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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首例“中标无效案”一审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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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7-18 11:13:13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中国国际招标网 时间:2007.07.18 来源:四川新闻网 作者:记者 朱光泽 杨甦

  公开招标中标了,也签订了中标确认书,并按照要求缴纳了560万元承包费和100万元的履约保证金。然而,令中标方(原告)感到气愤的是,发包方(被告)在收取钱财之后,突然说不让中标方承包了。公开招标,中标是否有效?被告方的突然失信在法律上有效吗?昨日上午,四川首例“中标无效案”在绵阳市中院一审开庭审理。

  在法庭上,原告方代理律师四川山和律师事务所陈小锋陈述,去年12月中旬,原告杨某应被告四川郪汉文化旅游开发公司的书面邀请前往被告公司参加鲁班水库养殖承包经营竞标。竞标现场,原告以2220万元中标。中标当天,原被告双方签订了中标确认书,随后原告方向被告缴纳了560万元首期承包费和100万元履约保证金。

  然而,一切手续办理之后,被告方却迟迟不与原告方签订经营承包合同。2007年初,被告方将原告方缴纳的660万元费用全部退回,说不承包给原告了。被告方的出尔反尔引起了原告方的极大不满,并认为被告的行为已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中标就应该有效,被告就得履行公开招投标的承诺,让中标方承包经营水库养殖业。”

  就原告方的说法,被告公司代理律师认为,虽然原告方中标了,但公司方对原告今后是否有能力履行承包合同表示怀疑。中标,并不代表双方就一定要开始履行合约。而原告方却认为,中标并缴纳首期承包费用,就表示双方合约已开始履行了。

  鉴于原被告双方分歧较大,原告又不同意法庭主持调解,最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日宣判。据悉,这起四川首例“中标无效案”目前引起众多媒体的关注。

http://www.chinabidding.com/zxzx ... l&docId=14908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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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07-7-18 11:15:29 |只看该作者
我觉得都签订了中标确认书,被告和原告是有合同关系的,被告违反了合同,不知道是怎么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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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7-18 11:37:10 |只看该作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 第四十五条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等待结果,要第一时间报道啊~~
秋风扫落叶,送大家快乐~~~ 我有我的MSN:qiuqiu821105@hotmail.com 我有我的博:http://qiuqiu.chinabiddingblog.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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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骑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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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7-18 13:21:11 |只看该作者
引用第2楼qiuqiu2007-07-18 11:37发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 第四十五条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等待结果,要第一时间报道啊~~
同关注。判决结果有示范意义
[fly]理想就是自己觉的有道理的想法[/f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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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手上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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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8-6 11:20:17 |只看该作者
“被告公司代理律师认为,虽然原告方中标了,但公司方对原告今后是否有能力履行承包合同表示怀疑。中标,并不代表双方就一定要开始履行合约。”

这个律师懂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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