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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 【转】【争鸣】在现有制度下可解决“一元标”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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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8-22 20:25:43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争鸣】在现有制度下可解决“一元标”问题——中国人民大学王丛虎教授在“2017政府采购湘江论坛”上的主题发言

原创 2017-08-21 王丛虎 中国政府采购杂志
点击上方“中国政府采购杂志”蓝色小字,可订阅本微信


一、“一元标”问题应回归政府采购法律体系

“一元标”属于政府采购中的服务类采购,不属于工程,因此它不适用于《招标投标法》,而应该适用于《政府采购法》。

那“一元标”是不是涉及到我们的《反垄断法》或《反不正当竞争法》呢?

实际上,《反不正当竞争法》里并没有相关的涉及法条,原先的那个所谓的不合理低价现在已经被删除掉了。《反垄断法》里有一条关于经营者滥用市场的支配地位的法条。是否符合这一条呢?个人认为适用这条有些难且牵强!

况且,不管是《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还是《政府采购法》,都属于特别法,这三者并不存在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关系。在政府采购领域引用《反垄断法》或《反不正当竞争法》,不甚合适。

因此,我认为,“一元标”问题还是要回到《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实施条例》,回到我们的政府采购法律体系上来。

二、现有制度对“一元标”仍有约束

我对“一元标”挑战了我们的整个法律秩序和制度的看法持保留态度。

现有的制度,尤其以经济手段来处罚的,如果按照标的处罚,可能力度不够,且按照标的额决定处罚力度会受影响。但除了经济处罚手段,我们还有黑名单制度、诚信制度,下一步可能还有全国性的供应商诚信管理条例。

三年不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黑名单制度等以及下一步法律层面立法更严厉的处罚手段,可能比经济制裁还要有效。

三、仍要尊重评标委员会的专业性

当然,还好 “一元标”问题还没有引起诉讼。不过,我们可以假定其发展下去可能会产生的质疑。质疑产生以后会交给采购代理机构或由采购代理机构再交给评标委员会。尽管我们制度设计上、现实中对评标委员会有诸多诟病,但是考虑到制度设计的初衷,我们还是要充分尊重评标委员会的专业判断能力,尤其是既有经济专家、技术专家和法律专家的评标委员会不能一概否定。

质疑无效时可能会到投诉阶段。那么处理投诉的依据是什么?我觉得可能还要回到评标专家专业判断上去。如果我们没有足够的理由推翻评标委员会的专业判断,仅仅根据财政部门自己的业务判断来处理投诉,可能会带来更大的风险。

新出台的财政部87号令第六十条规定: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判定有没有正当理由,能不能说明正当理由,权力都交给了评标委员会。

因此,我认为,无论是实践中还是在法律上都应尊重评标委员会制度,相信他们的专业判断。至于评标委员会的不负责任等问题,则是具体执行问题。可以考虑加大评标专家的责任,通过制度、执行、监管,让评标委员会制度真正起作用。至于是否要撤销评标专家这样一个设置问题,个人觉得在现有条件下必须能找到一个更好的替代,否则我们如果废止一个制度而没有更好的替代,问题可能更糟糕!
  
四、建议

1.引进第三方的专业评标中介机构。如果“一元标”案件进入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阶段,程序上的合法性已由法院审查,投标人还质疑评标委员会的专业性,这时可引入第三方的评标中介机构,建立第三方中介机制。

2.加强需求管理和文件编制。“一元标”问题根本上还是要回到需求管理和文件编制上。采购人要走进市场做专业性的调研,强化我们的需求编制和需求管理。

3.可采取PPP模式来代替“云采购”购买服务。


(本文由中国政府采购杂志社记者通过录音整理后,交由中国人民大学王丛虎教授审阅后发表,本文是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刊立场)




工学硕士、高级工程师。 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暖通)、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注册招标师、一级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设备监理工程师、注册安全工程师、美国项目管理协会(PMI)PMP。 上海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上海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上海市设备监理评标专家、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特聘专家、中国设备监理协会国家注册设备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培训讲师、中国设备监理协会青年设备监理工程师学术委员会会员、上海市建设工程咨询行业协会特聘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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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8-23 13:16:30 |只看该作者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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