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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省级单位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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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5 08:56:07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陕西省省级单位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对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工作的监督管理,更好地为省级单位提供服务,我厅于2007年制定了《陕西省省级单位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管理暂行办法》(陕财办采管[2007]25号),并在省级单位全面实行。最近,我们根据2年来省级单位的试行情况,邀请部分省级部门、协议供货商等二十多个单位的代表召开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座谈会,对这一办法进行了认真的研究讨论和征求意见,大家提出了很多有见地的看法和建议。经过广泛、深入、认真的讨论,我们对原办法进行了修改完善,修订后的《陕西省省级单位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管理办法》,操作将更加规范,为省级单位提供了更大的选择余地。《陕西省省级单位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管理暂行办法》(陕财办采管[2007]25号)同时废止。
  
                                             陕西省财政厅

                                               2009年12月16日

    

陕西省省级单位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提高采购效率,节约采购成本,加强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工作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意见》(陕政办发(2009)67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和非税收入,下同)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中确定的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是指政府采购项目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确定供应商及其所提供货物或服务(包括品牌、规格型号、市场参考价、优惠率、供货期限、服务承诺等),以协议方式固定下来,由采购人在协议有效期内自主选择供应商及其所供货物或服务的一种采购形式。
  
  第四条  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提高采购效率和方便采购人的原则;优先采购节能环保自主知识产权产品和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原则;保证产品质量和维护采购人、供应商利益的原则;加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和促进廉政建设的原则。
  
  第五条  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范围及限额标准(一)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的范围,一般为集中采购目录内,采购频繁、规格标准相对统一、价格相对稳定、市场货源充足的通用类货物或服务。具体包括:交通工具、办公设备、移动储存、网络设备、通用软件、办公消耗用品、电器设备、办公家具和公务车辆保险、加油、维修以及定点印刷等。
  
  (二)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限额标准--办公自动化设备中计算机(台式、便携式)单项或批量在60台或50万(不含)以下的,由采购人在协议供货中标供应商范围内,自主选择中标产品;超过上述标准的,采购人选择不同厂家生产的三个以上(含三个)中标品牌,由集中采购机构组织二次谈判。其他协议供货产品,在20万元(不含)以下的,由采购人在协议供货中标供应商范围内,自主选择中标产品;达到20万元(含)-50万元(不含)的,采购人选择三个以上(含三个)中标品牌,由集中采购机构组织二次谈判;达到50万元(含)以上的,由集中采购机构组织公开招标。
  
  --交通工具单项或批量在3台或50万(不含)以下的,由采购人在协议供货中标供应商范围内,自主选择中标产品;超过上述标准的,由集中采购机构采用其他方式进行采购。
  
  --办公电器设备、办公家具单项或批量在20万元(不含)以下的,由采购人在协议供货中标供应商范围内,自主选择中标产品;达到20万元(含)-50万元(不含)的,采购人选择三个以上(含三个)供应商,由集中采购机构组织二次谈判;达到50万元(含)以上的,由集中采购机构组织公开招标。
  
  --定点印刷单项或批量金额在20万元(不含)以下的,由采购人在定点供应商范围内自主选择;达到20万元(含)-50万元(不含)的,采购人选择三家以上定点供应商,由集中采购机构组织二次谈判;达到50万元(含)以上的,由集中采购机构组织公开招标。
  
  其他定点采购项目,如公务车辆定点保险、加油、维修等由采购人自主选择定点供应商。
  
  对于采购人有特殊需求的一些协议供货产品,由采购人以正式文件报政府采购监管机构审批后,可在同一品牌范围内选择三家以上协议供应商由集中采购机构采用其他方式进行采购。
  
  二次谈判评审办法依照《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财库(2007)2号)规定执行。
  
  第六条  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的招标(一)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项目一律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组织实施。
  
  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其他采购方式的,要依法报省级政府采购监管机构批准。
  
  (二)参加投标的供应商,应当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并且是投标产品的生产制造厂商。制造厂商不能直接参加投标的,可委托区域代表作为全权代理参加投标。
  
