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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招标] 已经取消的行政许可项目是否可以作为资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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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4-17 16:54:48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近年来,被国院务取消的资格或资质比较多,如计算机信息集成、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等。
请教各大侠,被取消的资质,是否能作为招标公告的资质要求?
依据在哪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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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4-17 19:26:03 |只看该作者
个人觉得已经取消的不易作为资质要求。这个不是招标的要求拿依据,而是公告了别人会质疑招标人,要求招标人拿设定资质的依据。
无欲而钢 邮箱:wyqkk@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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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4-18 09:08:20 |只看该作者
个人认为不宜设置已不具有法律效力的资质作为门槛。资质在一定程度上是计划经济和政府管理简单化的产物,国外很多没有资质的要求,更多的是看业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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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4-18 09:35:41 |只看该作者
补充一句 计算机系统集成并未取消 只是许可下放给协会
该资质仍然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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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4-18 15:08:22 |只看该作者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做好通信建设市场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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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时间: 2015/4/2   阅读次数: 6 】【我要打印】【关闭】  



工信部通函〔2015〕1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相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我部取消了5项通信建设资质资格审批事项。为进一步落实事中事后管理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4年5月,我部印发《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7号),废止了《通信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规定》(原 信息产业部令第2号),其中有关通信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从业的规定不再适用。2014年9月,我部印发《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8号),其中删除了《工业和信息化部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号)附件“行政许可项目的条件和程序规定(第一批) 第2项、第3项、第4项、第5项和第6项项目”,进一步明确取消5项通信建设资质资格审批事项。各相关单位应认真按照要求规范开展通信工程建设工作。
     
  二、我部将积极探索通信建设管理工作新模式、新方法,推进通信建设领域诚信体系建设,提高通信建设市场监管水平和效率,充分发挥市场和社会组织自律管 理作用,进一步激发市场创造活力和发展内生动力。各通信管理局要强化通信建设市场监管工作,加强对通信建设各方主体从业行为的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进 行查处,营造公平竞争的通信建设市场环境。各电信企业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招标投标、工程建设相关管理制度,坚决遏制各类转包、违法分包建设行为,确保 通信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  
  
  三、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关于实施通信建设行政许可项目具体问题的通知》(工信厅通〔2009〕98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做好取消通信信息网 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等4项行政审批事项相关工作的通知》(工信部通函〔2013〕314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做好取消通信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质 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工信部通〔2014〕46号)同时废止。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5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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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4-18 15:09:57 |只看该作者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做好取消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等4项行政审批事项相关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年07月25日】 【来源:通信发展司】 【字体:大 中 小】

  
工信部通函〔2013〕3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相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我部负责实施的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通信用户管线建设企业资质、通信建设监理企业资质和通信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通信建设工程概预算人员资格等4项行政审批项目取消。根据有关工程建设领域实施资质资格管理制度的要求,部决定将4项通信建设资质资格管理工作交由社会组织承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做好通信建设资质资格管理移交工作

  自2013年三季度起,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和通信建设监理企业甲级资质、通信建设监理工程师和通信建设工程概预算人员资格认定工作,由中国通信企业协会(以下简称通信企协)负责实施,具体工作由中国通信企业协会通信工程建设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建设专委会)承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通信建设企业相关甲级资质和个人资格的受理、初审工作,以及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和通信建设监理企业乙、丙级资质认定、通信用户管线建设企业资质认定工作,由当地相关社会组织(以下简称承接组织)负责实施,省(区、市)承接组织由各省(区、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简称通信管理局)商通信企协确定。

  二、做好通信建设资质资格管理衔接工作

  为保障通信建设资质资格管理工作的平稳过渡,4项通信建设资质资格认定条件、等级标准、业务范围、受理审批时限及证书有效期等暂按原规定执行。资质资格证书由建设专委会统一印制并加盖“中国通信企业协会”印章。

  截至2013年二季度,已经取得的4项通信建设资质资格证书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在证书有效期内,企业和个人情况发生变化需要办理变更的,由原实施机关负责办理变更手续;证书到期需要换证延续的,按续办程序向相应的承接组织提出申请。

