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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金”不宜作为评标因素z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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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27 11:44:27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注册资本金”不宜作为评标因素(上)

中国政府采购网 2007-12-26   崔建才
  
在实际工作中,不少地方的采购评审机构,在拟定标书评审指标及评分标准时,总是将供应商或投标人的注册资本金作为一项评标因素,并按注册资本金的大小分别给予高低不同的分值。这就引起不少中小企业供应商的强烈不满,他们对注册资本金作为评分因素是否具有科学合理性纷纷提出质疑。对此,笔者也认为,注册资本金不宜作为投标人标书的评价因素。

“注册资本金”不宜作为评标因素的理由

注册资本金的大小无法代表供应商的规模、实力,更无法体现其技能的高低,因而,不宜使用注册资本金作为标书的评价因素。我们从资金性质的角度来看,供应商的注册资本金仅仅是其净资产中的一个小小组成部分,而供应商的资产规模不仅包括净资产形成的资产,而且还包括所有负债资金形成的资产。由此可见,供应商的注册资本金根本衡量不了供应商的规模与实力,因而,用注册资本金来衡量供应商的规模与实力就非常片面,也很不科学。举例来说,如,甲供应商的财务状况为:资产总额3000万元、负债为1600万元、净资产为1400万元(其中注册资本金为1000万元);乙供应商的财务状况为:资产总额4000万元、负债为2600万元、净资产为1400万元(其中注册资本金为800万元)。从这两个企业的财务状况来看,如果用注册资本金来衡量供应商的规模与实力时,因甲供应商的注册资本金为1000万元,乙供应商的注册资本金为800万元,因而甲供应商的规模就应强于乙。而事实上,甲供应商的资产总额只有3000万元,远远低于乙供应商的4000万元资产总额,甲供应商的规模明显劣于乙供应商,这就明显地可以看出,注册资本金根本无法衡量供应商的规模实力。

供应商注册资本金大小与采购人的采购需求没有直接的联系,因而,将注册资本金作为采购项目的评价标准就缺乏科学合理性。众所周知,对采购人采购的任何性质、任何形态的资产或服务项目,其合格的投标人或供应商都是很多的,而其中最佳的中标人只能有一个,在这众多的投标人中,究竟谁能中标,就要看谁能最大限度地满足采购人需求了,而要衡量投标人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究竟能在多大程度上满足采购人的需求,就必须要找出一些与采购人需求关系最为“相关”,最为“密切”的因素作为标书的评价因素。而如果评价因素本身与采购人需求之间就缺乏应有的关联关系,体现不出采购人的实质性需求,那么,评价因素就会丧失意义,评审工作也将失去公平合理性。事实上,投标人的注册资本金大小与采购人的采购需求之间就没有太大的、必然的联系,因而,注册资本金指标就不宜作为标书的评审因素。

将注册资本金作为评分因素的弊端

将供应商的注册资本金作为衡量投标人竞争力大小的指标之一,明显歧视了注册资本金较少的中小供应商的合法权益。从客观上讲,不少的政府采购项目,特别是一些商品或服务性的采购项目,不少的中小企业都是有资格、有能力保障供应的,并且,不少的中小企业在这些项目的供应上还具有非常强劲的竞争力,但是,中小企业的一个明显特点就是其注册资金的投资规模一般不是太大的。这样,如果用注册资本金的大小来衡量供应商的竞争力大小,认为注册资本金大,其竞争力就强,评标时得分就高,而注册资本金小,投标人的竞争力就弱,标书评价时得分就低,这种标书评价思维就明显歧视了中小供应商的正当权益,不仅削弱了中小企业的投标竞争力,甚至于还导致不少的中小供应商丧失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机会。举例来说,如果某采购代理机构将供应商的注册资本金设置为标书评价的指标之一,并且,在设置评分标准时,还规定:投标人的注册资本金在5000万元以上的,可加5分,达到3000万元的可加3分,达到1000万元的可加1分,1000万元以下的就不得分。这对中小企业来说,他们的注册资本金一般都不会超过1000万元,因而,不少的中小企业供应商在注册资本金这一评分指标上就得不到高,甚至于就得不到分,这对那些有能力提供采购项目的中小企业供应商来说,明显是不公平、不合理的评标方案,对他们公平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正当权益明显是一种歧视。

将供应商的注册资本金作为衡量投标人竞争力大小的指标之一,很容易冲淡和削弱对采购项目质量起关健作用的指标的影响力。从客观上讲,相对于技术、价格等指标来说,供应商或投标人的注册资金大小与多少,对采购人采购项目的质量一般没有太大的或直接的联系,对一般采购项目的质量也不会产生重大的影响。但,如果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金作为标书评审因素之一,并且按其大小给予不同的分值,那么,注册资本金大的投标人就会在这个对采购项目质量基本没有影响的指标上得到较高的分值,这对那些在影响项目质量的关键性指标上处于弱势的投标人来说,就是一个很好的“弥补”作用,注册资本金的优势就可掩盖技术等方面的劣势,这样,采购项目的质量隐患就被掩盖了起来,这对采购人来说,就是一种消费风险。(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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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27 11:46:00 |只看该作者
“注册资本金”不宜作为评标因素(下)
  
防止利用注册资本金进行不规范操作的根本措施

采购代理机构的标书评标指标没有公开的,不得作为评标标准,以防擅自使用注册资本金作为评标因素。在《招标投标法》的第十九条和《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第十八条都明确将采购项目的“评标标准”作为“招标文件”的一项重要内容,而这“招标文件”就是采购人据以招标、供应商据以投标的重要法律文件,由此可见,这“评标标准”也就是各方事前建立和衡量权利与义务关系的重要法律基础,而其极为核心的实质性内容就是“评标指标”,因此,在标书的评审过程中,这评标指标就是专家评审的法律依据,采购代理机构不得轻易变更。在已公开发售的招标文件中,凡没有明确载明的评标指标,就不能在招标项目的具体评审活动中使用,否则就是违法行为。