  (三)参加投标的供应商应当具有合法完善的采购渠道和售后服务体系,并按招标文件要求在投标文件中列明采购代理商及其地址和联系方式。
  
  (四)投标供应商应当在投标文件中明确其在协议有效期内提供产品的规格型号、基本配置标准、媒体价格(即设备制造商媒体公布的价格)、中标优惠率、市场参考价(即所投产品在本地区近一个月内的市场平均价格)、售后服务、提供的备品备件及其他事项。
  
  (五)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供应商的确定。省级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项目,由省级政府采购监管机构下达采购计划,委托省级集中采购机构组织采购。采购完成后,将中标品牌及供应商排名顺序报省级政府采购监管机构确定,省级集中采购机构与各中标供应商签订协议。
  
  (六)中标厂家推荐的协议供货商不得同时代理同一标段内两个(不含)以上品牌的产品(办公电器除外)。
  
  (七)省级政府采购监管机构将中标品牌和代理商联系方式及规格型号、基本配置标准、媒体价格、中标优惠率、市场参考价、售后服务承诺及有效期限等以文件形式或网上公告的形式通知省级单位。
  
  (八)为适应市场变化,机动车辆、办公设备、移动储存设备、网络设备及办公消耗用品原则上每半年进行一次招标,其他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项目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招标。
  
  第七条  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的执行(一)省级单位协议供货按以下程序办理:
  
  1、申报协议供货计划。采购人填报《政府采购计划项目实施申请表》,经省财政厅相关业务处审核后,报省级政府采购监管机构审批,并送省级集中采购机构。
  
  2、项目预算低于二次谈判限额标准的,由采购人持省级政府采购监管机构核准的《政府采购计划项目实施申请表》,在协议供货中标供应商范围内选择供应商。
  
  3、采购人可在确定的协议供应商范围内根据其业务范围、能力、价格、服务等情况自主选择。由供需双方在市场参考价的基础上平等协商确定基本价格,再按优惠率进行优惠。即政府采购协议价=在市场参考价基础上经供购双方平等协商后的价格×(1-中标优惠率)。
  
  中标优惠率应根据采购数量的增加适当提高,市场参考价和媒体价格仅作为参考,采购人实施采购时应与供应商讨价还价,以争取最优惠价格。
  
  4、采购人与中标供应商或其授权代理商签订供货合同,在3个工作日内送达省级政府采购监管机构和省级集中采购机构备案。
  
  5、采购人应按合同组织验收,中标供应商应按合同约定及时送货和提供服务。采购人应在3个工作日内验收完毕,并出具项目验收单送达省级集中采购机构。出现纠纷的,按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处理。
  
  6、采购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使用财政预算资金采购的,由省级政府采购监管机构根据采购合同、验收单、发票复印件及《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支付信息一览表》,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系统向协议和定点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使用自筹资金采购的,由采购人直接向协议和定点供货供应商或代理商支付采购资金。
  
  7、中标供应商应当保证同一品牌、型号产品的协议供货价格低于同期市场平均价格,货源紧张时应以后先保证政府采购需要,中标厂家的任何促销活动,采购单位可享受同等待遇。
  
  8、采购人应首先选择协议供货商及其中标产品,协议供货范围内的产品难以满足采购需求、协议供货价格高于非协议供货商提供的正品价格或协议供货商难以在规定时限内提供协议供货产品的,经省级政府采购监管机构批准后,可以采用其他采购方式进行采购。
  
  9、采购人应当优先享有中标供应商提供的技术咨询、培训服务和国家规定的“三包”服务等售后服务内容。
  
  (二)省级单位定点采购按以下程序办理:
  
  1、申报定点采购计划。采购人填报定点采购相关申请审批表,经省财政厅相关业务处审核后,报省级政府采购监管机构审批,同时送省级集中采购机构。
  
  2、项目预算低于二次谈判限额标准的,由采购人在定点供应商范围内自主选择合适的供应商,并约定需要提供的产品或服务。
  
  3、供应商应根据采购人的要求提供产品或服务,同时向采购人开具正式发票,采购人凭供应商出具的发票和政府采购审批手续办理财务事宜。
  
  第八条  协议供货产品价格的调整在协议供货有效期限内,中标产品市场价格发生变化的,中标供应商应当及时按投标承诺调整产品价格。调整后价格的优惠率应在保证不降低配置标准的前提下享受该产品中标时的优惠率。中标产品价格调整后,在3个工作日内将该产品中标时和调整后的媒体价格、市场参考价、优惠率分别报省级政府采购监管机构和省级集中采购机构备案,将调整信息在“陕西省政府采购网”上公告。
  
