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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DIC合同条件在国际承包工程中的应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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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30 16:35:58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讲讲BQ单。FIDIC的最大特点是单价合同,正因为它的这个特点,才产生出索赔的概念。FIDIC索赔有很多技巧。单价合同的概念,简单的说就是投标是地要把每个单项工程的单价定死,而验工计价是看你干的活多少,工程数量是在变动的,第55款对此有十分清楚的说明。FIDIC在签约之后,从来没有一个合同的合约总价与完工总价是一致的,这是绝对真理。一个有能力的承包商应该为之奋斗的是使履约金额大于签约金额。但如果你合同中单价报得很低,那么还是少干点好,因为干得越多赔得越多。作为企业的领导,应该做到心中有数,一旦实施的项目是采用FIDIC,有三个大的创收支柱要抓住:一是索赔;二是变更令,简称VO,见FIDIC的第51、52款;三是调价公式,即平时讲的物价上涨这类概念。调价公式里面包括一个兑换率的概念,尤其在承包国际工程时,竞换率要当重要,是固定汇率还是变动汇率,外汇占的百分比,等等,见FIDIC的第70、71、72款。我同FIDIC及ICE打交道有十多年了,可以说使用它们时的赚钱之外都是要提供一个平等竞争的环境,英文叫Level Playing Field,使得所有的承包商在投标时共同站在一个起跑线上,并不期望大家从开始就把各种风险因素和未知费用全部事先打进标价里,令报价含有水份和难以进行相互比较,而是主张在项目的实施过程中,通过合同手段及条款规定,由业主额外随时补偿可能发生的有关经济损失。
  关于索赔。我的体会是:索赔,谈何容易!因为不是你想索赔就能真正得到索赔的,可能出现事与愿违的情形,甚至会伴随有负面影响,业主也要展开反索赔,这就存在一个权衡利弊的问题。当然,承包商应该依据合同条款,怒力拿回尽可能多的索赔。同时,主动创造索赔条件也相当重要,例如承包商可以利用第42款把施工中通用的机械设备先期远抵现场,再抓住业主在工地移交手续上出现的问题而索取额外费用和延长工期。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必须做好有关索赔的文字记录和证据收集,要知道承包商的索赔意向并不能作为具体支付索赔时的依据,业主和咨询工程师都相当看重提供的Substantiation/Verification(实证)是否有充足的说服力。在FIDIC里索赔的条款很多,例如第12、1340、52.5、65款等,其中第12款很重要,承包商一般在索赔时会经常引用这个条款,可以说是索赔的基础,必须记住。第12款的中心意思是:在合同的执行过程中,承包商遇到了编制标书时不可预见的事情,才可以索赔。如果是单价报低了,那活该。承包商在投标首封函里就声明过:“我已经认真地研读了标书,对标书条件了如指掌,所有报价不变。”根据这句话,为玉就可以拒绝你的索赔;除非发生不可预测的事情,你才能引据第12、13、40款或特别风险条款等进行索赔。即使这样,业主也会和你争执,实在达不成一致时就要打仲裁。仲裁真正进行起来往往象马拉松,是件非常头痛的事,而且最终未必胜诉。有人讲:“以低价拿标,靠索赔嫌钱”。我个人不同意这种说法,起码我所参与的工程实践难以支持这种说法。尽管我经手的工程中也有一些靠索赔创收的,例如曾干过一个1000万美元的工程,通过索赔拿回了440万美元,比例不算低。但我仍认为:索赔,谈何容易!是否可以这样说:索赔可索而常遇不赔,承包商又不能无论金额大小都去付诸国际仲裁。把报价建立在没有把握的索赔期望上是要吃亏的,万其要杜绝以自杀性标价竞争项目的现象。必须脚踏实地,绝不能有任何侥幸心理。