  三、做好通信建设资质资格管理监管工作

  各通信管理局要认真落实职能转变要求,加强对承接组织的指导和规范管理,积极探索新的管理方式,切实加强对通信建设资质资格认定工作的事中事后监管,开展对参与通信建设各方主体从业行为的监督检查,强化通信建设市场监管工作,营造公平竞争的通信建设市场环境。

  建设专委会和承接组织等相关社会组织要树立服务意识,加强自律管理,尽快制定资质资格管理办法,做好资质资格的网上受理、审查和发布工作,严格按照国家和部相关要求开展工作,确保资质资格认定工作的公平、公正和公开。

  各电信企业要严格落实工程建设领域资质资格管理制度,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通信建设项目,坚决杜绝无资质、超资质建设行为,确保通信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3年7月16日
(联系电话:010-68206165/682061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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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4-18 15:13:36 |只看该作者

回 哟切客闹 的帖子

哟切客闹:补充一句 计算机系统集成并未取消 只是许可下放给协会
该资质仍然是有效的 (2015-04-18 09:35)
计算机系统集成与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资质存在差异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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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4-20 00:51:18 |只看该作者

回 汪才华 的帖子

汪才华:计算机系统集成与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资质存在差异吗 (2015-04-18 15:13)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做好取消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认定等行政审批事项相关工作的通知
 
工信部软【2014】7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各级资质评审机构,各有关单位:
  
  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体制改革,是党的十八大做出的重大决策。取消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认定、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经理人员资质评定、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认证和监理工程师资格认定四项(含子项)行政审批项目是我部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处理好政府与市场和社会关系的具体举措。从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行业发展的历史、现状和趋势看,资质资格对维护市场秩序、保障项目质量具有重要意义,得到市场和用户的广泛认可。但随着改革进程的不断深化,认定工作方式需要进行转变,应充分发挥第三方行业组织的作用。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发布后,为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进一步调动企业积极性,有效行使政府行业监管职能,进一步提高信息技术服务能力和水平,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等信息技术服务资质资格(以下称资质)认定由相关行业组织自律管理,行业主管部门做好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做好资质认定移交工作

  工业和信息化部自2014年2月15日起,停止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和人员资质认定行政审批,相关资质认定工作由中国电子信息行业联合会(以下称电子联合会)负责实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称地方主管部门)停止资质认定行政审批相关工作,移交由当地相关行业组织(以下称资质认定地方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资质认定相关工作。

  地方主管部门应选择并推荐一家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且不从事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经营业务及资质评审业务的行业组织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的资质认定工作。

  二、做好资质认定衔接工作

  在电子联合会正式开展资质认定相关工作前,各级资质评审机构暂停资质评审工作(含受理、现场评审和出具评审报告等),见证评审实施单位暂停见证评审工作。

  为保障资质认定移交工作的平稳过渡,在电子联合会正式启动资质认定相关工作前,四项资质资格(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经理人员资质、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和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在有效期内或于2014年2月15日后有效期满的,均可供招标机构、用户和相关单位参考选用。相关信息真实性和有效性可通过电子工程建设信息网(www.ceecm.gov.cn)查询或电话咨询。

  为做好行业数据分析工作,获证企业应按照有关要求填报年度数据信息,获证人员应按照有关要求参与继续教育。

  资质认定工作移交行业组织实施是我部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国务院转变政府职能要求的重要举措,各级地方主管部门应深刻领会相关精神和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同时要做好对资质认定的监督管理。

  请各单位收到通知后,做好相关工作。如有疑问和意见建议,请及时联系工业和信息化部及相应资质工作联系人。

  信息技术服务资质指导监管工作联系人及电话:
  史惠康     010-68208201

  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联系人及电话:
  娜仁图雅   010-68208063

  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管理人员资质联系人及电话:
  秦  川     010-68208064

  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和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联系人及电话:
  刘学成     010-68207243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4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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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4-20 10:23:45 |只看该作者

