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bs.ebnew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查看: 1741|回复: 0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国家发展改革委法规司副司长李亢在协会昆明交流研讨座谈会上发表讲话

[复制链接]

0

主题

0

好友

2363

积分

精灵王

日事日毕,日清日高

跳转到指定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08-10-20 17:42:01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2008年9月25日,中国招标投标协会交流研讨座谈会在昆明召开。国家发展改革委法规司副司长李亢应邀出席会议并发表讲话。

    李亢同志在讲话中指出,研讨会是一种很好的学习交流机会。来自各方面的市场主体,齐聚一堂,共同探讨招标投标领域的一些重大问题,很有意义。刚才几位同志的发言,很有内容和见地,对国家发展改革委招投标工作提出了很好的意见和建议,这对我们进一步做好招投标工作非常重要。

    李亢同志说,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招标投标法》实施八年来,我国招投标事业得到长足发展,全社会依法招标意识显著增强,招投标制度不断完善。由于我国招投标市场发育总体上还处于一个初级阶段,存在的问题还很多:政出多门、多头管理、同体监督情况仍然比较严重;地区封锁和行业保护屡禁不止;市场主体行为不规范;信用建设滞后等。这些问题需要通过进一步完善有关法律法规加以解决。如何规范和发展招标代理事业,有效约束业主自行招标,改进和加强行政监督,促进行业自律,创造优胜劣汰、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市场机制等问题,都是我们在研究招投标重大政策、起草配套法规中需要认真加以考虑的。要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着力从体制机制和法制上研究如何健全招投标制度,为招投标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李亢同志还就正在起草中《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重点研究的一些问题,与参会代表作了交流。一是政府职能转变问题。《实施条例》进一步明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到底该管什么、不该管什么。将政府投资项目和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作为实施监管的重点,对其他项目的招投标活动,则更多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二是总结经验、细化规定问题。《实施条例》总结了以往招投标实践经验,对招投标各个环节做了尽可能规定细化。从公开资格预审文件、公开招标文件、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和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和确定中标人等方面都提出了具体要求,提高招投标活动可操作性。三是《实施条例》与《政府采购法》衔接问题。按照两部上位法精神,并征求有关专家意见,《实施条例》对工程建设项目范围进行了界定,并进一步明确了与工程有关的货物以及勘察、设计、服务等的内涵。四是行政监督问题。《实施条例》维持了国务院规定的各行政监督部门职能分工。但从以往的单一依靠行政监督,逐步转变为现在行政监督、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相结合。五是资格预审问题。一些地区采取抽签摇号等方式来确定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人。综合考虑多数政府部门和市场主体的意见,《实施条例》未确认抽签摇号方式的合法地位。六是评标和中标无效。《实施条例》对此做了进一步界定,针对应该怎么处罚、在哪个阶段进行处罚以及行政监督部门所承担的责任等问题,都做了一些补充和完善。七是评标专家问题。要规范评标专家的分类标准,建立跨行业的国家综合评标专家库,强化评标专家责任等。八是从业人员问题。将积极推动在《实施条例》里明确建立招标投标从业人员执业资格制度,以提高从业人员素质,适应我国招投标事业蓬勃发展的需要。九是电子招标问题。电子招标符合招投标发展方向,要积极引导,鼓励发展,可考虑先进行试点,逐步规范。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Archiver|手机版|bbs.ebnew.com

GMT+8, 2024-11-13 17:44 , Processed in 0.078966 second(s), 21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2.5

© 2001-2012 Comsenz Inc.

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