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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是可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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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10 11:58:21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大师的意见我赞成,但略有点个人小意见。对适用(这是关键)要看如何理解和把握。
1、第十条明确招标方式有两种,邀请招标和公开招标。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六条有六种采购方式,但明确“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
   商务部2004年13号令明确的招标方式也是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还有一些部门法规不一一列举。
   从这些法律法规中我理解政府一般要求采用公开招标,尽管政府采购法对各种采购方式有界定,
   但具体数额标准中央、地方各不同,选用其他方式要经过各级主管部门批准或备案。试想在没有
   统一标准和要求条件下,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绝对不会犯错误。
   况且,适用一切采购项目还是有法律依据的。
2、各位提出很多不适应公开招标的项目,实际上是可以不招标的。
   如涉及国家安全,项目特征和潜在供应商问题等。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第三十号令工程施工招标
   投标办法第十二条有6项,商务部2004年13号令也有11条。必须招标的范围也越来越少。
3、选用其他方式,报批和备案对招标代理机构而言太难,时间也拖不起,一不小心业主要换人了。
   如工程施工招标,要想采用邀请招标要去发改委、建管局、招标办等单位从项目批文到招标备案,没有
   十天半个月别想拿下。国际招标也要从县、市、省机电办逐级转报商务部,还不知能否备案。
   但采用公开招标,投标商不足三家或其他问题出现可以直接变更采购方式(政府采购、工程施工),
   国际招标也不过延期七天后申请直接谈判或采购。这对我们招标人来讲更好把握,如果我可能希望接过
   项目马上运作,公开招标适用一切,其他不是我们要考虑的。因为一般业主对时间要求苛刻,尽管公告至
   开标需20天,但这是规定,他们也能接受。
  
l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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