模 原创达人 终身成就奖 最爱沙发 金点子奖

5#
发表于 2010-5-15 11:15:29 |只看该作者
楼主“对实践中的重大问题,认真学习并独立思考的意见”是值得肯定的!

但是,在简明的阐述中,也有一些不很准确的地方:

1)楼主说道:【按照法律规定,不符合密封要求的标书是不能接收的】——这里,不是招标投标法等法律规定的,而是部委政令规定的;两者还是有区别的。

我个人的观点,已经讲过多次:部委政令规定了招标人有“受理权”,并且“不符合招标文件密封要求”的可以拒收;那种规定,既笼统,也不符合原先法律的宗旨。

密封要求,本意是保护投标人的投标不被泄露的一种措施,国际上,也往往规定:投标人对 密封不良的投标文件的泄露,承担责任(大意);怎么这里面变成了对投标人的惩罚措施了??

2)此外,楼主所说的,再次检查密封多此一举等等,与后面阐述的:“我的理解是:这时候要检查的不是投标人的标书密封责任,而是招标人的标书保管责任也就是说,检查招标人有没有私自开启、私自拆封,或者调换了标书等不法行为。】

不很衔接。后面的分析是正确的,揭示了开标前检查密封情况的本意。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3831

主题

136

好友

11万

积分

荣誉总版主

好人一生平安

Rank: 8Rank: 8

2011年元宵节宫灯图标 2011年金兔迎春庆新年许愿兔图标 2010感恩节许愿灯 招标师徽章 版主勋章 社区明星 终身成就奖 金点子奖 最爱沙发

6#
发表于 2010-5-15 19:15:17 |只看该作者
  感谢高老指出这篇主题的“重大偏差”和“细微偏差”!
  对前辈的批评意见,本人在虚心接受的同时,特别表示衷心感谢!

  本文的缺陷,给我一个启示:篇幅再短的论文,写作时也一定要严谨!
  特别是事关招标的事,更要本着严谨的态度、用缜密的思维去处理和应对。

  本着有错必纠的原则,现已对上述缺陷进行了修改。

  再次对高老表示感谢!请多指导!
人在江湖飘,哪能不挨刀?!新浪专业招标博客,内容详实,版面唯美:http://blog.sina.com.cn/u/1088532310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436

主题

191

好友

6万

积分

荣誉总版主

Rank: 8Rank: 8

社区明星 版主勋章 社区劳模 原创达人 终身成就奖 最爱沙发 金点子奖

7#
发表于 2010-5-15 20:41:14 |只看该作者
谢谢楼主的肯定;

不过,关于受理和检查密封的部委令的规定仍是有效的;

本人所说,只是代表个人意见;如何看待,还有待仔细探讨。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0

主题

0

好友

12

积分

骑士

8#
发表于 2010-5-26 11:23:15 |只看该作者
假设是由招标人保管不当造成密封有误,那就这份投标文件而言,最终有效无效??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0

主题

0

好友

38

积分

骑士

9#
发表于 2010-5-26 12:29:59 |只看该作者
我们一般的做法   开标1小时前在有监控的收标室收标,公正人员和招标代理同时在场,我们交易中心人员在场,由公正人员或招标代理们收,收时就双方确认密封签字,在开标现场公证人员公证密封,开标由公证人员开,唱标有招标代理,一般不会出现问题,如果证人员查验标书的密封不符合要求,
       哪个环节出问题,哪个人自己承担责任,如果是,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我这儿是查公证处和检查招标人有没有私自开启、私自拆封,或者调换了标书等不法行为。还要对投标人一个合理的解释问题严重的,要请纪委和110出面,作为平台监管人员,要意识到这个问题不是宣布一下这么简单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436

主题

191

好友

6万

积分

荣誉总版主

Rank: 8Rank: 8

社区明星 版主勋章 社区劳模 原创达人 终身成就奖 最爱沙发 金点子奖

10#
发表于 2010-5-26 13:07:48 |只看该作者
现在流行的“有效标”和“无效标”又没有确切定义的说法,使得许多朋友被搞糊涂了。

引用我在另一个帖子的跟帖,来解释:


第二点:认真理解法律法规的精神:   
  
从《招标投标法》的角度看,接收还是拒绝投标文件意味着什么?
  
    《招标投标法》中,  
  
  
   【 第三十六条 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当众予以拆封、宣读。
  
如果我们联系《招标投标法释义》中的解释,“潜在的投标人”变成“投标人”的必要而且唯一的条件是,按照规定递交了投标文件
   
换句话说,招标人接收或者拒绝投标文件,也就意味着接收或者不接收“投标人”;而《招标投标法》的上述规定,是制约招标人任意的排斥某些潜在的投标人的,是保障潜在的投标人有参与竞争的权利的。  】
应该理解:按照规定,按时递交的投标文件,就是“有效的”;就应该被如实“唱标”;
另,请思考:“密封”的用意是什么,检查密封的用意又是什么?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Archiver|手机版|bbs.ebnew.com

GMT+8, 2024-9-29 07:18 , Processed in 0.076491 second(s), 22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2.5

© 2001-2012 Comsenz Inc.

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