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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组织采购谁负责归档 浙江解决采购档案老大难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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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云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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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2-19 16:54:08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关于采购文件的保存,《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二条有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政府采购项目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应当妥当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
  
  但档案如何保存,怎么使用?保存不当应该承担怎样的责任?
  
  显然,根据上述规定,政府采购相关部门在执行时屡屡会遭遇疑问。在刚刚结束不久的全国政府采购执行情况专项检查中,政府采购档案的保存状况也成为了违规情况较为严重的问题之一。
  
  这些问题在浙江省已经得到解决。日前,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档案局联合印发《浙江省政府采购档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以加强政府采购档案的管理,解决“如何有效保护利用政府采购档案资源”这一长期以来的“老大难”问题。
  
  组织采购者负责归档
  
  《办法》规定,政府采购档案应按照“谁组织采购,谁负责归档”的原则进行,根据这一原则,推诿、扯皮将不再可能。
  
  “在全国政府采购执行情况专项检查中,我们发现档案保存、档案管理方面存在各种问题,其主要原因在于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之间的责任不清。”浙江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相关负责人说。
  
  为此,《办法》明确规定,由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采购的项目,档案由代理机构负责归档,其中采购文件、评审报告及供应商的采购响应文件(副本)等相关资料应同时报送采购单位存档备查;分散自行组织采购的项目,档案则由采购单位来负责归档。
  
  记者了解到,为进一步落实该原则、明确责任,除指定责任主体外,《办法》还要求各采购单位和代理机构“指定专人负责政府采购档案的管理,并建立岗位责任制度”,且在“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后三个月内或项目竣工验收后一个月内,由项目经办人员或责任人将该采购项目的全套文件材料进行收集整理后交档案管理人员归档”。
  
  电子化档案同步保存
  
  电子化是政府采购改革的必然趋势。在浙江省政府采购管理处全体人员看来,政府采购电子化建设涉及政府采购工作的方方面面,事关政府采购改革发展大局。近年来,浙江省政府采购电子化工作得到突飞猛进的发展。那么,电子档案如何保存?
  
  “目前,省级政府采购项目均在网上平台完成,通过电子化的手段实现,由此产生的电子档案和记录同样会归档保存。”该负责人表示。
  
  《办法》规定,政府采购档案(包括电子文档)的保存期限应从采购结束之日起不少于十五年;非中标(成交)供应商的采购响应文件保管期限应从采购结束之日起不少于五年。同时,采购过程中录制的录音、录像资料保管期限从采购结束之日起不少于五年;磁介质(录音、录像)必须放入防磁柜中保管,光盘、磁盘等无法装订成册的应在档案中统一编号索引,单独保存。
  
  通过监管规则发挥作用
  
  档案由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保管,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和行政主管部门如何发挥监督管理的作用?
  
  “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是规则的制定者,通过监督有关部门执行规则的完成情况进行管理。”该负责人说:“完整、真实的档案,将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完善管理、处理投诉提供重要依据。”
  
  该负责人同时表示:“档案局作为档案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也将发挥重要作用”。采购单位和采购代理机构因合并、撤销、解散、破产或其他原因终止的,在终止和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之前形成的政府采购档案,将移交档案管理部门归档保存。
  
  《办法》也对财政部门和档案管理部门进行了明确分工。各级财政部门负责政府采购档案工作的管理,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政府采购档案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除此之外,如果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存在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等情况,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对其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作者:黎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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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09-2-20 09:36:54 |只看该作者
很好!有了明确的说法。
顺便感谢下去年的政府采购执行情况检查,快速入门的推进剂。
无欲则刚,有容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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