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规范政府采购的方式变更行为,明确采购方式变更各方当事人的责任,日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财政局制定下发了《阿克苏地区本级采购单位变更政府采购方式审批管理办法(暂行)》(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对采购方式变更情形及申请变更主体、依法规范采购方式变更申请、相关责任及工作要求、依法公示采购方式变更前的相关信息等方面进行了明确和规范。
《办法》明确了采购方式变更分为两种情形,一是标前申请变更采购方式,二是标后变更采购方式。对以上两种情形,采购人申请采购方式变更的,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依法向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报告和相关附件资料。其中,两种情形的报告均应包括:采购人名称、采购项目名称、项目概况等项目基本情况说明;项目预算金额、预算批复文件或者资金来源证明;拟申请采用的采购方式和理由等内容。而公开招标失败后,采购人申请方式变更的报告还应包括项目招标文件和招标过程是否有供应商质疑及质疑处理的情况说明、采购项目招标公告的证明材料、评标委员会或3名以上评审专家出具的项目招标文件没有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论证意见等相关印证材料。
同时,《办法》明确了责任主体及工作要求,采购人是政府采购方式变更申请的主体,依法承担主体责任。采购人申请方式变更应当向财政部门提交合规、明确、完整的申请材料,并对其合规性、真实性负责。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采购人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属违法行为;主管预算单位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建设的要求,对所属单位实行内部归口管理,加强对所属单位的采购执行管理,强化政府采购政策落实的指导;采购机构应当配合采购人提供需变更采购方式所需的相关材料,并依法按照批准的采购方式开展采购活动;财政部门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的规定,对采购人提交的变更采购方式申请材料进行符合性审核,审核符合法定情形规定的,依法批准采购人的政府采购方式申请,并负责对政府采购方式执行进行监督检查。
此外,为规范变更采购方式书面申报材料,《办法》还对公开招标项目变更为非招标采购方式的五种采购方式法定情形及所需提供的7项佐证材料制定了标准模板。
(戴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