  关于变更令:现在不少书中过份强调索赔,从而导致不熟悉实际情况的人对索赔形成认识上的误区,似乎索赔是万能的,甚至可能有索赔是在国际承包工程中创收的唯一办法这种印象。但我倒是主要靠变更令赚钱,而且在项目实施的过程中,靠变更令赚钱即容易又保险又方便,没有什么争端,往往一句话、一个概念,就能多赚几万美元。如果业主要求承包商执行合同BQ单中没有列出的工作任务,通常是让咨询工程师按FIDIC的第52款发出变更令而指示承包商去完成。要想主动用好变更令是需要技巧的,必须依靠智慧。
  为什么现在人们仍在使用FIDIC的1977年版,而不使用1988年版?我想还有一个原因是1988年版的第52.3款把变更令中的调价幅度给改了,变成了±15%,原来是±10%。应该说对于承包商,这个数是越低越好。1977年版规定,当你的工程数量变化超过±10%,可以调介,这时项目的价格就能涨。而在1988年版放宽到±15%,就是说工程数量变化要超过±15%时才能调价,这显然对承包商不利。
  再讲讲暂定款额(Provisional Sums)和不可预见费(Contingency),这也是FIDIC第58款中的内容,包括按点工(Daywork)的标准发出变更令。暂定款额与变更令的关系相当密切,可以按咨询工程师的变更令或其它指示部分使用或全部用完,甚至出现额外追加的情况,一点都不动用只能是理论上的期望。它的表现方式因情况而异:标书中有些业主是明码实价填好的,承包商只要加入到投标总价里就可以了;也有些写明要由承包商填报后再汇到总价里,这就涉及到分析决策。从所占经例来讲,这项内容对总价的影响不大。如果判断在项目实施的过程中,会做的可能性大些,价格就可定得高些;估计不一定会发生的,就可以报低些,这样毕竟有助于降低投出的总价。另外,对于只列明工作内容但没有工程数量,又要求只填报单价的条目,可以相对地把单价提高一些,这样能做到既不影响汇出的总价,而在项目施工中实际发生时又可多获利。标书里的不可预见费构成暂定款额的一部分,其意思就是业主预留出一笔钱来支付他没有想到的可能发生的费用,摆在BQ单的暂定款额项下,通常为合同总价的2.5%~5%(以5%情况偏多),而承包商按合同条款提出的重大索赔除外。一般在标书中,它不是明列5%,而是列出一个具体数,比方说100万美元或200万美元。承包商在投标是堵阿揣测标底,怎么分析?有个可供参考的技巧,就是反过来算。从标书里可以查到不可预见费的具体数,又知道在2.5%~5%之内是合理的,反过来一算,再加上专业知识和投标经验,就能大致判断出来标底来,至少可以知道一个范围,这对承包商在报价时做出最后决策也许会有帮助。利用FIDIC条款中的暂定款额吵可预见费和点工赚钱也很容易。
  承包商在涉及到暂定款额项下所列的点工付款时,应该力争采用英国土木工程承包商协会(The Federation of Civil EngineeringContractors)编制的点工费率标准(Schedules of Dayworkscarried out Incidental to Contract Work),因为这种标准的费率较高,对承包商创收十分有利。例如承包商对点工的工费、材料费可以再额外加收12.5%~133%的管理费,其中包括各类保险、零小工具、运杂费等项内容,光是人工的现场交通就可加收12.5%的管理费,对雇佣分包商从事点工也可加收64%的管理费,而设备有些仅半年就可把折旧摊销完了,因此机械点工的每小时收费相当惊人。我参与实施的一个海外公路翻新项目,暂定款额里准备出23万美元的点工用于维修既有道路,但合同规定使用我刚才讲到的英国点工费率标准,结果实际上发生了点工70多万美元,还是在咨询工程师一压再压的情况下。由于这条公路是进出该国首都的主要干线,绝对不能断道施工,业主也只得硬着头皮按照英国点工费率标准支付我们的道路维修费,以保证这条公路的畅通无阻。
