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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招标] 这样算不算利用划分标段规避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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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5-12-8 13:24:42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我们这里是县级市,有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同时也规定一定额度下的项目可由乡镇平台招标,比如施工200万。有一国有投资农综开发项目,批复概算建安360万,镇里为了加快建设速度,计划划分为2个标段,每个标段180万左右,由镇里组织招标。因乡镇的招标程序都按限额下的程序进行,不符合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招标程序,划分标段后是否应认为是规避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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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春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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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5-12-8 14:33:45 |只看该作者
根据楼主提供的情况,提供如下建议:

1、加快建设进度,与划分标段并无直接联系。单纯从管理角度出发,即使是一个单位中标,也可以通过增加施工管理、人员、机具来加快施工进度,并还有可能比两家施工单位完成得更快。增加中标单位,往往同时意味着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增加的可能性更大一些。估计镇里领导是有其他方面的考虑。
2、达不到法定必须招标项目合同金额的下限,并不意味着必然不能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

3、公共资源中心主要负责提供收取投标文件、评标室,镇里面的场所,条件可能会简陋一些,这些基本的条件,一般都还是具备的;即使是在大、中城市,也经常采取就近原则,由本地域的公共资源交易点或工程交易中心作为服务地点。在专家库资源受限制达不到随机抽取要求时,可以借用更高一级的专家库资源。

4、考虑到国有投资项目,其预算、招标、建设、验收、竣工等方面的要求,需要根据当地的政府部门管理权限及分工确定,并没有统一的模式。建议与项目立项批复结合,统筹考虑。招标及标段划分,可事先口头征求主管部门的意见,如请镇里的分管领导打电话请教县里的发改委、住建局分管的同志等。
5、从介绍的情况来看,涉及到地方的行政管理(镇政府)和农林管理(县级的农林局或水利局)两条线,建议综合两方面管理要求,合并考虑。

个人建议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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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骑士

板凳
发表于 2015-12-8 14:46:22 |只看该作者
如果两个标段的工程内容类似,且划分标段的理由不充分(仅有加快建设进度的理由),则应判定为规避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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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春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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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5-12-8 14:51:51 |只看该作者
补充一点,虽然项目的投资并不大,但实际情况反倒是有可能比城市里面工程建设的管理更复杂,比如涉及以工代赈、使用农民工等情况。

招标投标法中也有不需招标的规定,参考:第六十六条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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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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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8 15:23:24 |只看该作者
两个问题,一是招标事项,二是招标活动需要进入什么样平台。
法律法规规定国有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需要履行审批(核准)手续,审批(核准)部门同时核准招标事项,请楼主查阅相关档案。
进入什么样的平台,就看当地有什么样的政策,各级平台对于各种规模的项目的管理权限有什么要求。
规避招标主要指依法必须招标而招标人没有组织招标,与进入什么平台组织招标没有任何关系。
引用招投标法释义对于相关条文的解释: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释义】本条规定的是招标人对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或规避招标的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一、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
   1.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根据本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项目;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家融资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法律或者国务院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法律之所以要求以上项目必须进行招标,一是因为该项目的资金来源于纳税人或国际金融组织、外国政府的贷款或援助资金;二是因为该项目涉及公共利益和公众安全。通过招标的方式进行采购,可以达到“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的立法目的。项目单位如果对以上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即构成违法。
   2.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以规避招标的。本法第3条规定了强制招标的范围,但这并不意味着在此范围内的所有项目都必须进行招标。对于法律规定范围内的招标项目,必须达到一定的限额才需要进行强制招标,法律并不要求限额以下的项目必须进行招标。所谓招标限额,是指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需要达到的规模、标准或者价值。如果采购项目的单项合同价值低于招标限额,即使该项目在种类上属于法律规定的必须招标的项目,但由于其低于强制招标限额标准而无需招标。所以在现实生活中往往会发生这样的现象:某些项目单位为了达到规避招标的目的,采取拆分、肢解等方式将单项合同项目化整为零,使被拆分、肢解后的单项合同项目低于招标限额,从而规避招标。

    3.采取其他方法规避招标的。其他规避招标的行为如隐瞒事实真相,故意混淆资金和建设项目性质,或者利用各种手段,提供假信息,以项目技术复杂,供应商和承包商有限为借口等以达到规避公开招标的目的。由于立法不可能将现实生活中可能出现的规避招标的方法囊括无遗,有必要规定“采取其他方法规避招标的”这样的“兜底”条款,以避免出现法律的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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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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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8 15:23:49 |只看该作者
“镇里组织招标”也是招标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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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8 15:51:42 |只看该作者
项目的招标如何组织是按项目定的,而且应该是在项目立项批复的时候就确定的,和执行中如何划分标段是没有关系。
e-mail:ctcitc@163.com;QQ:75846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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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8 15:53:19 |只看该作者

回 海先生 的帖子

海先生:“镇里组织招标”也是招标啊 (2015-12-08 15:23) 
楼主没有介绍,这个要看具体情况,很有可能是“议标”或“比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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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发表于 2015-12-9 08:26:31 |只看该作者
不管划分多少标段,只要还公开招标,就不是规避;
如果通过划分标段改变的招标方式,就算规避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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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春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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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9 09:01:00 |只看该作者

回 bidboy 的帖子

bidboy:项目的招标如何组织是按项目定的,而且应该是在项目立项批复的时候就确定的,和执行中如何划分标段是没有关系。 (2015-12-08 15:51) 
可行性研究报告等立项申请文件,往往才提出建设管理方案;太具体了的话,一旦有变更就得修改重报,批复也相应调整,如此反复,太麻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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