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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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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誉会员
引用第2楼rona于2008-03-14 15:38发表的: 粗略看了一下,基本上都是采购人有意向的合作伙伴 但是囿于法律的规定而与这一起从事的非法活动。 是人的因素不是制度的原因? 看来,应该好好思考一下钱老和高老提出的还定标权给采购人的观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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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第3楼goldseason于2008-03-14 17:03发表的: 似乎“定标权”与案例没有什么关系,或者有了充分的定标权后,某些情况可能更严重,如前面几个例子。
引用第4楼c小调于2008-03-14 22:59发表的: 针对“某些情况可能更严重”的解决不应该是招投标法来考虑,应该由反商业贿赂、反不正当竞争的法规来解决,也就是市场公平交易的机制来解决,而这种机制不能简单的用硬性规定的交易方式建立,与市场经济的基本准则背道而驰。 楼上的还是把 招投标 当万能钥匙来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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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贺您成为招标师中的一员,请牢记这个称号的责任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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