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掏鸟16只被判10年半"引争议 判刑过重了吗?
新华网 2015年12月03日 17:55:15 来源: 新华网
“大学生掏鸟16只被判10年半”引争议 专家建议多普及动物保护法律
新华网郑州12月3日电(记者刘金辉)近日,河南新乡一大学生因在家乡猎捕16只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燕隼和购买1只苍头鹰,而被判刑10年半,引发争议,有人认为判刑过重,也有人认为保护濒危野生动物并不为过。
判决书显示,90后的闫啸天原是郑州一所职业学院的学生,2014年7月,他在家乡辉县市高庄乡土楼村和朋友王亚军在该村一树林内猎捕了12只燕隼。饲养过程中逃跑一只,死亡一只。之后,他通过网络发布将其余燕隼卖掉。之后,他俩在该树林内又猎捕了4只燕隼及隼形目隼科动物,随后,两人被辉县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
之后,闫啸天因犯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以及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王亚军犯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
此案公开后引发争议,一些人认为量刑过重,“仅猎捕了10几只鸟就被判10年半,这个年轻人的一辈子就毁了”。还有人认为,掏鸟时,可能他不知道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这么多国家重点保护动物,谁都能分得清呢?闫啸天的律师付建称,这也是上诉的理由之一,他认为闫啸天“不明知猎捕的隼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
在二审判决书中,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经查,闫啸天以及王亚军在公安阶段对其主观上明知的事实曾有过稳定供述,且该供述能够与闫啸天本人在百度贴吧上发布的关于买卖鹰隼的相关信息以及贠某某(买燕隼的人)供述内容予以印证,足以认定。”
该案公诉机关河南省辉县市检察院通过新乡市检察院的官方微信称,被告人闫啸天的供述可以证明其主观明知:首先,闫啸天是“河南鹰猎兴趣交流群”的一员,曾网上非法收购1只凤头鹰转手出售;其次,闫啸天在网上兜售时特意标注信息为“阿穆尔隼”(隼科鸟类)。
在量刑方面,审判书中引用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中,在非法捕猎、杀害、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刑事案件“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数量认定标准中,“隼类(所有种)”10只以上为“情节特别严重”。而根据《刑法》的相关条文“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教授杨红梅认为,其实类似这样的案件之前也出现过,反映出公众对动物保护相关法律及野生动物保护的不了解,国家应该加大普及这方面法律和知识的力度,这起案件也警示公众要善待野生动物,切勿随便捕杀、买卖野生动物。
目前,闫啸天的家人和律师已经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此前,有媒体报道称,河南省高院已经介入此案。记者联系河南省高院宣教处工作人员,其回复称,该院未介入此案。
[责任编辑: 黄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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