  关于调价公式,即价格调整,FIDIC第70款都是在谈这方面的有关规定。利用调价公式进行价格调整是一种潜在的、比较容易赚钱的方法,我觉得其实用性胜过索赔。调价公式的钱是赚在签约之前而不是之后,承包商手中的主动权相对较大。你在签约前把价格公式算好并说服业主接受下来,就注定了签订合同后必然赚钱。确定调价公式时会涉及许多数据,因此在投标过程中要有人专门做好测算比选,可以利用计算机进行这项工作,假设几个未知数和系数,输入计算机运算选择出最佳方案,并要找到理由和证据说明你得出的公式是合理的。一家中国公司就是在签约时把调价公式中的一个系数稍做变化,结果到项目完工赚了几百万美元,最后弄得咨询工程师和业主哭笑不得。当然,用好调价公式有很我具体运作方式,例如物价指数的确定、采用什么指数、提供相关证据,等等。
  对承包商来说,经济效益是第一位的,没有经济效益,企业就失去了存在的必要。但赚钱有多种方式,所谓生财有道,其中掌握项目前期的报价技巧的投标策略是很重要的,要从一开始就为以后在工程实施中赚钱打下伏笔,努力创造各种条件,用尽可能少的投入换取尽可能多的回报。现在讲讲不平衡报价。
  FIDIC是单价合同,它强调量价分离,即工程数量和单价分开,使用过程中是量变价不变。投标时承包商报的不是总价,而是单价,单价乘以业主认可的数量后才汇总出工程的总价。而这个总价是理念上的东西,或者说只是为业主和咨询工程师在比较各家标价的高低时提供的一个总的大致参考值,实实上承包商拿回的总收入是在履约过程中通过验工计价提出的。所谓不平衡报价,就是在总价不变的前提下,将BQ单中有些单价调得比正常水平高点,另有一些调得比正常水平低点。数量的计算,要看咨询工程师的现场监工和你的配合了,比方讲挖坑,如果监工睁一眼闭一眼,皮尺松一松,可能几千美元就进来了;如果眼睛睁得大大地盯着你,你的钱就没了许多,这就要求承包商学会用活第56款,包括在实际工作中搞好对外交涉。因此我觉得报价技巧中有两条,企业领导心中一定要有数:一个叫早收钱,一个叫多收钱。
  什么叫早收钱呢?作为有经验的承包商,工程一开工,除预付款外,干每一件活都要争取超前拿前,技巧是报价时把BQ单里先干的工作内容的单价调高(如营地设施、土石方工程基础和结构部分等),后干的活的单价调低(如清理施工现场、咱标和指标牌、零散附属工程等)。尽管后边的单价可能要赔,但由于先收回了钱,资金周转的问题得到解决,还有适量利息收入,只要能够保证整个项目到最终是赚钱的就可以了。承包商对这个收支曲线应永远装在头脑里,海外叫“头重脚轻”(Front Loading)配置法。但也应该注意,这种单价的不平衡要有适当的尺度,不能弄得很不合理。比如说,一个1000万美元的项目,开工不久,营地设施刚建完,就先收入家500万美元是不行的。要在合理的范围内进行调整,一般情况下多收20%~30%比较合理,对方基本上可以接受,你可以解释:我要进设备、要订货。可能不少中国公司对此缺乏经验,我们也是通过实践学来的。这不仅仅是个资金问题,还有索赔的意义在里面:如果承包商永远处于这种“顺差”状态下,你的收入比你的支出多的话,那么按照FIDIC的第65、66、69款,出现对方违约或不可控制的因素,主动权就在你的手中,你随时可能经咨询工程师发信,提出停止履约或中止合同。反下三角形装在自己口袋里,赚得已经比支出的多了,这就是人们常说的挣钱要先做到“入袋为安”。同时,现场营地搞得好些,拿回的钱还多,我们的人又休息生活得好,对日后的施工也有利,可以形成良性徨。这是国际上的通行做法,业主可以接受的,认为你不是在提无理要求。
