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们不会生硬的要求广州市的政府采购,也遵照商务部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的办法去做;但是,笔者看到广州市政府采购的有关文件,例如《广州市政府采购文件编制指南》(广州市政府采购处制定 二○○七年十二月七日)明确规定:(摘录)
【一、采购文件编制应符合公平、公正、竞争的原则,并符合国家的政策
(一)采购文件应合法、规范,内容完整,表述清晰、准确、无歧义。
(二)采购需求应从实际需要出发,合理设置技术和商务条件,确保有资格和能力的供应商进行充分的竞争。不得随意提高门槛,不得限制、排斥潜在供应商,不得设置局部的地域限制。不属于国家规定强制性的资质、资格、认证范围的采购项目,不得以此作为供应商的准入条件。
…… ……
(四)技术指标应具有共通性、普遍性,可按国家的强制性标准设置,不得指定或变相指定某一特定的专利、商标、名称、设计、产品或生产厂商,不得设定少于三个品牌的产品作为采购项目的技术要求。技术参数应设为一个范围值,不得设为一个固定值。
二、采购文件应明确规定的内容
(一)凡打“★”号的必须完全满足指标,要集中统一列入《实质性响应一览表》,供应商应一一响应,评委应逐一核对确认。
(二)供应商响应采购需求应具体、明确,含糊不清、不确切或伪造、变造证明材料的,按照不完全响应或者完全不响应处理。构成提供虚假材料的,移送监管部门查处。
(三)联合体投标的,必须提供各方签订的共同投标协议。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同一项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已参与联合体的供应商,不得再单独作为同一采购项目的投标人,也不得再与他人组成另外的联合体参与同一采购项目的投标。
…… ……
(五)列出需要核对供应商响应文件中的相关证件、证明文件、合同的原件清单。评审结果确定后,采购代理机构应通知评委会推荐的中标、成交候选人在2个工作日内,按采购文件中所列清单中的相关证件、证明文件、合同的原件送采购人核对与供应商响应文件中的复印件是否一致。采购人在接到原件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核对没有不一致的,须确认中标或成交的供应商;核对发现有不一致或供应商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提供原件的,书面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并报同级财政部门核实后按投标无效处理。(引文完)
笔者以为,该广州市政府采购的规定,和我们熟知的其他规定,没有多大的区别。
笔者用红色标注了对于星号,评委应逐一核对确认;对于核对原件的说法,前提是“评审结果确定”,等等。
难道广州市政府采购中心会不按照该文件执行吗?
番禺医院的空调招标文件附带有《实质性响应一览表》吗?
投标文件填写这种《实质性响应一览表》吗?
评委评标是否逐条评价这个《实质性响应一览表》呢?
如果,采购人和代理机构都不按照上述文件执行,人们还能说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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