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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一个公开招标项目,一个产品指定了三个参考品牌,挂标后收到两个潜在供应商的质疑,认为招标文件有倾向性。公开招标指定三个参考品牌像是一贯做法,像是政府采购法的一个灰色地带,没有明文规定可不可以挂三个指定品牌。
在《广东省政府采购公开招标采购方式暂行实施规程》(粤财采购【2004】17号中第八条规定
第八条 采购代理机构根据采购人的用户需求书依法编制招标文件。
采购代理机构在收到采购人提供的用户需求书后,应当及时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主要内容应当包括:投标邀请、投标人须知、评标方法、评标标准、评标细则及无效投标条款、用户需求书、合同条款及格式、投标书格式。
招标文件要充分体现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制造商和代理商,商务、技术和服务等条款的要求不得有倾向性和歧视性。
货物或服务类采购项目,技术指标或供应商的资质应当有三个以上品牌或三家符合资质要求的供应商完全响应。同一品牌的产品可有多家代理商参与竞争,但只作为一个供应商计算。
但这条又好像不能作为提供三个参考品牌不违法的依据。
请教大家,在公开招标中指定三个参考品牌是否合法?又有哪条法律规定可以参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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