  什么叫多收钱呢?如果你在报价过程中判断标书中的工程数量不合理,这就是发财的机会。比方说,你的单价已定为100美元/m3,如果你有绝对把握认为标书列明的10000m3工程量是错的,应是15000m3,那么,你就可以把单价报得高一些,报到200美元/m3。你报价时是200美元/m3×10000m3算到合同金额里,而实际发生数是200美元/m3×15000m3,这样你在验工计价时就能做到比按原来100美元/m3实打实地地向外报价要多收钱。报价人员的水平是很重要的,要会分析;如果你认为标书的工程数量比实际的工程数量要多,实际施工时绝对干不到这个数量,那么就可以把单价报得低一些,这样你好象是赔了,但由于实际上并没干那么多工作量,你只是赔了一点点,总的结果是:履约时形成数量少得少,单价调低,你赔了一点;数量多干得多,单价调高,你就赚了大钱。赚大的与赔小的加起来还是赚了大钱。当然这里面有风险,就要看你的判断和决策准不准。即使你的判断正确,业主也可以想办法,靠发变更令减少施工时的工程数量,甚至改变设计。这就需要经验和技巧,必须对具体情况做出充分调研分析后形成决策,还有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涉外交涉的能力也很重
FIDIC合同条件在国际承包工程中的应用

  (续上期)讲讲保函。保函的内容要谈起来很多,因时间关系,这里只想说明一个很重要的概念,就是转开(Endorsement/Couterguarantee)和转递(Authentication)。转开和转递的区别是:转开的手续费是几万美元,转递可能只几个美元,甚至是免费的。作为项目经理,对转开、转递的概念要明白。一般在海外的标书中都会涉及有保函条件,如:投标保函、覆约保函、预付款保函、材料设备免税抵押保函、保留金保函、清税保函等等。要注意不同的保函开法不一样,费用也不同。办理转递保函,付十个美元的手续费就到头了,如果和银行业务关系好,对方还可免费服务。如果你不明白,而办了个转开保函,项目金额又大的话,就可能花上几万美元手续费。在海外搞承包工程,业主一般都只接受当地一家经他认可的银行开出的保函(标书都是这么要求),这就出现了转开和转递的问题。转递时,当地银行只是起到联络作用,承担的是间接责任。如果发生业主索偿的情况,当地转递银行只是负责传递信息给原开保函行,并且以其意见为准。若原开保函行同意支付,则必须给其汇款,转递银行要待收到这笔款项后才能转付业主。因此,转递有助于降低承包商的风险。而转开时,当地银行视这种情况为“首次要求即付”保函,承担直接责任。如果发生业主索偿的情况,当地的转开银行要立即办理支付手续,事后再与原开保函行进行财务结算。因此,转开保函对于承包商的风险较大,同时还要承担与直接开出时相同的银行保函手续费,承包商这时等于双重付费(原开保函+转开保函行)。作为承包商应做过细的工作,例如在标书会议(Pre-bid Conference)上以向业主澄清问题的方式,争取拿到对方的书面确认,接受中国银行直接出具的保函,或经过当地银行转递。开出转递保函的风险也小,中国银行在某种程度上可以保护承包商;而转开保函对你是没有保护的,潜在风险较大。另外,中国银行开出保函的手续费也相对比较低,一般在每年4‰左右;而外国银行的保函手续费通常是1.5%~6%,如果项目风险较大时,最高可能达到10%,差距有时很大,但海外银行很少见到论年度收费的,往往是按整个保函金额一次性提取。
