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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义勇为打死抢匪,不属防卫过当 博客中国 【转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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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28 09:07:25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博客中国 > 社会



见义勇为打死抢匪,不属防卫过当


作者:于立生    2015-12-26 18:50
分类:默认分类
标签: 社会 社会 杂谈

打死抢匪本应表彰,岂能判刑判赔               
见义勇为打死抢匪,不属防卫过当                                                

于立生      

    路遇陌生女子遭飞车抢夺,南宁市良庆区一男子曾某奋起直追,和其他热心群众一起将作案者围住。接下来,事情却失去控制:因对方采用暴力手段试图逃脱,曾某失手将抢夺嫌疑人打伤致死。12月24日,良庆区人民法院认定曾某防卫过当,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赔偿死者家属各项费用共计2万余元。(12月26日《南国早报》)      

    此事在当地和网上都引发热议。一些人对曾某见义勇为反倒获刑判赔的遭遇,深表同情和不平。虽然审理此案的法官马宇清表示:“任何一个公民的生命健康安全都受法律保护,哪怕他是个犯罪嫌疑人”,但是此案判决,确属失当。      

    黄某之初仅是涉嫌抢夺罪,但是,在被曾某等热心群众奋起直追、团团围住的情况下,居然采用暴力手段试图逃脱,具体而言:“困兽犹斗,不知从何处拿出一只针筒,向周围群众叫嚣挥舞”,则涉嫌抢夺罪,已转化为涉嫌抢劫罪。      

    《刑法》第263条针对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行为,规定了抢劫罪;而第269条则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刑法》第20条则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鉴于黄某因涉嫌抢夺罪被曾某等热心群众围住时,居然困兽犹斗,手持针筒叫嚣挥舞,以暴力手段试图逃脱,所涉嫌抢夺罪已转化为涉嫌抢劫罪,则他被见义勇为的曾某当场打得 伤重不治身亡,实属咎由自取。而曾某则依《刑法》第20条规定“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非但曾某不应以防卫过当,过失致人死亡被判刑判赔,相反,他理应因其制止严重暴力犯罪的见义勇为行为,依照《南宁市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受到当地有关部门的奖励表彰。这样,才能震慑犯罪,激浊扬清,弘扬社会正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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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5-12-28 09:18:27 |只看该作者
俺属于法盲,谈点看法,请大家参考:


第一,见义勇为应该表彰。市政府应 授予其奖章和奖旗,奖励人民币1万元 !!


第二,不该打死人。应该负责 :法院判决尤其道理 ;判刑三年缓三年,属于“优惠”;付款2万元,其实,还应再加 5000元,凑成100倍“吉祥数”  !!??对广大群众也是一个法制教育 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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