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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采购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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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手上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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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09-7-15 21:25:35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评标小组综合评审确定中标供应商后,业主与中标供应商进行洽谈,要求供应商在价格和技术参数不变的前提下,更换标书之外的其他品牌的产品设备,供应商同意更换提供。请问这种做法合适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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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09-7-15 21:40:27 |只看该作者
按照法律和法规的规定,是不合适的。
<招标投标法>中规定“第四十六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但是,做为招标机构,签署合同阶段尽可能的不参与。
因为现阶段的中国国情,完全按照法律和法规,可能很多事都难行。
人人为我,我为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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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09-7-15 21:50:44 |只看该作者
多谢楼上的!可能我说的不详细!
求助问题关键:是刚刚确定中标人,中标通知书还没有发出,供应商承诺提供标书之外的其他品牌的设备,其承诺也作为书面合同的一部分。
这种行为合法不?
多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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