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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十大不规范案例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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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9-4 08:14:16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案例一:先斩后奏
  某化学公司为了扩大生产,想在某地区内建造一新厂房,于是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各项审批手续。为了赶工期,在各项审批未批准前,该公司对新厂房的建设进行了招标。公司请了代理公司编制招标文件,发布招标公告。有6家单位看了招标文件后,决定参与投标。于是潜在投标人在踏勘了现场后,认真地制作了标书。在投标的当日,6家潜在投标人按时来到了投标地点,却被化学公司的工作人员告知,由于该项目的审批未批准,故本次招标取消。原来新厂房的厂址临近市区,由于污染问题,市政府不批准在该地区建立化工厂。
  标准对策:
  为了保证招标项目的合法性,招投标可信度评价标准对招标项目的审批手续给予了充分的重视,标准规定应在招标公告中即应明确实施招标项目需履行哪些审批手续、哪些手续已经获得了批准、是由谁批准的以及什么时候批准的,从审批结果、审批主体是否适格、是否按规定期限进行审批等各个角度对招标项目的合法性提出了具体要求。
  案例二:度身招标
  某大型国营煤矿对修建职工宿舍进行招标,其内部已经选定了几家以前曾经在本单位做过工程的关系较好的施工单位进行投标,于是在招标公告中其公布参加投标的条件中有一条:曾经在本煤矿有过工程业绩。最后,除了已经确定的那几家施工单位,其他施工单位均无法参加投标。
  标准对策:
  标准规定资格条件的设置应当具有针对性,即针对招标项目实施的需求而制定;应当具有必要性,即这些资格条件应当是实施招标项目必须具备的条件。
  标准根据目前相关法律法规对资格审查程序规定相对缺乏的情况,参照评标程序的有关规定要求招标人应设置严谨的资格审查程序,以保障资格审查过程中的公平与公正。
  案例三:倾向招标
  据某知情人士透露,一家国有企业在办公楼项目招标时,在招标开始前就内定了一个关系比较好的单位作为中标单位,但通过公开招标竞争的方式并不能保证其中标。于是,作为该项目评标委员会主任委员的该国有企业的一位副总在评标过程中介绍各家投标单位情况时,介绍其他投标单位时这位副总只是简单介绍一下,而在介绍那家内定的中标单位时说,这家投标单位曾经跟我们合作过,在工程管理和人员配备上比较合适,各方面跟我们都配合得很好,对这方面招标人是非常看重的,请评委充分考虑。最后评标结果出来时,这位副总所重点提到的那家单位是中标单位。
  标准对策:
  这个案例所体现的问题主要集中在评标环节,即评标过程中如何避免领导指示、少数人主导的问题,这些问题的一个核心在于评委的独立性以及公正性如何得到保障,招投标可信度评价标准对此分为三个大部分进行规范,一是评标主体的组建,标准力图通过评标主体组建过程中的充分随机性保证评标主体的无利害性;二是评标机制的健全,评标主体的权利、义务不明确是领导指示、少数意见主导评标结果的潜在原因之一,试想,评委的权利足够的充分、评委的责任足够的明确,评委在自己下笔时总要多些顾忌;三是评标程序的合理设置。
  案例四:隐性公告
  某招标项目属于大型基础设施,关系到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必须进行招标。因某种原因,该项目的招标人希望A单位中标。但如果通过正常途径进行招标,招标人无法掌控招标的结果,于是招标人利用了公告发布这一环节:招标人将招标公告只发布在了某一发行量不大的不知名的地方报纸上。结果只有少数几家单位来投标,除了A单位,其他两家投标单位的实力比较弱。在评标的时候,评委推荐A单位中标,招标人如愿以偿地让自己事先内定的A单位中标。
  标准对策:
  基于招标活动应有的公开性,标准评价内容的第一项规定即为招标公告的公开方式评价,即审查招标公告的公开方式是否能够达到相应的公开要求,能否为招标活动的充分竞争提供基本的信息公开基础。如果招标公告的公开方式不能满足标准的要求,其评定等级将被直接限定在不可信级别。
  案例五:借鸡生蛋
  林某自己有一个建筑企业,人员、设备、施工技术等方面实力均比较欠缺。沈某是一个大型建筑企业的老总,该企业在行业内的知名度很高。林某和沈某是高中同学,关系甚密。一次,某单位为修建办公大楼招标,公告中公布的该工程投标单位的资质条件、公司业绩等要求,林某的公司均不能满足。于是林某找到沈某,请沈某的公司前去投标,中标后由林某的公司实施该工程,由林某的公司付给沈某的公司一笔“感谢费”。结果沈某的公司成为该工程的中标单位,但实际是林某的公司在修建该工程。最终因林某公司的承建能力问题导致工程质量不合法,工期延误。
