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潜在投标人不能满足最高投标限价,招标人不调整控制价,请问是否合规或有其他风险? 【问】某石化项目工艺包国际招标,有3家潜在投标人购买了标书,其中有1家国内投标人,2家国外投标人,在购买招标文件后,2家国外投标人向招标人发函表示最高投标限价过低无法满足要求,如招标人不能调整限价将不参加投标,招标人经过考虑,决定不调整控制价,这是否存在合规性或有其他风险?
【答】《招标投标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 因此,确定招标文件的条件和要求,包括设定最高投标限价,是招标人的法定权利,虽然潜在投标人有不同意见,但招标人有权决定是否更改招标控制价,决定不调整招标控制价并不存在合规性风险。 2、定点入围采购项目成交人是否应当依序递补?【问】某政府采购定点入围项目,采购方式为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规定入围单位应小于或等于25家。该项目有50多家单位参与竞争,评审结束后,评审小组推荐了25家成交候选单位。成交公告发布后,经质疑、投诉等环节,财政部门确定有6家成交单位在响应文件中提供了虚假资料,取消了上述6家单位的成交资格。请问是否应从合格的未成交单位中,依照得分高低的顺序补充成交供应商数量? 【答】由于采购文件没有事先约定该类问题该如何处理,因此从合格的未成交单位中补充成交供应商依据不足。 此外,根据您介绍的案例背景,本项目入围单位少于25家是允许的。从这个角度看,也不建议在评审小组推荐的候选名单之外依序递补。 3、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查实中标人不满足中标条件,该如何处理? 【问】国际招标项目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后,行政监督部门查实评标存在重大错误,中标人不满足中标条件,是应当根据《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行办法(试行)》(商务部2014年第1号令)第69条责令原评标委员会变更原评标结果并重新进行公示,还是根据1号令第108条责令招标人重新招标或评标? 【答】1号令第69条第3款规定“经原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法和标准审查确认,变更原评标结果的,变更后的评标结果应当依照本办法进行公示。”第108条第1款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违反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对中标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且不能采取补救措施予以纠正的,招标、投标、中标无效,应当依照本办法重新招标或者重新评标。” 第69条第3款适用于中标前,原评标委员会可以纠正评标错误;但中标后,不能再适用第69条,而应当启动第108条之规定重新评标或重新招标。因为中标后,错误的评标结果“对中标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且不能采取补救措施予以纠正”,所以只能适用第108条。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具有法律效力,招标人和中标人已成立合同关系,所以依据《招标投标法》第45条第2款“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招标人不能擅自变更中标结果,而应当由行政监督部门认定中标无效,责令招标人重新评标或重新招标。 此外,商务部1号令第108条第2款规定,“重新评标应当由招标人依照本办法组建新的评标委员会来负责。前一次参与评标的专家不得参与重新招标或者重新评标。”招标人在重新评标时需特别注意,应当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 4、拥有多个专业的建造师是否可以同时承接多个建设项目?【问】某市政工程施工项目,投标人所报的项目负责人具有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两个专业的一级建造师证书。有资料显示,该建造师已有建筑工程的在建项目,但没有市政工程的在建项目。请问该建造师能否参加市政工程类项目的投标? 【答】不能。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153号令)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注册建造师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上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 法条中的用语是“建设工程项目”,并未区分专业类型。从这个角度看,只要该建造师已有在建项目了,一般不得承接其他建设项目。 通常情况下,招标文件也会有关于“项目负责人不得有在建项目”等类似的要求,此规定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保证项目负责人每月能有足够的时间到现场进行施工管理。 综上所述,个人认为该建造师已有在建项目,不宜再参加其他建设工程招标项目的投标活动。 5、关于压证施工的问题? 【问】在中标公示期结束后,中标通知书发出前,招标人查到第一中标候选人的施工员还被锁定在别的工程上,这种情况能界定为投标人隐瞒投标吗? 【答】不能,不能要求投标人在投标期间,所有在招标文件中列明的管理人员都不能有在建项目。 如果这样,许多人员会被锁定在投标项目上而无所事事,会造成人才的浪费。如果项目比较大时,如大型枢纽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其施工人员可达十几人,上百人,这么多的人陪着投标是不合理的事,是不能这样要求的。本人参与过多个大型水利水电的国内国外项目的招标和投标,从未这样要求过投标人,这种情况也包括项目技术负责人。如果选中中标人,在合同实施阶段,主要管理人员与招标文件中列明不一致时,他应事先提出更改要求,经发包人批准后才能进场任职,并且在合同执行期,承包人任何管理人员不称职,发包人都可以要求承包人更换合格的人员。因此不用担心在这方面有任何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