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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招标] 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作为招标项目合格投标人的条件是否有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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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0-13 13:14:14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本帖最后由 gzztitc 于 2016-10-19 08:46 编辑

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作为招标项目合格投标人的条件是否有法律依据?   

   国家今年对多个行业多资质,或是取消其行政审批或是取消资质,最后又听到关于“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作为招标项目合格投标人的条件是否有法律依据?”的讨论。
   
观点1:引用中国招投标协会关于《“招标文件规定“投标人必须具有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证书”合法吗?》”的回答(见:http://www.ctba.org.cn/list_show.jsp?record_id=225803),根据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张利江老师的观点是:“在国发〔2014〕5号文发布之后,设定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作为招标项目合格投标人的条件已无法律依据,如招标人将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写入招标文件作为合格投标人条件和评审标准,将承担如下法律责任。”

    观点2: 但又有看到《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做好取消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认定等行政审批事项相关工作的通知》(http://www.zbeic.gov.cn/art/2014/6/13/art_3081_186012.html),通知中明确了相关资质认定工作由中国电子信息行业联合会(电子联合会)负责实施。电子联合会衔接了工信部资质审批及过渡。电子联合会相关负责人在资质认证工作接受媒体专访

http://www.citif.org.cn/citif_webmap/citif_zzrz/2014/08/12/7e702c9255f94821a9fb5b9ad959cd5a.html)中强调“政府取消的是资质认定的行政审批,而不是取消资质认定工作。……目前的信息系统建设项目招标中几乎都将具有资质证书列为投标方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之一。”


问:现在计算机系统集成相关项目招标中能否再设置该项资质,是否有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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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0-13 13:55:24 |只看该作者
观点2中 工信部下放给协会的文件,工信部已经废止,原本的计算机系统集成资质已经取消。现在协会自己设置的资质是另外一个资质,名称也有所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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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0-13 16:47:56 |只看该作者
哟切客闹 发表于 2016-10-13 13:55
观点2中 工信部下放给协会的文件,工信部已经废止,原本的计算机系统集成资质已经取消。现在协会自己设置的 ...

http://www.citif.org.cn/citif_we ... f6b1c12a1ea00d.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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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0-14 09:06:44 |只看该作者
y254927193 发表于 2016-10-13 16:47
http://www.citif.org.cn/citif_webmap/citif_zzrz/2015/06/17/337b1f577acd4ebfa6f6b1c12a1ea00d.html

认定单位已经不一样了,落实资质的强制性就已经没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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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0-14 09:10:41 |只看该作者
问:现在计算机系统集成相关项目招标中能否再设置该项资质,是否有法律依据?
个人理解,能,即
现在计算机系统集成相关项目招标中能设置该项资质。
法律依据是《招标投标法》
第十九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国家对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有规定的,招标人应当按照其规定在招标文件中提出相应要求。
招标项目需要划分标段、确定工期的,招标人应当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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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0-14 09:15:41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大力 于 2016-10-14 09:25 编辑

但是, 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作为招标项目合格投标人的条件没有充分的法律依据。
理由有三:
一、根据“观点1:引用中国招投标协会关于《“招标文件规定“投标人必须具有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证书”合法吗?》”的回答(见:http://www.ctba.org.cn/list_show.jsp?record_id=225803),根据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张利江老师的观点是:“在国发〔2014〕5号文发布之后,设定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作为招标项目合格投标人的条件已无法律依据,如招标人将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写入招标文件作为合格投标人条件和评审标准,将承担如下法律责任。””


该文章作者是法律专业人员,且发表该文章是公开文章、而不是为被告方的法庭辩护,具有公正性、严谨性、客观性,结论有理有据,暂时没有找到该结论不能成立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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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0-14 09:22:52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大力 于 2016-10-14 10:35 编辑

二、相关政府采购案例说明,以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作为招标项目合格投标人的条件,是违反《政府采购法》及《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行为。
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三百六十二号)【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国家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一期工程网络及服务器等设备供货项目第四包”(招标编号:GC-HG160571)投诉案作出的处理决定公告】"中提出:

本项目招标文件将“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一级(含)以上集成资质”列为实质性条款违法。一是国务院在2014年1月28日《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中已经明确将“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认定项目”取消,该资质已经不再是法定资质。二是由中国电子信息行业联合会颁发的“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要求申请企业“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均不少于5000万元,或所有者权益合计不少于5000万元”、“近三年的系统集成收入总额不少于5亿元,或不少于4亿元且近三年完成的系统集成项目总额中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费总额所占比例不低于80%”。招标文件将“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列为实质性条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

参考资料来源 :http://bbs.ebnew.com/forum.php?m ... &extra=page%3D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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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0-14 09:35:35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大力 于 2016-10-14 09:37 编辑

三 、关于观点2【之一】

观点2: 但又有看到《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做好取消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认定等行政审批事项相关工作的通知》(http://www.zbeic.gov.cn/art/2014/6/13/art_3081_186012.html),通知中明确了相关资质认定工作由中国电子信息行业联合会(电子联合会)负责实施。电子联合会衔接了工信部资质审批及过渡。电子联合会相关负责人在资质认证工作接受媒体专访 (http://www.citif.org.cn/citif_webmap/citif_zzrz/2014/08/12/7e702c9255f94821a9fb5b9ad959cd5a.html)中强调“政府取消的是资质认定的行政审批,而不是取消资质认定工作。……目前的信息系统建设项目招标中几乎都将具有资质证书列为投标方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之一。”

做如下分析:
首先,我们承认““政府取消的是资质认定的行政审批,而不是取消资质认定工作”。即该项资质并未完全被取消。
其次,我们也承认历史事实,即信息系统建设项目招标中,曾经是具有资质证书列为投标方具备的基本条件。
再次,电子联合会取得了工信部资质审批及过渡授权。
所以说,在过渡期以后,各个投标人取得的由电子联合会颁发的新版资质证书,是得到上级主管部门【即工信部】承认并被认可的有效的资质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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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0-14 09:53:25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大力 于 2016-10-14 10:02 编辑

三 、关于观点2【之二】

观点2: 但又有看到《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做好取消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认定等行政审批事项相关工作的通知》(http://www.zbeic.gov.cn/art/2014/6/13/art_3081_186012.html),通知中明确了相关资质认定工作由中国电子信息行业联合会(电子联合会)负责实施。

作为招标人、采购代理机构,包括电子联合会,对于上级主管部门【工信部】的规定,不能断章取义------尤其是只截取对自己有利的部分、规避对自己的权利有限制的成分。

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做好取消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认定等行政审批事项相关工作的通知》的第三页中指出,有如下两种含义:
1、资质认定取消后,相关信息真实性和有效性可通过电子工程建设信息网(www. ceecm. gov. cn)查询或电话咨询。
2、不管是原工信部颁发的旧版证书,还是今后由电子联合会颁发的新版证书,都只是可供招标机构、用户和相关单位参考选用。

换言之,真实有效的旧版证书、新版证书,都是有效证明文件,但都只能供招标机构、用户和相关单位参考选用,而不是作为合格投标人的必备条件。



【见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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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0-14 09:59:11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大力 于 2016-10-14 10:00 编辑

综上所述,从现行的法律、行政规定、监督事实来看,招标人、招标机构,把 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作为招标项目合格投标人的条件没有充分的法律依据,因此不能将投标人没有该项资质,视为否决具体投标的法律规定。

【注,由于临时作答,查找资料方便,分楼层回复;个人理解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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