  标准对策:
  这个案例反映了目前招标与合同履行断裂的现状,所以招投标可信度评价标准是从合同履行的角度对这些问题进行规范,标准要求在招标中对于合同条款进行完备而周全的规定,严格约束合同变更行为,保证履行的合同是招标招出来的合同!
  案例六:排斥投标
  某企业为扩建厂房进行招标,但其只想让几个关系好的施工单位来参加投标,于是该企业在资格预审时对所有报名的单位进行评分。由于资格预审的程序、评审方式不公开,又是采用打分的方式进行,个人操作的空间很大,最后该企业只让跟自己关系好的几个施工单位通过了资格预审。
  标准对策:
  量身定做招标规则在资格审查中表现得最为明显。针对这一问题,标准规定资格条件的设置应当具有针对性,即针对招标项目实施的需求而制定;应当具有必要性,即这些资格条件应当是实施招标和必须具备的条件。对于招标人基于招标项目需要而对潜在投标人应具备的招标资格进行限制的,因其确定具有较强的主观判断性质,可能会故意或过失的形成对潜在投标人的歧视条款,所以招标人必须公布理由。
  案例七:请人陪标
  某房地产公司对某房建工程进行招标。招标公告发布之后,某建筑公司与该房地产公司进行私下交易,最后房地产公司决定将此工程给这家建筑公司。为了减小竞争,由房地产公司出面邀请了几家私交比较好的施工单位前来投标,并事先将中标意向透露给这几家参与投标的单位,暗示这几家施工单位投标书制作的马虎一些。后来在投标的时候,被邀请的几家单位和某建筑公司一起投标,但是由于邀请的几家单位的投标人未经认真制作,报价都比较高,最后评委推荐某建筑公司为中标候选人。某建筑公司如愿承包了此项工程。
  标准对策:
  这个案例是俗称的“围标”,其操作之所以能够成功,归根结底是竞争参与人均是来围标的,如果说这个案例中看到招标公告后来参与竞争的不限于围标的这几家单位,那么结果也就不是这些围标人员所能操控的,所以招投标可信度评价标准是将这一问题作了如下理解:招标公告公开方式是否足以在一个较大范围内产生竞争;其公开的信息是否充分体现了项目的竞争的价值以引起充分竞争。在一个充分竞争的市场环境里,有价值的招标项目进入交易市场后,参与竞争人实质上是处于不可确定的状态,而这种不可确定的状态恰恰是围标的天敌。
  案例八:张冠李戴
  据建筑公司知情人士透露:某市进行市政道路招标,其公司参与了投标。其公司在该市从事过此种工程,并且与该市合作得非常愉快。故此工程,该市仍然希望该公司中标。但是评标的结果,其公司名列第三名。由于业主的评标办法没有在招标文件中公布,于是业主更改评标办法后,又重新将评标的评委组织起来,再次进行评议,最终使得其公司中标。
  标准对策:
  评标标准直接影响评标结果,招投标可信度标准对于评标标准给予了充分的重视,标准首先要求评标标准应详尽规定所有评标因素及各评标因素的评审方法(如是否为影响投标文件有效性、如为定量性评审因素其分值权重等),并且要求评标标准应在招标文件中完全公开,在一致性评价中则要求评标过程中不得对评标标准进行任何更改。
  案例九:串通中标
  某学校对学生宿舍楼进行招标。由于该学校与一家建筑公司有长期的业务往来,故此次仍然希望这家建筑公司中标。于是双方达成默契,在招标时,该学校要求该建筑公司在投标报价时尽量压低投标报价,以确保中标,在签合同时,再将工程款提高,果然在开标时,该公司的报价为最低价,经评委审议,最终推荐此公司为中标候选人。学校向该公司发中标通知书。在签合同前,该公司以材料涨价为由,将原投标报价提高了10%,结果提高后的工程造价高于开标时所有投标人的报价,与招标学校签订了施工合同。
  标准对策:
  招投标可信度评价标准要求在招标中对于合同条款进行完备而周全的规定,严格约束合同变更行为,保证履行的合同是招标招出的合同!
  案例十:阴阳合同
  某房地产公司通过招标选择建筑公司为其施工,该市所有招标均要求进市交易中心。为了应付市主管部门的检查,该房地产公司按照市招标办的程序及要求发招标公告、出售招标文件、投标开标、评标。在签订合同的时候,中标人暗中与房地产公司磋商,在利益的驱动下,房地产公司重新起草签订了一份新的合同,该份新合同提高了招投标文件中的价款。房地产公司清楚这样一份内容与招投标文件不同的合同在主管部门那里一定审核不过,于是招标人为了应付检查,又和中标人签订一份与投标文件内容不一致的合同,但是双方约定以私下签订的合同为准。
  标准对策:
  招投标可信度评价标准认为,招标的最终目的在于实现招标项目的最优采购,其含义自然包括合同履行阶段对招标所确定的合同的真实履行,招标所有程序设置的目的在于为招标项目选择一个最优的合同,所以标准一方面要求在招标规则制定中对合同条款进行严谨、周全的设定,另一方面要求对于合同变更条件进行严格的限制,根据标准一致性审查的要求,这些招标规则均应在合同履行阶段得到完全的履行,否则会对其评级结论带来不利结果。

