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代血缘关系”回避,是开错了药方 !
高子正 2010年 1月21日
2010年元月12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开对《政府采购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向全国人民征求意见。无疑,这是人们盼望已久的好消息。该实施条例,内容比较丰富,有利于进一步推行政府采购法的实施。但是,其中,征求意见稿规定,政府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若与供应商有三代血亲关系的必须回避,消息经媒体报道后引起了争议,有网友直呼规定“无聊”。不过政府采购专家指出,条例对政府采购人员与供应商的“利害关系”作出的规定已经明确了很多,其他国家和地区也有类似的规定。
对此,徐焕东教授指出:
“至于对三代血亲、姻亲关系的规定的质疑,他表示,在许多国家和地区,政府采购法律系统都有对姻亲关系需回避的规定,这是正常的规定,“比如台湾对姻亲关系的规定更加严格。”
那么老部下、学生、同学、同乡等关系是否也算“利害关系”?徐焕东表示,目前征求意见就是让大家都可以讨论,但如果都将上述关系列举为“利害关系”,则太过泛,“法律不能规定得那么清”。
在央视新闻1+1节目中,王锡锌教授点评说到:“这种三代血亲的这种限制性的规定,应该说是必要的;但是应该说它是不是够的。为什么说不够呢?因为我们讲到这个,三代血亲这种限制,但是我们中国的这种社会关系非常复杂,有老同学、老战友等等,所以范围上应该要进一步地扩大。第二个,我觉得最重要的还是真正要落实到位,比如说三代血亲我怎么知道,回到头还是得把信息公开了,让这个大家能够成为东家去瞪着眼睛去看。 ”(媒体报道概括)
我查了一下征求意见稿的原文:
【第十三条 政府采购法第十二条所称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是指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
(一)现在或者在采购活动发生前三年内,与供应商存在雇佣关系;
(二)现在或者在采购活动发生前三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财务顾问、法律顾问或技术顾问;
(三)现在或者在采购活动发生前三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四)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姻亲关系;
(五)与供应商之间存在其他影响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依法进行的利害关系。
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引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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