评标指标未征求采购人意见的,也不得列入招标文件中,以保证采购代理机构所使用的评标指标能够充分体现采购人的需求。依据法定程序,采购代理机构一旦接受了采购人的委托后,就必须要围绕采购人的需求实施代理采购操作,这就要求采购代理机构所选用的“评标指标”必须要充分体现和满足采购人的实际需求。因此,采购代理机构用来评标的“评标指标”就必须要向采购人充分公开,并向他们征求意见,这也是披露采购信息的根本要求。凡没有向采购人征求意见的“评标指标”就不得作为评标标准列入招标文件中对外发布,以免影响采购人需求,影响项目质量,特别是要防范少数工作人员想借用注册资本金进行暗箱操作而不顾采购人权益的各种舞弊行为。

对因评标指标选用不当而造成重大损失等事件的,要从严追究责任人员的法纪责任,以防有人轻易使用注册资本金作为评标因素。“评标指标”体系是确保评标工作客观公正、公平合理的重要依据,因此,凡因采购代理机构在“评标指标”的筛选时,不能严肃认真或玩忽职守而导致评标工作有失公正,甚至于影响采购项目质量的,必须要严肃追究采购代理机构相关工作人员的责任,对触犯法律或刑法的,还要追究法律和刑事责任,以促进各有关机构、有关人员要充分重视“评标指标”的筛选和审定工作,切实从源头上维护采购人的正当利益。

科学筛选评价指标的基本方法

充分收集采购人的采购需求,特别是供应商的注册资本金是否影响采购人的需求问题。对采购人来说,他们实施政府采购的目的只是为了特定的工作和业务需要,因而,他们对采购项目一般都会有一些具体的或特殊的要求。如,采购什么样的质量档次?什么样的指标、技术、配置?在售后服务方面有何特殊要求等等。这样,作为采购代理机构,在其为采购人代理采购之前,就只有向采购人全面收集这方面的需求信息,才能在具体的采购活动中时刻体现采购人的实际需求,也才能准确地把握采购工作的方向性和主动性,从而增强评标工作的目的性和准确性。如,供应商的注册资本金问题是否对采购人的需求产生某些影响。

认真筛选适合于采购人的评标因素,审定是否将注册资本金列作评标因素。由于采购人对其采购项目提出的需求,仅仅是从其本身角度来考虑的,并没有顾及到其他方面的实际情况和利益。这就导致采购人提出的这些要求有的就不合理,如,变相指定采购品牌、变相排斥外地供应商等,而有些采购需求根本就不能给予满足,如,超出职能或工作需要追求采购项目的多功能、高配置、高档次等。这就需要根据采购人的行业及业务特点和需求,对其提出的各种需求进行“过滤”,剔除不合理、不现实的要求后,从中“筛选”出适合于采购人职能需求的项目作为最终的评标因素。特别是对供应商的注册资本金是否作为评标因素要作出明确的审定。

科学合理地划分各个评标指标的功能大小,包括注册资本金在评价指标体系中的份量。在确定出评标工作所必须要考虑的所有评价指标因素后,还要根据这些指标因素对评标结果影响程度的大小进行分等级、排次序,并以具体“分值”(即权值)比例来反映每个指标因素对评标结果的影响程度。对起核心和关键作用的指标因素,要重点和优先考虑,并赋予其较高的权值比例;对一般性、影响力不大的因素,则给予较小的权值。这样通过研究各项评标因素的权值大小,有利于把握重点的评标因素及其审核环节,便于防范和遏制评标工作中的各种麻木性和随意性,能够进一步提高评标工作的科学性和严肃性。其中,特别是要充分重视注册资本金在评价指标体系中的份量和分值比例,该项工作必须要科学合理。

将拟定的评审指标向采购人征求意见,包括供应商的注册资本金问题。采购代理机构在初步定了具体的评标指标因素后,在对外公开之前,必须要先行“征求”采购人的意见,特别是对将供应商的注册资本金作为评标因素问题,要看看这些评审因素或评价尺度能不能最大限度地满足采购人的实际需要,如能够满足采购人的采购需求,则就可以作为评标标准进行评标,而如果采购人认为尚有不足之处,且提出的要求是合理的,则采购代理机构还得要进一步考虑采购人的建议或意见,以使评标指标的设置对采购人来说要合理,对潜在的投标人来说,也必须要是公平的。

最终审定供应商标书的评价指标体系。对征求过采购人意见的各个评价指标项目,基本就能“体现”采购人的采购需求。但为了使其更加具备科学合理性,采购代理机构还可以向一些知名的专家咨询,并征求他们的建议和意见。在此基础上,再最终确定将这些指标全部作为采购项目的评标因素,其评标结果肯定是不会偏离采购人所期望的质量要求的。(崔建才)

保存时间:2007-12-26 17:36:57

http://www.ccgp.gov.cn/purchief/detail.jsp?condition=106034


【转载者注:这个问题,记得bidboy版主对此多次强调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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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27 15:09:45 |只看该作者
财务状况应该综合考虑。

招过一些标,有的业主用注册资本金做评分标准的,有用流动比率的,有用主营业务额的,有用资产负债率的,有用利润总额的,还有用纳税额的。真是千奇百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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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29 09:43:41 |只看该作者
是的,北京政府采购培训会已经说过多次了。
e-mail:ctcitc@163.com;QQ:75846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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