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bs.ebnew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查看: 2661|回复: 7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快讯 格力就废标案再度发难 今日将提起民事诉讼

[复制链接]

436

主题

191

好友

6万

积分

荣誉总版主

Rank: 8Rank: 8

社区明星 版主勋章 社区劳模 原创达人 终身成就奖 最爱沙发 金点子奖

跳转到指定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09-11-23 12:08:34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格力就废标案再度发难 今日将提起民事诉讼



中国采购与招标网 2009-11-23  中国新闻网  

  中新网1123 备受关注的格力起诉广州财政局案又有新进展,昨日,记者从格力代理律师谷辽海处获悉,格力将在今天提起政府采购民事诉讼,请求法院责令被告共同承担违法招标采购的民事责任,连带赔偿格力直接经济损失合计63862.31元。



  据了解,2008年广州市番禺中心医院进行门诊楼变频多联空调设备及其安装的项目采购,格力商用空调参与投标。在竞标中,格力因投标价格在1707万元被评标委员会推荐成第一中标候选,但招标结果报价为2151万的广东省石油化工建设集团公司却获得此项目。


  格力被告知投标文件“不符合招标文件中有星号标记的内容”而出局。对此,格力认为自己的产品质量完全符合采购方的标准,价格有竞争优势,且经过各种检验机构鉴定,所以对以文字表述问题为由而被淘汰无法认同,进而一纸诉状,将广州市财政局告上法庭。


  今年112日,格力“废标案”在广州天河法院开庭。随后1111,格力以广州市政府采购中心“获取2151.1887万元政府采购项目存在违法行为”为由,向广州市财政局提交申请书,要求对市采购中心给予行政处罚,并对采购负有主管和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波未平一波又起,广州市财政局尚未对格力要求行政处罚的申请书做出答复,格力已经准备再度发难。格力代理律师谷辽海向记者证实,相关人员昨晚已经抵达广州,准备在今天向广州越秀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保存时间:2009/11/23
    原标题:资讯中心 格力就废标案再度发难 今日将提起民事诉讼
http://www.chinabidding.com.cn/zbw/zxzx/zxzx_show.jsp?record_id=4208392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0

主题

0

好友

4万

积分

光明使者

签名正在书写中,请稍候再看

社区明星 版主勋章 社区劳模 终身成就奖

沙发
发表于 2009-11-23 14:27:39 |只看该作者
行政诉讼还没有裁决其胜诉,民事诉讼可以受理了吗?

请法律高手说说,,,

另,许多人恐怕还在关注着此案会不会爆出一个“刑事诉讼”来吧,,,
行从大道,老汉双手握标书,理贵持公不卑不亢,谐奏琴瑟琵琶; 剑走偏锋,镖局一肩担道义,心能守正无私无偏,荡涤魑魅魍魉。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125

主题

107

好友

2万

积分

版主

Rank: 7Rank: 7Rank: 7

版主勋章 社区明星 终身成就奖 最爱沙发 社区劳模

板凳
发表于 2009-11-23 14:53:56 |只看该作者
格力案件至少能起到普及法律的作用。让大家知道如果违法采购是要有赔偿的。但是这违法成本也太低了。
e-mail:ctcitc@163.com;QQ:75846630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0

主题

0

好友

4万

积分

光明使者

招标师徽章

地板
发表于 2009-11-23 14:59:28 |只看该作者
引用第1楼汉瓦于2009-11-23 14:27发表的  :
行政诉讼还没有裁决其胜诉,民事诉讼可以受理了吗?

请法律高手说说,,,

另,许多人恐怕还在关注着此案会不会爆出一个“刑事诉讼”来吧,,,

民事责任 是指民事主体违反民事法律规范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民事责任包括合同责任和侵权责任。合同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当承担的责任;侵权责任是指民事主体侵犯他人的人身权、财产权所应当承担的责任。民事责任的责任形式有财产责任和非财产责任,包括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以及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这些责任形式既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行政责任 是指个人或者单位违反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规定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行政责任包括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是行政机关内部,上级对有隶属关系的下级违反纪律的行为或者是尚未构成犯罪的轻微违法行为给予的纪律制裁。其种类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开除。行政处罚的种类有:警告、罚款、行政拘留、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等。


刑事责任 是指违反刑事法律规定的个人或者单位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刑事处罚的种类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这5种主刑,还包括剥夺政治权利、罚金和没收财产3种附加刑。附加刑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与主刑合并适用。


