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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质疑书(2009-01-14 22:52:13)标签:中标 供应商 候选人 采购代理机构 张笛 四川 杂谈
质 疑 书
供应商:四川####有限公司
地址:成都市$$$$$
邮政编码:610041 电话:###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张笛 四川华夏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地址:成都市金盾路35号 邮政编码:610041
联系方式:028-86116958 13980891028
被质疑人:四川$$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成都市$$$$
邮政编码:610072
联系方式:$$$
供应商四川$$有限公司认为“四川省$$采购项目[招标编号:$$,包号##]” 中标结果公示使我们的权益受到损害,现向你单位提出书面质疑。
具体质疑事项:
1、被质疑人发布中标候选人公示后遇到排位靠后的中标候选人质疑,被质疑人未书面通知第一中标候选人(本质疑书中的供应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规定。
2、专家评审委员会在复评时遇相关问题需澄清从未与供应商联系,并且仅以意见不一致完结,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
3、废标后被质疑人没有将废标理由通知投标人;被质疑人口头答复因专家评审委员会复评意见不一致,所以作流标处理的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
事实依据、理由:
2008年#月#日四川##招标有限责任公司在##网发布“四川省$$采购项目[招标编号:$$,包号##]” “四川省采购项目中标候选人公示,公示结果显示:包号:#的第一中标候选人:四川$$有限公司。但是,2008年#月#日四川##招标有限责任公司在##网又发布“四川省$$采购项目[招标编号:$$,包号##]”中标结果公示:流标。从2008年#月#日至今,本质疑供应商未收到采购人、代理机构及其他与此相关的任何单位的任何通知,仅在2008年#月#日,四川##招标有限责任公司口头答复,本次流标原因是中标候选人公示发布后,有其他投标人质疑,所以专家评审委员会进行了复评,因未取得一致意见,所以宣布流标。
本质疑供应商认为,在上述过程中,被质疑人存在招标程序、实体上多处错误,违反了有关法律法规,损害了供应商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三条规定,采购人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第五十四条 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的,供应商可以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或者质疑,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照本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就采购人委托授权范围内的事项作出答复。但是被质疑人至今未书面通知第一中标候选人(本质疑书中的供应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应当由评标委员会专家签字)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纠正;采用综合评分法的,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本次评标委员会遇到质疑后复评时并没有与供应商联系,最终也没有按综合评分法(招标书中要求的评标方法为综合评分法)法定程序排列中标人顺序,而是以意见不一致完结,其本身是违反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 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 (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四)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废标后,采购人应当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被质疑人的口头答复流标原因与第三十六条规定任何一项都不符合,所以作出的流标决定根本就是错误的。
附件:相关证明材料
法定代表人签章:
( 单位公章):
二00八年#月#日
(本文作者张笛,QQ:294320510(律政先锋),电话:13980891028,四川招投标网常年法律顾问,文章系原创,转载请注明出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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