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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毅青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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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18 16:58:16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一港口项目在招标文件的合同专用条款中写道:本工程质量目标为交工验收合格。一投标人在投标函中响应:本工程质量目标:交工验收合格。
评标委员会评标时认为:1、招标文件该条款本身存在一定瑕疵。2、工程质量目标为交工验收合格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一致认为废标。
请毅青老师分析一下1、招标人的招标文件出现此类问题该如何处理?
2、投标人有投诉成功的可能吗?为什么?
万分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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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09-6-18 17:24:10 |只看该作者
违反哪一条的国家规定了?
行从大道,老汉双手握标书,理贵持公不卑不亢,谐奏琴瑟琵琶; 剑走偏锋,镖局一肩担道义,心能守正无私无偏,荡涤魑魅魍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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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18 19:23:52 |只看该作者
专家们说,质量目标应该是竣工验收合格,而不是交工验收合格。
同时请教汉瓦先生,评标时发现招标文件有问题,处理的原则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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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09-6-18 23:58:20 |只看该作者
交工验收一般指的应该是承包人工程完工后的施工质量检验,而竣工验收一般指的是整个项目(包括土木工程及其他生产设备安装调试完毕,有的可能还包括试运行完成)符合竣工条件后的综合验收。

举个简单的例子:
一住宅小区的某一标段的房屋建筑工程完成后的验收,其实就是“交工验收”,虽然建设行政部门称之为“竣工验收”。
一住宅小区的所有房屋建筑+配套附属工程+。。。。,全部项目完成后,满足了住宅小区的功能后,组织的“综合验收”(建设部门的习惯称谓),才是真正意义上的“竣工验收”

好象论坛上有一个专门讨论“验收”问题的贴子。

——而且,交通部门的水运、公路、港口等工程的交工验收后,有的要等一至三年才能进行竣工验收, 交工验收通过了,而由于业主原因不能通过竣工验收的情况,理论上也是可能发生的。因此,个人认为作为对承包人的质量要求,仅是“交工验收合格”也是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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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19 09:48:07 |只看该作者
汉瓦先生能否指导一下评标时发现招标文件有问题的处理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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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19 09:59:44 |只看该作者
引用第4楼wlwxzhao于2009-06-19 09:48发表的 :
汉瓦先生能否指导一下评标时发现招标文件有问题的处理原则。


这个问题比较麻烦,呵呵,我还没想好,容我再想想。

又,港口工程竣工管理办法好象有个配套实施意见,其中提到了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包括试运行半年等的规定,你可以查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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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19 11:14:15 |只看该作者
实在很对不起,昨天外地出差,刚刚看到。
我个人认为,招标文件中的合同条款没有什么不对,写了“交工验收”,那就是响应“交工验收”。为这个废我标我是要投诉的。
不知道为什么评委要说国家规定不行。我这块做完了“交工验收”了,我当然可以结账走了,具体你的“竣工验收”猴年马月地也让我等吗?反正我不等。
例如:一个工业工程,整个工程竣工验收全部完工得五年,我盖好一个办公楼,一个车间,只用了一年,难道也要等到你工程竣工验收我才算结束吗?我只能理解为我这部分交工验收后我的任务就完成了,即使车间内设备还没有安装。
另:招标文件如果出现招标人后来发现的问题,认为不对是十分麻烦和讨厌的事情,没有什么好的办法在招标时补救,不影响实质性内容的东西可以在评标现场进行全体投标人的澄清(不能牵扯报价、工期、质量等实质性条件),其他只能按现有文件走完所有招标程序,定标后签订合同时可以协商修改或施工中做设计的变更。
评标委员会没有权利现场修改招标文件,尤其合同条款。可以像招标人提出建设性建议(除评标委员会决议除外的,其他不能代表评标委员会)。废标条件更是应该慎而又慎。
无欲而钢 邮箱:wyqkk@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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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19 13:10:06 |只看该作者
感谢毅青老师和汉瓦先生,也期待其他专家和网友的讨论和指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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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19 15:11:37 |只看该作者
如果是招标文件出错,怎么处理?
实践中可能形式有千奇百怪的,先从假想情形上试着说说看:

第一种,可以正常评标,并推荐中标候选人的。招标文件属于要约邀请,投标文件属于要约吧,如果招标文件出错了,而投标文件又是根据错的要约邀请要来做投标文件(要约)的,最后中标候选人的要约那么对于招标项目来说,存在几种可能:
(1)其要约对项目没有实质不利;
(2)其要约对项目有重大不利。
对于(1),正常发中标通知书;对于(2)拒绝发中标通知书,可能要适当补偿投标人的投标费用。招标人重新组织招标。

第二种,因招标文件出错,导致无法正常评标,或者是无法推荐出合格的中标候选人,那么由评标委员会废除所有投标,招标人应重新组织招标。

第三种,招标文件出错,前后矛盾,导致评标委员会理解不一致,由招标人解释,并由评标委员会在合理判断后选定正确的一种说法进行评标,二种都可能正确的,原则上选择有利于投标人的说法进行评标,并推荐中标候选人。然后对于产生的中标候选人,招标人按第一种情形中的2种可能性作出自己的选择。有的问题个人意见也可以在评标过程中进行询标了。

——呵呵,以上仅是个人理解,没在实践中运用过,因为实践中很少会碰到这样极端的事例。
——实践中,大多是小事化了的,比如招标文件中对工期的要求前后不一致,那么投标人填报任意一个都可以,如果二者工期相差很多,而投标人的工期又对项目不利,在评标中可以要求投标人澄清一下,发中标通知书前,找中标候选人协商一下,合同中把工期修改了事,等等,但貌似不太规范。

盼有高手参与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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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19 16:25:03 |只看该作者
没有觉得招标文件有什么问题啊。

交工验收合格是竣工验收合格的必要条件。

何谓交工验收合格,也就是单位工程验收合格。所有的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了,当然就竣工验收合格了啊(当然如果交工了,而成品保护没有做好,也不一定能竣工验收合格)。

   即使这样的话,也不能说招标文件有什么错误啊,至多可以说招标文件没有对竣工时的质量进行约定而已。没有约定的从国家及地方相关规定就好了啊。这些专家何谈招标文件有问题,进而提出“废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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