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七)关于招投标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
随着我国招投标的迅速发展,招投标从业人员数量急剧增加。长期以来,由于缺乏统一的执业标准和行为规范,从业人员队伍职业道德水平和专业素质参差不齐,已成为制约招投标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亟需建立规范的招投标从业人员执业资格制度,严格招投标从业人员市场准入。《条例》第62条规定,“国家建立招标投标专业人员职业准入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为使职业资格制度真正发挥作用,《条例》第10条规定,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拥有一定数量获得招标投标职业资格证书的专业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征求意见稿)
第十条[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认定]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认定招标代理机构资格时,应当审查其相关代理业绩、信用状况、从业人员素质及结构等内容。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拥有一定数量获得招标投标职业资格证书的专业人员。从事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获得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
第六十二条 [招标投标专业人员职业准入制度]国家建立招标投标专业人员职业准入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