法律责任具有法律上的强制性,因此需要在法律上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以保证法律授权的机关依法对违法行为人追究法律责任,实施法律制裁,以达到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的目的;同时也保障个人和单位不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不受追究。

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的区别

1.民事责任重在补偿性,而刑事责任重在惩罚性。民事责任的前提是有损害发生,而刑事责任不论伤害与否,均承担惩罚性责任。
2.民事责任主要是一种财产责任,而刑事责任主要是剥夺人身自由,甚至生命。
3.构成的主观要件不同:故意和过失对于刑事责任和对于民事责任的影响程度不同。由于刑事责任重在惩罚,因此故意和过失对于刑事责任的影响非常大,而民事责任主要是补偿性,但相较于刑事责任要轻得多,主要看它给他人带来的损害有多大,若造成的损害非常大,就要承担巨大的民事责任。


这个着实不懂,等法律专业人士解答!
我佛慈悲,万事随缘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0

主题

0

好友

4万

积分

光明使者

招标师徽章

5#
发表于 2009-11-23 15:00:55 |只看该作者
  大多数民众不能区分民法和刑法,部分原因是多数新闻媒体都热衷于报道刑事案件, 而忽略民事案件。许多人听说过民事诉讼,但并不真正知道这两者的真正区别。民事案件并不广为宣传,因为他们没有刑事案件那么引人注目。 很多读者可能对这两种类型的案件的区别感到很吃惊, 这里介绍一些关于刑事和民事法律案件的重要区别。
  立案
  在刑事案件中,被告在被判有罪之前是无罪的。原告有责任提供确切的证明,证明被告在超越合理怀疑范围之外,确实有犯罪。如果被告可以证明原告的指控有任何疑点, 哪怕是最小的疑点, 被告也不可以被判有罪. 如果陪审团不是非常接近百分之百肯定被告有罪,那么被告就应该获无罪释放。
  民事案件中有罪证明的证据要求远没有刑事案件要求那么高。如果原告能够先说服陪审团原告无辜的合理和可能性, 如果有证据显示超过百分之五十的概率被告有罪, 可以判决被告有罪并负责赔偿。即使被告被定有罪,并要求支付,但仍然并不意味着原告将收到赔偿。通常,如果被告没有支付能力,那么原告将不会收到判决的赔偿。
  即使判决是完全相同的,在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其结果和随后的处罚大大不同。民事案件,而不是像媒体积极的宣传的刑事案件那样,即便原告收不到赔偿, 案件也已经结束了。
  判决和后果
  这是刑事案件被媒体更多地宣传和广告的主要的原因。被告在刑事案件中有更多的风险——有罪判决可以带来数种不同形式的处罚, 严重程度取决于所犯罪行。
  犯罪类型可以分成两种级别——首先是重罪,这是大的犯罪和将可能导致最严厉的处罚。其次是轻罪,而较小的犯罪判决可能会不那么苛刻。
  一个人被控一级谋杀罪,这是重罪中的最严重的一级, 其判决可能是终身监禁不得假释,甚至死刑,具体则是取决于所在的州。轻罪也可能导致入狱并监禁很长时间,这取决于犯罪的性质, 是否有过直接或间接的类似的犯罪活动。
  轻罪有如下几个判决——罚款,缓刑,社区服务和在某些情况下坐牢。视情况而定,惩罚可大可小。
  一宗民事案件的被告在任何情况下也不会受到刑事案件罪犯的惩罚。事实上,任何民事案件罪犯绝不会去监狱。民事案件中失败的一方往往负责偿还原告或赢家一定数额的赔偿.法官或陪审团来确定赔偿金额,实际金额赔偿的判决,往往是很难的, 因为一些案件不仅仅是牵扯财产的损失, 还有人身或其它伤害。
我佛慈悲,万事随缘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0

主题

0

好友

0

积分

侠客

6#
发表于 2009-11-23 16:10:37 |只看该作者
[s:89]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yangzifu 该用户已被删除
7#
发表于 2009-11-24 15:55:41 |只看该作者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0

主题

0

好友

224

积分

侠客

8#
发表于 2009-11-25 16:01:06 |只看该作者
看来,格力这一次准备轰轰烈烈玩一会。先进行行政诉讼再进行民事诉讼,折腾个一年半载;媒体跟踪、网络热炒。既省下广告费,同时再去投标如果不中标,采购中心就是暗箱操作。
事态发展到现在,其目的就是炒作。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Archiver|手机版|bbs.ebnew.com

GMT+8, 2024-11-24 01:40 , Processed in 0.074974 second(s), 21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2.5

© 2001-2012 Comsenz Inc.

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