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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七百三十四号)关于举报处理的案例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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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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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30 20:32:21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属于举报案例而非投诉,处理决定没有对举报人的举报事项逐条作出认定是否成立,只是说明监督检查结论是发现投标人弄虚作假,但没有处理决定,也没提是否另案处理,却峰回路转来个根据有效投标人少于3个,作出废标决定。在此我们作出一个假设,如果本案最后有效投标人大于3个,你们说他们会如何处理?
   请教各位大咖,请分析下财政部的本案处理逻辑,已增进对法律法规的理解和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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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2-1 11:02:02 |只看该作者
一、因为属于举报,因此不适用94号令。
二、根据举报事项,举报人应该是参与评审或是可以接触到评标资料。
三、根据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情形。应该是举报事项中2(伪造资质证书)或5(提供虚假承诺)属实。
四、处理结果写的十分简单也比较模糊,对供应商是否处罚也未明确。大概率就是为了回应一下举报人。其中有何其他情况不得而知。
五、本项目可能已经履约完毕,如何处理,应该也是会按照采购条例71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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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2-1 12:53:10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公告内容比较简单,不好说。
但监督检查发现有虚假情况的,应当另行处理 否则就是不作为了,可以关注后续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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