回 汪才华 的帖子

汪才华:计算机系统集成与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资质存在差异吗 (2015-04-18 15:13) 
另外
中国电子信息行业联合会关于开展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认定等四项资质认定工作的通知(中电联字[2014]5号)
2014-09-11 15:19
中电联字[2014]5号
中国电子信息行业联合会
关于开展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认定等四项资质认定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工业和信息化部自2014年2月15日起,停止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经理人员资质、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和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四项资质资格(以下统称资质)认定行政审批,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做好取消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认定等行政审批事项相关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软〔2014〕79号),相关资质认定工作由中国电子信息行业联合会(以下称“电子联合会”)负责实施。为做好资质认定工作,经研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质认定工作的组织管理
电子联合会设立信息系统集成资质工作委员会(以下称“联合会资质工作委员会”),全面负责资质认定工作,成员名单见附件。联合会资质工作委员会下设信息系统集成资质工作办公室(以下称“联合会资质办”),负责具体组织实施资质认定工作。
联合会资质工作委员会及资质办接受工业和信息化部对资质认定工作的指导和监管。
二、资质认定工作有关事项的安排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电子联合会正式启动资质认定工作。为保障资质认定工作的平稳过渡和有效衔接,决定设立资质认定过渡期,时间从本通知发布之日起至2015年3月31日止,过渡期内资质认定工作有关事项安排如下:
1、在过渡期内,资质认定工作原则上按工业和信息化部颁发的资质有关文件和原工业和信息化部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的有关规定办理,其中涉及到行政审批事项的部分在过渡期暂按联合会资质办制定的工作流程办理。具体办法由联合会资质办另行通知。
2、工业和信息化部颁发的资质证书(含单位和人员)在有效期内持续有效。其中2014年2月15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有效期满的,在2014年12月31日前视为持续有效,招标机构、用户和相关单位可继续参考选用。上述有效期满的证书持有人应于2014年12月31日前按照规定要求完成换证。
3、为推动行业持续发展,培育龙头骨干企业,建立良好市场秩序,过渡期暂不受理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二级资质升一级资质的申请。一级资质到期换证和其他工作按要求正常进行。
4、资质认定工作启动后,电子联合会将启用加盖中国电子信息行业联合会信息系统集成资质专用章的新证书。
5、有关资质认定的具体工作流程和要求由联合会资质办另行通知。
三、资质认定工作的要求
资质认定工作对维护信息系统集成和监理市场秩序,保障信息系统项目质量,推动系统集成行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得到市场和用户的广泛认可。电子联合会资质工作委员会、联合会资质办及相关工作机构将加强自律管理,严格按照国家及工业和信息化部的相关要求开展工作,主动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管,接受社会各界对资质认定工作的监督,增强为企业和用户服务的意识,坚持资质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和公开的原则,做好资质认定工作。
请各有关单位收到通知后,积极主动开展工作。对资质认定工作如有疑问、意见和建议,请及时联系行业主管部门和联合会资质办。
工业和信息化部资质认定指导和监管部门联系方式:
通信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万寿路27号院工业和信息化部软
          件服务业司(邮政编码:100846)
联 系 人:史惠康
    联系电话:010-68208201
工作邮箱:sio@miit.gov.cn
联合会资质办联系方式:
通信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万寿路27号院3号楼103室
        (邮政编码:100846)
   联系电话:010-68208063
   传   真:010-68218535
工作邮箱:sio@citif.org.cn
联 系 人:娜仁图雅

附:中国电子信息行业联合会信息系统集成资质工作委员会成员名单

        2014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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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4-20 16:39:38 |只看该作者

回 哟切客闹 的帖子

哟切客闹:补充一句 计算机系统集成并未取消 只是许可下放给协会
该资质仍然是有效的 (2015-04-18 09:35) 
下放到协会,但毕竟行政许可取消了。我问的问题是:不是行政许可的资质,可不可以作招标门槛。
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国家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不知道这里的“国家”指的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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