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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服务费收取 欲罢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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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7-11 17:16:0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集中采购代理机构向中标供应商收取占采购金额一定比例的中标服务费的现象,在各省不同程度地存在着。但以《政府采购法》出台为分水岭,省级集中采购代理机构在这一问题上,正逐渐打破曾经的约定俗成,显示出了从“收”向“不收”的转变趋向。
  然而,由于一级政府一级财政,省级的做法并不指导地市,就算省级不收,“各地市还是想方设法地收”;即使省级在收的,也有些地市顶着让评审专家无偿评标的压力,坚持始终“不收”。其中缘由,个中滋味,很难下一结论。面对“收”的事实,和各地欲“罢”还休的犹豫,南京审计学院教授裴育说:“既然集中采购代理机构提供了相关的服务,收取一定费用符合公平原则。”
  财政困难 无奈收费
  集中采购代理机构的犹豫缘自《政府采购法》对其“非营利事业法人”的定性,普遍的观点是,虽然与社会中介同为“采购代理机构”,但由于机构性质的本质差别,集中采购代理机构就不该收费。青海省政府采购中心主任史生德表示:“非营利事业法人,就说明不应该收费,这是毫无疑问的。”按史生德的观点去推论,我们就会发现,目前集中采购代理机构对中标服务费的收取多少蒙上了名不正、言不顺的阴影。
  但裴育认为,“非营利”并不意味着不该收费,只能说明机构设立的初衷和其追求的目标不是营利,“你能说现在的学校、医院不应该收费吗?现行法律的规定并没有隐含任何不该收费的意思。”然而,集中采购代理机构显然无法如此洒脱,背负着“非营利事业法人”的定性,“收”其实有着种种无奈。
  云南省政府采购管理处处长刘鸿芳介绍,作为全额拨款的事业法人,集中采购代理机构所有的费用应由财政专项预算核拨,但财政很困难,如果不收,评审专家的评标费都无法支付,承担了风险和责任的评审专家,其劳动理应得到回报。刘鸿芳表示:“收,主要用于弥补评标费,所以标准定得很低,而且评标费的标准也很低,副教授级的专家每天是200元。”江苏省宿迁市政府采购中心主任赵昌文说:“虽然批下来的是全额拨款事业法人,但财政从来没有给采购中心拨过业务经费,只能通过中标服务费支付场地租赁费、评标费等开支。”
  所不同的是,作为差额拨款事业法人,广东省政府采购中心则走出了心理尴尬。广东省政府采购中心主任助理胡志高表示,“收”所建立的激励提高了采购中心的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改变了事业单位无压力无动力的通病,也杜绝了一些采购中心因缺乏工作激情,将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转而委托给社会中介的现象。
  收支两条线
  如果说中标服务费的收取是社会中介最主要的营利源,那么集中采购代理机构在这一问题上显然要与社会中介保持着泾渭分明的界限。收,但绝不能以营利为目的,作为政府职能的一种延伸,如何体现政府行为,收取标准成了试金石。
  广东省在国家对社会中介收取中标服务费标准的基础上,降低两成;云南省的收取标准是采购金额的千分之二到千分之四,远远低于市场价格;而宁夏回族自治区的做法是招标采购以及其他采购方式采购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项目才收取中标服务费,汽车采购、超预算采购均不收取。种种努力,无不是为了体现集中采购代理机构“非营利”的性质。
  虽然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目前并不收取中标服务费,但相关负责人表示:“即使收,标准也不应和社会中介一样,应该有一个具体的实施细则和单独的标准,但如果是代理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项目,标准可以一样。”
  问题是,收了的钱都怎么花了?刘鸿芳说:“重要的是收支两条线,钱只能用于对评标费的支付,而不能用于其他。”但如果存在激励一说,钱真的仅仅用于日常业务经费之用吗?某些地市“想方设法要收”的行为,也使得“非营利”的宗旨受到了些许质疑。陕西某地政府采购中心表示:“吃饭财政,年底的分红都指望它了。”这是否带有普遍性呢?辽宁省政府采购中心副主任李志君认为,收,一定要保证方式的合理,行政事业性收费,必须到物价局和财政部门立项,收费时还应出示物价局发放的收费许可证,以保证收费进入国库,“我个人认为,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费用收取才是合理的,关键是要真正做到收支两条线。”
  引发的思考和问题
  收,是一个既定的事实,即使有许多现实的原因赋予了其存在的理由,在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之前,对于收所引发的思考是不容忽视的。
  在许多人眼中,集中采购代理机构收取中标服务费是在玩一个危险的游戏,收费必然带来的财务规范问题横在眼前,如果真像一位采购工作人员所说的,“收上的钱一部分挥霍了,一部分进了个人腰包,正常支出只占很小一部分”的话,那政府采购则有可能为腐败提供滋生机会。
  而在学者看来,由中标供应商承担中标服务费有着“强买强卖之嫌”,南开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何红锋表示:“委托人是采购人,中标服务费由中标供应商承担违反了基本法理。”
  短 评:收费要体现“非营利性”
  政府采购中心收取中标服务费是一个现实,收与不收都各有道理,重要的是要看政府采购中心有没有收取中标服务费的必要。
  地区发展失衡,即每个省、每个省的每个地市、每个地市的每个县的经济发展状况是不一样的,由此存在的差距会直接影响当地财政拨付给政府采购中心的业务经费。
  有的地区的财政比较富裕,作为“非营利事业法人”的政府采购中心不收取中标服务费无可厚非,但对那些“吃饭财政”来说,如果还要拨给政府采购中心为数不少的业务费,真的可能会吃不消。而且,随着纳入集中采购目录里的品目越来越多,采购中心需要的业务经费也会逐年增加,这对于那些经济不发达地区来说确实是一个很大的负担。面对这种情形,如果不收中标服务费,没有财政拨款,专家评标的费用从哪里出?场地费怎么办?久而久之就有可能影响政府采购的发展和形象。所以,在此状况下,政府采购中心收取适当的中标服费是说得过去的。
  根据实际情况收取中标服务费,并不意味着采购中心可以为所欲为,想怎么收就怎么收,想收多少就收多少,采购中心应该在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标准下收取费用,收取的标准不能过高,要体现出政府采购中心的非营利性。
  另外,重要的是要规范费用收取工作,最好做到收支两条线,避免某些人把一部分费用揣入自己的腰包。法律规定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都应交给政府采购中心来操作,因此采购中心根本就不用像社会招标代理机构那样通过竞争揽取业务,采购中心的业务量是一定的。如果某些采购中心以营利为目的,那收入肯定很可观,但也会因此而破坏政府采购的规范和形象,“非营利的事业法人”的定位也会因此而被推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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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7-12 08:51:42 |只看该作者
不收或少收中标服务费   那招标代理机构靠什么生存呢?  钱从哪里来 [s:4]
新手上道 请多关照 :) QQ:67895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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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7-12 10:26:21 |只看该作者
我觉得目前集中采购机构的定位如果是采购代理机构,那么可以收费,是自收自支还是差额拨款或其他什么的都可以。如果作为政府采购官员则不应该收费。
e-mail:ctcitc@163.com;QQ:75846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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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7-12 15:02:57 |只看该作者
我们这里的政府采购中心是不收费的,我也支持不收费!
不收费更加符合政府采购的定义、宗旨、原则!更有利于健康成长!
橡木世界 http://endeyin.nbmanage.com email:endeyin@hot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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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7-12 16:07:43 |只看该作者
“中标服务费”的说法是错误的。

