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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财政局下发通知规范政府采购代理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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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0-14 08:29:25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为认真落实《政府采购法》及财政部、省财政厅关于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切实规范采购代理机构的操作行为,提高政府采购工作的公信力,促进廉政建设,不断提升政府采购质量和业务水平,日前,青岛市财政局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代理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青财采〔2008〕9号)(以下简称《通知》)。
  
  “这次出台的《通知》是针对目前市政府采购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制定的,具有很强的针对性。概括来讲,它主要从操作环节、人员培训以及遵守法律法规等三个方面对代理机构的采购代理行为规范作了进一步严格的规定。” 青岛市财政局一位工作人员表示。
  
  针对操作环节提要求
  
  上述工作人员表示,《通知》主要从维护评标现场秩序、规范编制招标文件、妥善进行档案管理以及规范评标专家管理等中要环节做了进一步的规范规定。
  
  《通知》指出,为使评委能够独立地进行评审工作,除监督人员、公证人员及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外,其他无关人员禁止出入评审现场;评委在评审时,严禁私下相互串通和交换意见,不得发表有诱导性和倾向性言论。《通知》要求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在编制招标文件时,不得设置不合理的资格条件和技术参数限制潜在的合格供应商参加投标;采用综合打分评标办法的,不得将资质作为打分因素,只可作为资格条件进行要求等。
  
  《通知》要求代理机构完善政府采购档案管理。每次政府采购项目招标结束后,应及时对采购文件资料进行归集整理,并将评标资料等按顺序装订成册。财政部门、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各存一套。档案资料必须保证其真实性和完整性,要严格按照规定妥善保存。
  
  在规范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使用和管理上,《通知》指出,任何人不得事先指定或圈定评审专家;同一专家一年不得连续使用三次;开标前,不得泄露评标专家名单;在评标现场不得授意或干扰专家的评审工作等。
  
  强化从业人员培训
  
  青岛市财政局上述工作人员表示,针对近两年青岛市各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变动频繁,业务水平和操作技能参差不齐等现象。《通知》要求各代理机构要加强对从业人员的管理,组织每年不少于两次的业务培训,坚持持证上岗制度和年终考核制度,把提升工作人员的整体素质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来抓。
  
  此外,《通知》要求各采购代理机构要从大局出发,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树立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感,认真做好业务代理工作。
  
  严格遵纪守法
  
  针对现实中个别代理机构乱收费现象,《通知》要求各代理机构严格执行收费标准。严禁以专家费、评审费、赞助费等名义额外收取其他费用;招标文件售价除特殊情况外,原则上每套不得超过200元人民币;不得代采购单位向中标人收取履约保证金等。对违反上述规定的,一经查实,监管部门将依法对其处罚。
  
  《通知》要求代理机构认真对待投标供应商的质疑与投诉。要求代理机构在收到投标供应商的书面质疑材料后,要及时会同采购人对投标供应商提出的问题进行书面答复,耐心解释。供应商对质疑答复仍不满意,并向财政部门提出投诉的,代理机构要主动配合财政部门进行调查处理,不得隐瞒事实真相,不得对投诉人进行威胁或打击报复等。
  
  《通知》指出,各采购代理机构要严格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加强廉政思想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
  
  此外,《通知》还规定要加强对代理机构业务考核工作。严格执行财政部、省财政厅和青岛市关于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有关规定,把日常考核和定期考核结合起来,年终进行汇总,并将考核结果在网站上进行公布。考核不合格的,将停止其政府采购代理业务。对以上规定要求和其他文件规定要求都将纳入日常考核范围,具体考核标准和办法将另行制定。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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