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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 工程招投标中的那些“猫腻” 你知多少? 今日采购舆情 【转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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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0-25 09:37:41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本帖最后由 gzztitc 于 2016-10-25 09:39 编辑

工程招投标中的那些“猫腻” 你知多少?


2016-10-24 [url=]今日采购舆情[/url] 今日采购舆情

之前有行业的朋友向小编大吐苦水,他是建筑公司老板,近期有一招标项目,采用议标程序,收到投标邀请书的,除了他们公司,还有一家刚成立不久的小公司,按分析,小公司的综合水平离他们公司还有一大截,本来胜券在握的事,但最终中标的却是那家小公司。我这朋友转念一想,是不是那家公司的报价低才中标呀?后经多方打听得知,那家新开的小公司,报价不比他低,究其中标原因,原来小公司的老板就是这次招标公司副经理的小侄子。他表示非常气愤,竟然陪走了一趟流程,但眉宇间又流露出无奈的神情。在这腐败的大环境下,作为暖通人士的你,是否也经历过相同的遭遇?


一、原为反腐而生,却被腐败利用,金玉其外,败絮其中


建筑工程招投标是以建筑产品作为商品进行交换的一种交易形式,由唯一的买主设定标的,招请若干个卖主通过秘密报价进行竞争,买主从中选择优胜者并与之达成交易协议,随后按照协议实现招的。但在复杂而充满竞争的商业环境中,“优者不胜,劣者不汰”,这一怪象在招投标活动中表现得尤为明显。


1、肢解工程,规避招标。

按照规定,造价5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必须招标,50万元以下的工程可直接发包。有些单位为了逃避招投标程序,经常把造价50万元以上的工程进行分拆或肢解,从而达到指定施工单位的目的。而招投标管理部门在审核报建单位的工程造价时只根据报建单位提供的资料进行备案,缺少严格的审核把关。


2、控制信息,限制投标。


《招投标法》规定对招投标信息的发布作了明确的规定,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一些人常借口提高工作效率随意缩短信息发布时间,客观上造成了潜在投标对象获知信息的不平等。


3、控制评标,设障排他。


如某大型国有煤矿修建职工宿舍进行招标,其内部已经选定了几家以前曾经在本单位做过工程的关系较好的施工单位进行投标,于是在招标公告中其公布参加投标的条件中有一条:曾经在本煤矿有过工程业绩。最后,除了已经确定的那几家施工单位,其他施工单位均无法参加投标。使招投标成为徒具形式的空壳。


4、假借资质,参与竞争。


《招投标法》明确规定,不得假借资质或以他人名义参与招投标报名。但在实际报名和资格审查过程中,招投标中心并没有严格按照规定程序操作,审核过程中也缺少相应的制约措施,致使假借资质、以他人名义报名的现象时有发生。


5、暗中勾结,谋取利益。


如参与竞标的几家不同企业共同参与投标,拿到招标书后,几家企业共同研究算计,讨论好由谁来担任中标人,互相串通,联手垄断价格,分割利润。由于此类违规违法事件的高发,被寄予厚望的招投标制度事实上难以起到理想中的择优选择的作用。如此,一个原本倡导公平竞争、择优选择的市场制度,招投标有时候竟成为商业贿赂的新舞台,值得深思。


6、转包工程,获取利润。


“转包”现象的存在,是现今“豆腐渣工程”存在的一个根源。有的企业中标后,直接转包或违法分包给其他单位,从中收取管理费,以包代管,而对工程质量、安全不从事管理、不负责任。这种转包的现象,使得一些资质不够,没有施工经验的企业,进入施工现场,为质量安全问题埋下隐患。


7、评标办法,并不全面。


目前,我们还没有建立起一套科学的评标办法,以至于有些单位,单纯着重报价高低,且整个评分方法重定性评分,轻定量评分。而专家评标水平和职业素质有待提高。


8、招标代理,有待规范。


由于工程招投标活动的监管方式,已由审批管理依法改变为过程监督,依法登记备案和对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招投标工程的操作都由招标代理机构来完成。由于我国招标代理业务起步晚,招标代理市场发育尚不完善,一些相关的配套制度还不健全,致使一些代理机构在实际工作中缺乏自律,步入误区,利用自己的特殊身份帮助业主选择有倾向性的选择中标单位的结果。其次对于代理机构的工作成果,还没有一个很好的可操作、量化的评价标准。


9、后续监管,无人负责。


当前招投标管理工作中普遍存在一种重场内管理、轻后续监督的现象。后续监管不到位既有思想上不重视、人手不足的原因,更有体制上的原因,施工队伍的年检和日常管理属建设主管部门,因此招投标办和建设主管部门之间存在互相推诿的现象,使得招投标管理的后续监督工作出现真空,一些本可以通过后续检查发现的问题,如借资质、非法转包、擅自变更合同等等未能得到及时的揭露和纠正。


二、遏制招投标领域存在问题的四大对策


工程招投标已经成为一出完整的戏剧,程序到位,注重细节,表面上有着“公正、阳光”的形象,而实际上已是满目苍夷。主要的原因还是制度结构的内在缺陷,缺乏权力的制衡机制及对权力的监督难以到位。那要如何治理招投标领域的腐败行为,突破口究竟在哪里?


1、加大查处力度,在管理体制上建立权力的制衡机制。


通过大胆地改革创新,破除一些行业主管部门既是政策制定者,又是资金安排者,也是代理机构遴选者,还是项目的招标人,同时又是仲裁者的带有浓厚部门经济色彩的“五位一体”模式,将招投标行政监督管理职责赋予一个没有部门和行业利益,具有相对独立性、权威性的专门监督机构,建立创新型的招投标市场综合监管体系,从源头上构筑预防腐败的有效机制。通过制定一系列严苛的法律条文和不断加强监督执法,加大对招投标腐败行为的惩治和查处力度,强化法律的威慑作用。


2、解决招投标交易中的信息不对称,制度体系需要规范。


在目前的招投标领域,一方面需要通过建立完善的招投标信息公开披露制度,严格信息公开程序、内容、范围及时限,确保招投标各环节信息公开透明;另一方面,要通过建立统一的招投标管理制度,制定统一的运作规则,对招标信息发布、投标人资格审查、评标专家抽取、开标、评标、定标等制定一整套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为预防腐败筑起一道“防火墙”,以保证招投标活动在平等竞争的环境中进行,从而消除容易滋生腐败的关节点。


3、通过第三方监督,使招标流程客观化。


招投标领域的反腐败必须依靠社会监督。在不断加强政府对招投标活动监管的同时,可通过建立招标投标特邀监督员制度、招标投标社会公众旁听制度、招标投标工作定期通报制度等方式,接受社会检验。政府可以考虑在公共资金招投标领域中,如高速公路建设、地铁建设、过江大桥建设、市政重点工程、医疗设备药品采购等项目中,可参照重大项目审计的模式,委托社会专业机构对招投标的全过程进行客观、独立的第三方监督,开辟公共建设资金监督的新局面。


4、加强监管机构建设,实施有效监督。


明确责任,加强监管尤为重要。需进一步明确招投标办与建管部门的责任,对招投标工作涉及最多的建设工程实施“两场联动”监督,即招投标市场与建筑管理市场协调动作,跟踪管理,严防在建设工程项目中出现转包、违法分包、违规变更设计等违法违规问题。

只有不断加强市场招投标制度建设,以完善各种法律法规为手段,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真正意义上实现优胜劣汰。最终才能营造出一个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招投标市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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