请参看采招网BBS上面唐广庆老师的答复,以及本人的跟贴。

论坛上面,转发过有关讨论帖子。

中标服务费问题

作者:guest
题目:中标服务费问题
MAIL:guest

   
中标服务费到底向那个收?是招标人还是中标人?国家规定“谁委托谁收费”但是现实中,都是向中标人收取,这合法吗?谢谢高手解答!


  2007-07-05 10:30:24 
  

贴子回复:  

作者:guest
题目:我对招标代理服务费问题的看法
  

  请注意发改委发布的文件都讲的是“招标代理服务费”不是“中标服务费”,正如老陈老实说的,发改委发布的两个文件规定是“谁委托谁付费”后修改为“招标代理服务费应由招标人支付,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我个人认为修改后的规定无法实施,因为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无法与投标人约定,只能写在招标文件中告知“由中标人支付招标代理服务费”。这那里是约定?是强加于投标人的,因为投标人不同意可以不投此标。

  如果我是招标人,我是不会应由我支付的招标代理服务费,让中标人支付,这不是明智之举。因为由中标人支付招标代理服务费,招标人对招标代理机构服务的内容多少和好坏,不能用经济手段进行制约和控制。还是“谁委托谁付费”好。

  由于发改委已下达[2003]857号文,所以招标代理服务费由中标人支付,也是符合规定的。但是,我建议:由中标人支付时,应从工程量清单中备用金(或称暂列金额)项支付,中标人支付时还应增加税金和收取财务管理费。投标人投标时,不要摊入具体项目单价中。

  以上为个人意见,供参考。
                                         唐广庆于2007.7.5.

  2007-07-05 16:41:37 
  


贴子回复:  

作者:guest
题目:cankao
MAIL:guest



参看http://www.chinabidding.com.cn/z ... p;record_id=1328012

gzztitc

2007-07-05 11:22:27 
  
  
贴子回复:  

作者:guest
题目:向中标人收。
MAIL:guest

  

中标服务费就是向中标人收。
“国家规定“谁委托谁收费””即:计委520号文件和计委1980号文,已经被发改委857号通知修改为:“谁委托谁付费”修改为“招标代理服务费应由招标人支付,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招标老陈。



  2007-07-05 10:54:25 


保存时间:2007-7-5 17:41:10

http://www.chinabidding.com.cn/z ... ic.jsp?topicid=6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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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7-17 16:29:52 |只看该作者
中标服务费这个概念好象大家的理解不一致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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