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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平整工程政府采购发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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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0-2-5 15:09:33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我在我们当地的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工作,土地收储工作中包含对收储地块进行前期的开发整理,使地块达到三通一平或七通一平。而其中一个重要环节便是对地块实施土地平整,对于土地平整工程的发包有些问题想请高人指点或大家共同探讨。
    1、土地收储项目的资金应属财政性资金,包括土地平整工程费用,我个人认为改工程应该采用政府采购发包,但对于工程预算额达到多少采取招标方式发包一直没有找到准确的依据。
    2、假设工程预算的数额未达到必须公开招标的标准,应该采取何种采购方式发包?
    3、以前对于不进行招标的土地平整工程一直采用询价方式进行发包,这样做是否合理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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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0-2-7 14:54:18 |只看该作者
该工程属于政府采购范围,这应该是没有疑问的。但是否需采取公开招标方式,要取决于你们当地政府采购中的公开招标限额,具体公开招标限额数字你可咨询你们当地财政局的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如果该工程的预算达到了你们当地的公开招标限额,就应该公开招标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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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2-8 08:51:51 |只看该作者
那如果抛开是否达到限额的问题不谈。假如未达到限额可以不进行公开招标的话,采用询价方式是否合理合法,有什么理论依据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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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0-2-8 09:33:06 |只看该作者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依照本法采用询价方式采购。”从现行的法规来说,如果我们较真的话,询价采购方式只适用于货物类项目,而你所说的土地平整明显属工程类项目,应该不可以采用询价采购的方式。
  但你可以参考一下尚未正式颁布实施的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采购人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的货物、工程或服务项目,可以采用公开招标或非公开招标方式。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选择相应的采购方式。
  也就是说当该条例未颁布实施前,从严格意义上说,询价采购不适用于工程类项目。但从将要颁布实施的条例的该条来看,可能政府采购法最初立法的时候,起草者忽视了政府采购中非招标项目采购方式的问题。
  我个人的看法,对于我们具体操作者来说,有时候也不能过于教条。在我们实际工作中,当有些规定不够具体,或者该规定不能切合实际时,或许我们也可以踩点红线,但前提是我们必须人遵循和维护立法目的和原则。比如你所说的土地平整,按现行法规是不可适用询价采购方式的。但可能其金额本身就不大,或者出现了其他紧急或不可预见的情况,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明显不能满足实际需要时,我们又何必过于拘泥于条条框框。我们可以人政府采购的立法目的和原则的角度来看,只要我们确实是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我相信任何对工作负责且实事求是的人,都不会质疑或指责的!
  我个人在实际工作中也有类似的处理。但这仅是个人观点,只能供你参考!
坚持是一种战斗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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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1 09:22:45 |只看该作者
十分感谢楼上的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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