  讲讲保险问题。FIDIC第20、21、22、23款都是有关保险的,包括第三者(也称第三方)责任险、承包商全险、车辆保险等。保险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是必不可少的,保险确实可以防范许多风险。由于上了保险,有时出了事反而赚钱。保险很重要,但不是说是保险你都要去投。国际承包工程中遇到保险主要有以下几种(有些是强制性的,你必须投);承包商全险、第三者责任险、运输保险、车辆保险、人身保险等等。平时常见的是承包商全险、第三者责任险,这些险的理赔办起来往往相当繁杂,很难拿回经济补偿,所以实际办理应尽量降低投保金额,从而可以减少保险费用的支出。有的保险公司以为你不懂,双重收费的现象很多,比如承包商全险里本应就包括了第三者责任险,如果他收两笔保险费是不合理的,要防范保险公司的额外多收钱。运输险,尤其是海上保险,我倾向于投这个,花不了几个钱,但是真保险!最好保CIF到工地,因为大宗货物运输很难说不出任何事情,出现事故就要进行理赔,能把损失捞回来。车辆险也一定要保,车出事的机会太大,天天跑,轮子一转就伴随着风险。再就是人身保险。FIDIC中有人身保险的条款,应该注意分析,甚么人该保,甚么人不该保。
  讲讲工程分包。由于考虑到项目的复杂性及经济效益,有时承包商不可能将整个工程内容独家包揽,特别是涉及到一些专业化较强的个别施工,经常出现的就是进行分包,而且首先想到的应该是力争当地解决。FIDIC的第4、59款对分包有规定。要注意以下几点(1)如果你拟选定的分包商没有通过这个项目的资审,而在你中标之后想找他做分包,我建议不要这样考虑问题,原因是他没有通过资审。他在资审的过程中没能通过,一定有人所不知的缺陷:要么是财务状况不合格,要么是工程经历不足够,要么是他的人员能力有缺陷,等等。你可以找通过了资审但投标未中的人做分包,总比他强,这样也有利于防止潜在风险的发生。(2)当你向外分包时,如果可能的话,一定要尽量选用ICE,并必须明确付款条件是在你拿到业主的钱之后再支付,应该注意用经济手段制约分包商,包括提交相关的分包保函,这样会减少你的风险。总承包商在与分包商签订的合约中,都会千方百计地删掉或减少保护分包商的条款,买方市场中没有绝对的平等而言,这是很现实的。(3)分包时一定要考虑到分包商的索赔问题。他可以向你索赔,但要等我总承包商从业主那里拿到索赔款之后,这是前提条件。我在业主那里拿不到索赔款,怎么给你呢?你既然当我的分包商,就要跟我同舟共济,利益可以分享,但风险也要大家担。我做过分包,总承包商给的条件是很苛刻的,甚至比直接与业主签约要苛刻。我个人倾向除非在早期积累的资金阶段,最好不轻易去当分包,与其当分包不如组成联营体并在其中当个合作者,这样你能与对方比较平等地坐下来谈问题。而作为分包商,永远是四等公民。如果钱赚得很多,那么搞分包也可以;如果没有这个把握,要冒风险去当分包就不适宜,作为企业的领导要特别小心。
  关于支付条款,即第60款,是保护承包商合法权益的重要条款。拿到标书的头一件事应该是去看特殊条款第60款,也就是要知道项目的付款条件:业主什么时间付款,外汇百分比是多少,你应该承担什么义务,如果他不付款你怎么办,如果你不履约他怎么办,项目的资金来源等等,都在第60款中规定,第60款的特殊条款中列出20到30个子项是不算多的。例如FIDIC规定咨询工程师批签验工计价30天内业主必须付款,而咨询工程师是在你提出验工计价,就是说58天内你应该能拿到款,如果业主在这个期限不付款就是违约,承包商完全可以按照69款关于业主违约的规定办,中止合同、工程停工、人员撤走。你业主可以跟我打仲裁,但由于撤走人员和到场材料而造成的任何损失甚至利润等,都要业主付出经济赔偿。这就是靠合同保护自己。当然,FIDIC规定付款的标准时间是30天,但实际上没有到了30天就付款的,业主在特殊条款里,往往把天数都延长了,有的延长到60天,这算好的;有的延长90天,甚至有延长120天的。