  第九条  协议供货产品的替换在协议供货有效期限内,中标产品出现更新换代、停产的,在不降低产品质量和配置档次的前提下,可以提供该产品的替换产品,其协议供货的优惠率不得低于原投标承诺的优惠率。协议供货供应商应在3个工作日内报省级政府采购监管机构和省级集中采购机构备案。
  
  当有新产品上市时,协议供应商要及时报送产品名称、媒体价格、市场参考价和优惠率,在“陕西政府采购网”上及时公告。
  
  第十条  权利和义务(一)省级政府采购监管机构1、制定省级单位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制度办法;2、确定省级单位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项目的范围;3、审批省级单位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项目的采购方式;4、受理省级单位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合同备案;5、负责确定并公告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中标供应商及中标产品的品牌、名称、基本配置标准、市场参考价、优惠率、售后服务等事项;6、积极推行协议供货全省联动,争取实现省市采购结果共享,并组织专项检查。
  
  (二)省级集中采购机构1、组织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项目的招标工作,招标完成后按照监管机构确认的中标结果与中标供应商签订协议;2、负责对协议和定点供应商的管理。包括检查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协议执行情况。检查中标供应商履行投标承诺情况,即:市场参考价、优惠率、商品质量、售后服务、价格信息反馈等以及对采购人反映的问题进行核实处理;3、负责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合同及项目验收单档案管理;收集统计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的有关信息及数据,及时将有关信息及数据提供给省级政府采购监管机构以便更新。
  
  4、协调采购人和供应商实施采购的要求;5、对违规供应商进行调查核实;6、定期收集采购产品的质量和售后服务意见,建立供应商质量信用和售后服务质量档案。
  
  (三)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供应商或代理商1、认真履行投标时的各项承诺,遵守政府采购规则,不得向采购人提供虚假信息,不得向采购人提供各种返利、回扣(包括物品、有价证券等),不得以协议供应商名义从事损害政府采购形象的活动;2、协议供货项目完成后,及时向省级集中采购机构报送协议供货合同及项目验收单;3、定期向省级政府采购监管机构和集中采购机构报送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执行情况和提供价格变动等有关信息及数据,不及时报送信息的,将按规定进行处罚;4、接受省级政府采购监管机构和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检查;5、有权拒绝采购人提出的不合理要求,举报相关人员的不规范行为。
  
  (四)采购人1、将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项目编入年度政府采购预算,申报政府采购计划;2、与供应商在市场参考价的基础上合理讨价还价,签订协议采购合同,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3、按合同进行验收,并在规定时限内验收完毕,填写验收单,及时办理采购资金付款手续,支付采购资金;4、发现供应商有违反有关规定的,及时向省级政府采购监管机构和集中采购机构反映;5、不得将超过限额标准的采购项目化整为零,规避集中采购;6、不得向协议以外的供应商购置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范围内的产品或服务,不得向供应商提出超越协议承诺范围的不正当要求。
  
  第十一条  监督检查(一)采购人应当对本部门、本单位执行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中标供应商的重大违约行为应当以书面形式报送省级政府采购监管机构和省级集中采购机构。
  
  (二)省级集中采购机构应当对中标供应商的价格开展市场调查,并对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事项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并及时向省级政府采购监管机构报告有关情况。
  
  (三)中标供应商及其授权代理商应当配合省级集中采购机构对采购人和其他中标供应商执行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情况进行监督,发现违规违约情形,应及时报告。
  
  (四)省级政府采购监管机构在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执行期间有权利对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检查结果将纳入下一年度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招标的评审范围。对发生的违规行为,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或处罚。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采购人、省级集中采购机构、中标供应商及其代理商违反本办法规定,有权向省级政府采购监管机构反映。
  
  第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将依据《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予以严肃查处。
  
  第十三条  各市区、省直管县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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