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声谈 | 《条例》让集采机构回归 批量集采成核心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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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8-10 今日采购舆情
今日采购舆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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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政府采购市场与政策研究中心 宋雅琴博士
3月1日财政部颁布实施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它的出台对于集采机构和供应商均产生了较大的影响,其本质在于《条例》对于《政府采购法》确立的管理格局进行了明确与细化。其中,对于集采机构而言,更好的实现其规模效益和经济效益成为其改革的关键。对于供应商,《条例》也将创造出一个更加公开公平的竞争环境,同时也对供应商的诚信履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批量集采重塑集采机构核心竞争力
2002年制订政府采购法的时候,很重要的一点就是推行了集中采购,这是政府采购制度赖以存在的前提条件。
集采机构成立不久,自身发展不够成熟。后来在法制外,协议供货方式大批量兴旺了起来。
十年后,随着电子商城、淘宝、京东等商业模式兴起,如果还坚持协议供货的方式,集中采购机构的存在便不具有意义和价值。由此来看,批量集中采购才能真正实现集采机构所代表的规模效益和集中效益。
集中采购拿走的是采购流程的权利,而不是采购需求的权利。包括《条例》实施之后,对采购人来说制订采购需求的权利和责任大大加强。但在批量集中采购上,如果采购需求标准制定权给予了集采机构,这样就能真正发展其自身的核心能力。
进一步规范社会代理机构
相应的采购代理机构里有集中采购机构也有社会代理机构,批量集采以外的会放给社会代理机构去做。对于采购人来说,不要把社会代理机构看成能够在法律之外实现自己利益的工具。因为从委托代理关系来看,代理人所有行为责任归于委托人。
改变供应商利益格局,细化资格条件
在评标方法上,过去大家感觉《政府采购法》的整个制度设计上是重中间轻两头,重程序管理,忽视需求管理和验收管理。制度向畸形发展。让很多供应商,特别是新进入市场的中小供应商苦不堪言。
《条例》在这方面正本清源,政府采购开始重视履约管理,在评标环节尽量按照客观化标准做制度设计,倒逼采购人在需求制订环节尽可能把需求写得合规、完整、明确。使竞争环境更加的公开公平。
同时,《条例》的第17条细化规定了供应商的资格条件,把采购人排斥供应商的做法进行了系统总结。
对于供应商来说力争把竞争环境做得更加公开公平公正的同时,《条例》之后供应商违反市场竞争规则的行为在处罚上便有法可依。 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执行方面的联动惩罚,一地违规处处受限。对于供应商来说环境更好了,对大家信用要求也更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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