120天就是四个月,这时就要考虑你的资金周转以及你的实力,有没有钱来垫支。如果承包商没有钱垫,因此而使工程放慢或停下来,就会造成延误工期,延误工期业主将要按第47款罚你款,可能形成恶性循环。我觉得第60款中有一个原则问题是不能让的,如果业主把付款条件改成不是60天、90天,甚至也不是120天,而是改成“在尽快(合理)时间内支付”,那么这个工程就不能干,因为没有量化地付款时间保证。什么叫尽快、合理?说不清楚,缺乏明确的界定。30天相对于60天算较快,60天相对于180天也不能说慢。业主不给钱,你也没办法,你和他又无法中止合同,就是打起仲裁来都缺乏合同依据,他会说他从来没讲过不给你钱,或推说付款正在努力安排中,合同里写的“尽快”给嘛!所以作为承包商对付款要有量化的时间概念,不能含糊其词、模棱两可。
  谈谈延长工期的问题。FIDIC的第44款讲延长工期,简称EOT,这一款很重要。中国公司在海外做承包工程,由于受制于多种客观因素,准时按合约工期完工的比例不大,工期拖延一天,就伴随着一天的费用支出,因此必须面对这个现实来了解和掌握有关延期条款。第44款又和第14款连在一起使用,第14款讲的是进度计划。FIDIC规定,承包商在提交资格预审材料时,就要报一个施工建议,尽管不一定报施工计划;而你投标的时候,必须要有一个施工进度计划,至少要有一个杠图计划。现在国际上很多项目,光报一个纯粹的进度计划都不行了,还要求有一个叫做关键线路法CPM的施工组织安排,国内叫做网络图。第14款规定,中标之后,承包商必须重新提交一份进度计划,并附上你的现金流量表,以便业主据此筹备和安排资金。这是第14款的一个特点,第14款和第44款工程延期存在什么有机的联系呢?我们可充分利用第14款进行索赔。第14款里有一句很重要的话,大意是:第14款的进度计划承包商必须完成,但对承包商有制约作用的是目标进度而不是中间的进度。在施工中间进行调整是正常的,不属于违约,除非主要的关键项目有严重拖后。如果承包商能做出一个好的施工计划,应该有助于开展索赔,使你更加主动。比方说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的项目。在合同里通常规定业主应该负责办理诸如免税指标及退税手续、免税油、免税材料等事宜,但当业主没能及时办妥或出现与承包商原提计划有差异的情况时,那么我就可提出索赔,此时按第14款所编报的计划进度就又成为索赔的依据和时间参照系。
  另外,当承包商请求延长工期的要求获得批复时,业主往往会附加一句话:“将不支付任何经济补偿”,这就意味着不再给你钱。所以承包商首先应该获得时间上的延长,特别是如果由于你的原因造成延误,而要面对罚款时,第一是争取不被罚。但如果你确实有道理,工期的延误是业主的原因造成的,比方说发的变更令太多,这时还有机会再索赔。变更令这个东西很好,但变更令发得太多,我活干得多,自然要花时间,工期延长是顺理成章的,我赚了变更令的钱,第二还可以去索赔延长工期的管理费。这可以叫索赔,也可以叫额外拿钱。从广义上说,我讲的索赔、变更令和调价公式这三个概念都应该属于额外拿钱的范畴,而且后两项的可操作性更强些,因为它们回避了“索赔”这一刺激字眼,所以值得特别重视。业主在给你项目索赔时,可以算你的直接费、间接费和利润,他是应该给你补偿利润的。你可以堂而皇之地加进去一笔利润。但因延长工期而索赔,业主一般是不会给予利润上的补偿,你可以利用别的词汇,比如说管理费。时间延长了,追加一笔管理费是可以的。延期管理费一般在12%左右时,业主还是能接受的。如果要求40%~50%,恐怕就不行了,人家会觉得你是在敲他。
