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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围绕、七突破”深化政府采购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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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14 16:49:37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最近,国务院办公厅为切实解决个别单位规避政府采购,操作执行环节不规范,运行机制不完善,监督处罚不到位,部分政府采购效率低、价格高,仍然比较突出,以及一些违反法纪、贪污腐败的现象时有发生,造成财政资金损失浪费的等问题。经国务院同意,专门向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发出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意见》的文件(以下简称《意见》)。细细读来,内容深刻、要求明确。概括起来讲,就是要全面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在政府采购管理中做到“七个围绕、七个突破”。

  围绕应采尽采,实现健全《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新突破。应采尽采就是要按《政府采购法》的规定,该实行政府采购的必须实行政府采购,这是《政府采购法》的最基本要求,也是依法采购的本质要求,所以,《意见》将坚持应采尽采,进一步强化和实现依法采购列在第一位。并首先明确财政部门要依据政府采购需要和集中采购机构能力,研究完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产品分类,因此,我们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就是要不断健全《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在《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健全上,一要分别列明通用商品集中采购目录和特殊商品集中采购目录,以促进应采尽采规模的扩大;二要随着社会的发展,及时将新生的产品和服务项目,或者过去条件未具备现在已具备条件的产品和服务项目,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三要与时俱进,结合本地实际,每年都对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进行修订,以改变“老面孔”影响应采尽采的现象。在《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健全上,一要改变限额标准定得过高或过低的现象。过高了,就会减少政府采购发生的频率,直接影响应采尽采范围的扩大,过低了,就会降低政府采购效率,同样,影响应采尽采范围的扩大。二要将限额标准的制定授权至市县级人民政府。这是因为,在同一个地区采购项目基本相同,但采购项目金额差别很大,特别是市县一级的采购人,大型采购项目非常少,若也执行省级限额标准,那势必制约应采尽采,所以,应以县为单位,制定本地区的《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三要分类制定限额标准,千万不能闹出定点加油的限额标准与定点印刷的限额标准一个样,同时,分类要尽可能多、尽可能细,千万不能年年只有一两类。

  围绕管采分离,实现政府采购有效监管的新突破。《政府采购法》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这就说明财政部门只能当裁判员,不能当运动员,更不能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也就是说我们必须坚持管采分离。《意见》正是基于这一目的,十分明确地要求加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与操作执行相分离的体制建设,进一步完善财政部门监督管理和集中采购机构独立操作运行的机制。根据这一要求,财政部门在坚持管采分离上,首先,要按照《意见》所明确的职能要求去认真履行。即“财政部门要严格采购文件编制、信息公告、采购评审、采购合同格式和产品验收等环节的具体标准和程序要求”;建立统一的专家库、供应商产品信息库,实现动态管理和加强违规行为的处罚;会同国家保密部门制定保密项目采购的具体标准、范围和工作要求,防止借采购项目保密而逃避或简化政府采购的行为。其次,不能超越职能范围,就是不能去做集中采购机构份内的事,如组织招标评标、组织签订合同、组织项目验收等等。再次,实施科学、有效的政府采购监督方式,做到“三个结合”。就是实行外部监督与内部监督相结合,行政监督与社会监督相结合,财政监督与审计监督相结合。使政府采购监管形式由被动型、模糊型、表面型向主动型、针对型、有效型转变的突破。另一方面,还要在集中采购业务代理活动中引入竞争机制,打破现有集中采购机构完全按行政隶属关系接受委托业务的格局,允许采购单位在所在区域内择优选择集中采购机构,实现集中采购活动的良性竞争。

  围绕预算约束,实现政府采购效率与质量双提高的新突破。没有预算的约束,政府采购就会变成盲目采购、乱采购,因此,我们要按照《意见》要求:一是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和财政部门预算管理的要求,将政府采购项目全部编入部门预算,做好政府采购预算和采购计划编报的相互衔接工作,确保采购计划严格按政府采购预算的项目和数额执行。二是财政部门要改进管理方式,提高审批效率,整合优化采购环节,制定标准化工作程序,建立各种采购方式下的政府采购价格监测机制和采购结果社会公开披露制度,实现对采购活动及采购结果的有效监控,以从管理层面上促进政府采购效率与质量的提高。三是集中采购机构要提高业务技能和专业化操作水平,通过优化采购组织形式,科学制定价格参数和评价标准,完善评审程序,缩短采购操作时间,建立政府采购价格与市场价格的联动机制,实现采购价格和采购质量最优,以从采购操作层面上促进政府采购效率与质量的提高。

  围绕政策功能,实现政府采购服务好经济和社会发展大局的新突破。《政府采购法》规定,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因此,强化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作用,不仅是建立科学政府采购制度的客观要求,还是法律的要求。这就需要我们:一要认真落实节能环保、自主创新、进口产品审核等政府采购政策,从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上支持国家宏观调控,贯彻好扩大内需、调整结构等经济政策;二要进一步扩大政府采购政策功能范围,积极研究支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政府采购政策,认真落实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修订《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鼓励发展低能耗、低污染的先进生产能力。根据不同行业情况,适当提高建设项目在土地、环保、节能、技术、安全等方面的准入标准,以实现政府采购更好地服务企业发展。三要通过对国内企业自主创新产品实行首购制度、订购制度、优先采购制度、优惠采购、唯一性采购、对企业采购国产高新技术设备提供政策支持、设置最低权值方法促进自主创新产品被成交,或中标等手段,以加大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和优先购买环保产品等各项政府采购政策的贯彻力度,四要加强政策实施的监督,跟踪政策实施情况,建立采购效果评价体系,保证政策规定落到实处,以实现政府采购服务好经济和社会发展大局的新突破。(上)
世上最累人的事,莫过於虚伪的过日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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