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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招标投标协会全力推动招标师职业水平评价制度向前发展【转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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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12 11:47:57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中国招标投标协会全力推动招标师职业水平评价制度向前发展



中国招标投标协会 2009-06-12


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招标投标法》实施10年来,招投标法律制度在工程建设、货物采购和服务等多个领域得到了广泛应用,招投标行业不断发展壮大。随着行业的迅速发展,从业人员数量急剧增加,人员素质、专业技能水平参差不齐的情况还比较普遍。有些从业人员因缺乏招投标政策法规知识的系统学习,以及实际操作能力不足等原因,导致了相当多的招投标活动流于形式,损害了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


一些地方曾根据各省、市的具体情况,企图通过一些指标岗位考试,规范招标投标行为,但大多因各自的考试标准和适用范围只限于在地区范围内,且各地规定存在许多差异,使得从业人员对招标采购业务知识、技能、程序存在认识和操作的偏差,从而弱化了招投标职业标准的统一意识。建立规范、统一的职业水平评价制度,推动招标采购从业人员系统学习招投标方面的专业知识,提高专业技术素质,并通过考试这种公平的评价制度,使相关企业和项目选择招标采购从业人员有一个客观、公认的评价标准,已成为政府、行业和广大招投标单位和从业人员所热切企盼的大事。


为此,2007430,原人事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发布《招标采购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和《招标师职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建立了招标采购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制度,这是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重要举措,对全面提高从业人员职业素质和业务能力,加强招标采购队伍建设,促进招投标行业健康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中国招标投标协会接受国家发展改革委的委托,2008129,在京组织成立了招标采购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专家委员会,并组织招标采购领域的专家、学者,经过近9个月的努力,编写完成了《招标师职业水平考试大纲》,这是第一个评价招标采购技术人员职业水平的国家标准,也是招标师考试命题的主要依据。已于去年9月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组织审定。


同时,为指导、帮助招标采购从业人员培养和提高招标采购专业技术的水平能力,学习、掌握《招标师职业水平考试大纲》的职业能力要求,中国招标投标协会历时半年多,组织了国内60多位专家学者依据《招标师职业水平考试大纲》规定的职业水平考试内容、范围和要求,编写出版了《招标采购法律法规与政策》、《项目管理与招标采购》、《招标采购专业实务》、《招标采购案例分析》等四科辅导教材,本套教材根据招标采购专业特点,紧密结合《招标师职业水平考试大纲》的要求,全面、翔实地阐述了招标师必须具备的招标采购专业知识以及工程、货物、服务招标采购全过程的实务操作能力,是全国招标师职业水平考试难得的培训辅导教材,也是各类招标投标从业人员实际工作的专业指导用书和科研咨询、高等院校有关招标投标专业教学、培训的参考书。


本套辅导教材已于5月下旬开始全面发行。首批印刷的三万套辅导教材现已售罄,为满足广大从业人员学习的需要,协会目前正加紧第二批一万五千套的加印工作。同时,为便于广大从业人员和考生学习查询相关法律法规,协会还汇编出版了《中国招标采购常用法规》,随辅导教材一并发行。其中,目录标注了“★”者是推荐考生重点学习的法律政策文件。


今年421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印发《关于2009年度招标师职业水平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函[2009]164号),正式确定了2009年度招标师职业水平的考试时间为1031111两天。目前,各地招标师考试申报和资格审查工作现已陆续开始。协会下一步将组织职业水平评价专家委员会的有关专家,在国家发展改革委和人社部考试中心指导下,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有关考试命题、批卷和考务工作。


建立招标师职业水平评价制度是健全和完善我国招投标制度,促进整个招投标市场健康有序的发展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它将有利于约束招投标当事人的行为,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建立行业准入门槛,提高招标采购专业人员素质,提高招标代理机构的核心竞争力,维护从业人员队伍的稳定性和延续性,增强职业道德感,强化了招投标全行业共同体的意识。


    中国招标投标协会将充分发挥行业协会职能作用,按照《暂行规定》及《实施办法》的要求,认真做好招标师职业水平考试相关工作,以有力的工作成效积极推动招标师职业水平评价制度向前发展。


    来源:中国招标投标协会职业资格部


保存时间:2009/6/12 10:52:27
原标题:中国招标投标协会
http://www.ctba.org.cn/list_show.jsp?record_id=109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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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12 12:04:34 |只看该作者

引用——

“有些从业人员因缺乏招投标政策法规知识的系统学习,以及实际操作能力不足等原因,导致了相当多的招投标活动流于形式,损害了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 ——




发改委的某负责人这么讲,协会也跟着这么讲。

老朽曾就此问题发过帖子《虚假招标与招标人维权》,现再转贴如下:




虚假招标招标人维权
  


       如所周知,招标是一种非常科学的采购方式,能有效地保护招标人的利益,本应该得到采购人的普遍欢迎!但是,实际情况是,采购人愈来愈反对采用招标采购方式。如今,采购人采用招标采购方式大都是出于无奈和被迫,虚假招标屡见不鲜!国家发改委的某负责人说:“相当多的招投标活动流于形式”。

       人们在谴责虚假招标,各类媒体也纷纷揭露虚假招标行为。将“虚假招标”输入百度和Google搜索,分别得到73.9万篇和55万篇网页。

      虚假招标是应该被谴责的,是应该被曝光的!如果,虚假招标仅仅是个别现象,或者是少数招投标活动流于形式,人们有充分的理由谴责虚假招标。但是,令人十分遗憾的是,现在的情况是,虚假招标泛滥,“相当多的招投标活动流于形式”。笔者不禁要问,我们有什么充分的理由去谴责虚假招标行为呢?人们(特别是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就应该深入地去研究虚假招标的真正原因!

       笔者,Laochan,老朽也。以老朽之愚见,虚假招标泛滥的真正原因(根本原因)是,各级、各部门的招投标行政法规剥夺了招标人应该享有的权利――定标权、自主选择招标代理机构权、自主组建评标委员会权。可以说,中国招标人的招标主体地位已经完全被行政法规剥夺!

       在这种情况下,招标人规避招标、虚假招标是不可避免的,是必然的!可以说,泛滥的虚假招标是对招标投标行政法规的一种惩罚,是招标人的一种维权行为,是招标人的无奈之举!

       只有回归《招标投标法》,将定标权归还给招标人,才能从根本上消除虚假招标,使招标真正成为采购人自觉采纳的一种采购方式!
       如果不将定标权归还给招标人,将进一步“导致相当多的招投标活动流于形式”,真所谓:
      “认认真真走过场,
      规规矩矩假招标。”

      对本文论点的详细论证,请见老朽的博文《回归<招标投标法>,将定标权归还给招标人》。

  




老朽的邮箱: laochan2006@163.com 钱忠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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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12 22:24:12 |只看该作者
首批印刷的三万套辅导教材现已售罄,为满足广大从业人员学习的需要,协会目前正加紧第二批一万五千套的加印工作。同时,为便于广大从业人员和考生学习查询相关法律法规,协会还汇编出版了《中国招标采购常用法规》,随辅导教材一并发行。其中,目录标注了“★”者是推荐考生重点学习的法律政策文件。
有点在吹牛皮了,可能吗
我为什么在宜昌没有看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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