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国际招标综合评价法的问题,想请教大家。 按照1号令第六十一条规定“采用综合评价法评标时,按下列原则进行:(二)价格评价应当符合低价优先、经济节约的原则,并明确规定评议价格最低的有效投标人将获得价格评价的最高评价值,价格评价的最大可能评价值和最小可能评价值应当分别为价格最高评价值和零评价值。” 对于上面这个条款的理解(在投标报价=评标价的基础上,其余涉及到报价的各种因素均不予考虑),有三种意见,不知道哪种意见是正确的,请教大家:
1、由于1号令的综合评价法来源于311号文第十二条“综合评价法的价格评价应当符合低价优先、经济节约的原则,并明确规定评标价格最低的有效投标人将获得价格评价的最高分值,价格评价的最大可能分值和最小可能分值应当分别为价格满分和0分。”由于现在311号文已经无效了,所以是不是“最高评价值和零评价值”就不是“价格满分和0分”了? 个人理解,是不是应该是根据评标办法,可以有两种方式: (1)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价格权值*100,如果按照这样设定,最低价得满分,大家的得分依据这个直接计算得出。这样的话,就不会出现所谓的“零评价值”。 (2)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有效报价的平均值,之后按照一定的原则,低于基准价的加分,高于基准价的减分。如果这样的话,“最高评价值”不一定得满分,但是一定是最高分。这样是不是符合1号令的规定呢? 还是说61条所说的的“低价优先”就是政府采购里的“低价优先”?
2、综合评价法的定义:评价值=评标委员会成语啊的有效的独立意见值之和/有效评委数。最优的评价因素响应值得最高评价值,该最高评价值称为基准评价值,其余的评价因素响应值将依据其优劣程度获得相应的评价值。如果是这样的话,那就是肯定有得满分的,那“最小可能评价值”是不是就不是“零评价值”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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