来源:山东招标投标网   http://www.sdzbtb.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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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08-3-14 11:07:41 |只看该作者
好东西!赞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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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士

板凳
发表于 2008-3-14 15:38:54 |只看该作者
粗略看了一下,基本上都是采购人有意向的合作伙伴
但是囿于法律的规定而与这一起从事的非法活动。
是人的因素不是制度的原因?
看来,应该好好思考一下钱老和高老提出的还定标权给采购人的观点了。
Study on Government Procure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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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08-3-14 17:03:50 |只看该作者
引用第2楼rona2008-03-14 15:38发表的:
粗略看了一下,基本上都是采购人有意向的合作伙伴
但是囿于法律的规定而与这一起从事的非法活动。
是人的因素不是制度的原因?
看来,应该好好思考一下钱老和高老提出的还定标权给采购人的观点了。

似乎“定标权”与案例没有什么关系,或者有了充分的定标权后,某些情况可能更严重,如前面几个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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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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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3-14 22:59:18 |只看该作者
引用第3楼goldseason2008-03-14 17:03发表的:


似乎“定标权”与案例没有什么关系,或者有了充分的定标权后,某些情况可能更严重,如前面几个例子。

针对“某些情况可能更严重”的解决不应该是招投标法来考虑,应该由反商业贿赂、反不正当竞争的法规来解决,也就是市场公平交易的机制来解决,而这种机制不能简单的用硬性规定的交易方式建立,与市场经济的基本准则背道而驰。

楼上的还是把 招投标 当万能钥匙来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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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发表于 2008-3-15 16:08:57 |只看该作者
引用第4楼c小调2008-03-14 22:59发表的:


针对“某些情况可能更严重”的解决不应该是招投标法来考虑,应该由反商业贿赂、反不正当竞争的法规来解决,也就是市场公平交易的机制来解决,而这种机制不能简单的用硬性规定的交易方式建立,与市场经济的基本准则背道而驰。

楼上的还是把 招投标 当万能钥匙来用了。。。。。。


      楼上可不要曲解我的意思哦,我可从没有把“招投标法当成万能钥匙用了”。

    我发的帖子主要是对“定标权”与“案例”的逻辑关系而言的,主要的观点是“定标权”与案例没有什么必然的联系。让招标人充分享有“定标权”,难道就可以避免某些招标人不按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建设了吗,如不具备建设条件(发改委立项批复、资金落实、规划行政许可等)就进行招标。招标投标法在规范招标人按基本建设程序建设、提高建设公正、公平等方面显然是具有积极作用的(当然不是万能的,也没有人认为其是万能的)。

   针对你的观点,“应该由反商业贿赂、反不正当竞争的法规来解决”:
  1、试问何谓“反商业贿赂、反不正当竞争的法规”? 你有把“反商业贿赂、反不正当竞争的法规”抽象化的倾向。在某种角度上说,招标投标法难道不就是“反商业贿赂、反不正当竞争的法规”的一种形式吗?

  2、请问如何通过市场的自发调节机制,保证市场公平交易?在招标投标法实施以前,是“通过市场自发调节”的,难道建筑市场就“公平”了吗?

   似乎“花别人的钱,办别人的事”,不通过“硬性规定”无法产生较好的效果,至少现在还没有人想到更好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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