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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判项目成交供应商放弃成交资格后,代理机构和采购人应该如何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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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2-14 09:35:46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请教:有个谈判项目成交后,成交供应商发现项目中软件对接方面无法满足,向代理机构和采购人提出放弃成交资格的书面说明函,针对这种情况,1、代理机构是否一定要上报财政监管部门?2、如果采购人认可放弃成交,重新采购,代理机构是否可以不上报财政,直接发成交供应商放弃成交资格,重新采购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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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2-14 10:00:46 |只看该作者
这个属于正常程序,无须报财政部门。可以选择重新采购。
e-mail:ctcitc@163.com;QQ:75846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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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2-14 11:01:38 |只看该作者
bidboy 发表于 2018-12-14 10:00
这个属于正常程序,无须报财政部门。可以选择重新采购。

招标方式中,如果改变中标结果,不是需要上报财政监管部门的吗?在非招标方式中,这个是属于正常程序,改变成交结果,可以无需上报财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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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2-14 12:22:50 |只看该作者
bidboy 发表于 2018-12-14 10:00
这个属于正常程序,无须报财政部门。可以选择重新采购。

成交供应商无故放弃成交资格,不签合同,应报财政部门,责令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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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2-14 12:38:58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应上报财政,因为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合同的,财政部门应依照政府采购法七十七条有关规定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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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2-15 19:56:23 |只看该作者
74号令 第五十四条 成交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1至3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通报:
(二)成交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个人认为应报告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如果发生成交供应商是真的履约不了(璧如原软件公司不配合),只能向财政部门报告重新采购。
    另外大家可发表下高见:软件对接无法满足是否算正当理由。正当理由的范围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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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2-16 15:36:34 |只看该作者
成交供应商发现项目中软件对接方面无法满足,应该认为是客观理由,所以可以按照74号令 第二十二条   第二款:成交供应商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本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原则确定其他供应商作为成交供应商并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也可以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成交供应商不得参加对该项目重新开展的采购活动。
e-mail:ctcitc@163.com;QQ:75846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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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2-17 10:56:23 |只看该作者
哟切客闹 发表于 2018-12-14 12:38
应上报财政,因为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合同的,财政部门应依照政府采购 ...

我觉得理由还算合理,至少在评审阶段都没有发现。
e-mail:ctcitc@163.com;QQ:75846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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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2-17 15:19:12 |只看该作者
bidboy 发表于 2018-12-17 10:56
我觉得理由还算合理,至少在评审阶段都没有发现。

理由是否合理应由财政部门来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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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2-18 17:55:11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bob1511 发表于 2018-12-17 15:19
理由是否合理应由财政部门来判定。

赞同,因为涉及监管以及到可能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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