  再谈谈汇兑风险问题。在海外工作,这个风险因素很大,项目越大,金额越大,其影响就越大。尤其是在软货币的国家,如货币选的不好,那你赚的钱很可能让兑换率给吃掉。所以在决策拿项目时,一定要看这个项目是用什么货币支付,这种货币是硬货币还是软货币,以及相关货币间的汇率如何?涉及到汇率和外汇比例时要特别小心,这两个因素对海外项目的盈亏起着相当重要的作用。汇率在FIDIC的第72款有规定,通常在招标书的投标须知里面写得很明白。投标须知里有那么一句话:“汇率采用开标之日前,30天中央银行公布的官方卖价”。请注意,这里是“卖价”,而不是“买价”,也不是“中间价”。另外,承包商在投标的过程中应该把自己的外汇部分尽量加大一些,减少当地软货币的比例。当然要看什么当地货币了。在香港,当地货币和美元是联系汇率,所以差不多。在英国,如果当时市场上英镑的走势比美元还硬,那么让业主用英镑付款可能会更好。这就要求项目经理不单单是普通工程技术人员,还要懂一些金融、外汇方面的知识,起码要掌握有关货币的软硬和走势。投标时,汇兑风险一定要考虑好。
  另外,在编制BQ单时,不单单是早收钱和多收钱的问题,还有一个当地货币的软硬问题,也要充分考虑。如果当地货币是软货时,你要尽早把它收回来,并尽早花出去,比方说采购成施工中需用的实物。美元可以晚点收,要保证最终利润拿回的是美元,而当地软货币要全部花完。因此,尽早收回和花掉当地软货币是回避货币风险的有效措施。
  谈谈FIDIC中的工程保留金,这是个很大的事情,要特别重视。一个项目的利润可能是5%,但如果合同规定保留金也是5%,好么你赚的钱在没有拿回保留金之前是攥在业主手里的,所以承包商对保留金问题不能掉以轻心。FIDIC特殊条款第60款中规定在每次发放承包商验工计价时,业主都要扣除一定比例的现钱作为保留金,以确保弥补工程不符合规范时可以用于返工。保留金不能最后拿回来,以及能拿回多少,要取决于你的工程质量、业主态度是否友好和去索要保留金的人能力等很多因素,另外还要看项目所在国度、地区。在香港没问题,因为法制基本健全;如果项目是在一个不廉政的地方,贪官污吏比较多,就会相当麻烦。韩国的一些工程公司在中东地区有些项目,报价时就把保留金按5%或10%列入成本里,完工后能拿回来算额外多赚的,即使拿不回来项目也已经赚了钱。这里我还想提一个保留金保函的问题,如果这种保函办理得当,就可以把你的保留金套回一半现金来。海外承包工程项目通常是这样规定的:工程完了之后要发两个完工证书,第一个是临时验交证书(Taking-Over Certificate),承包商在拿到临时验交证书时就开始计算保修期,保修期一般是12个月,到时候如果业主通过验收认为项目质量很好,他就会给你再发一个证书,即最终验收证书(Final Certificate),承包商的合同义务到此全部结束,业主在签发这个证书的同时,必须向你退发所有保留金。就是说,要到保修完成他才给你保留那部分钱。FIDIC有个好处,就是如果保留金是5%,一旦工程拿到临时验交证书(即第一个保证书),即使后边还有一段时间的保修责任,这时你可以提交一个保留金保函,保函金额是合同额的2. 5%,即保留金的一半,业主在拿到保函后要退放你2.5%的现金,从而可以减少资金呆滞和沉淀。保函是在银行书面承诺形式下的保证金,是一种应承包商的请求向业主开出的可兑现文件,一张保留金保函的纸押给他,可以换回2. 5%的现金。有些承包商不看这些条款,交工后很长时间,全部保留金仍然还都押在业主那里,而按合同规定能拿回的一半现金保留金却从来无人问津,这就使得应能用于周转的现金不能充分发挥作用,没有做到用钱再生钱。再重复强调一遍:有些项目的保留金是5%,但是按FIDIC规定,你可拿银行提供的保留金保函向业主换回2.5%的保留金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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