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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一级注册建筑师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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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25 19:08:23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一级注册建筑师管理工作的通知
建办市[2014]47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北京市规划委,天津、上海、重庆市建委,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
  20141023日,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以下简称《决定》)。为贯彻落实《决定》精神,做好一级注册建筑师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负责一级注册建筑师注册的具体工作,核发一级注册建筑师证书。
  二、我部依照《条例》对一级注册建筑师的注册和执业实施指导和监督,不再进行一级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认定的行政审批,并对相关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
  三、请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要求,做好相关衔接工作,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健全监督制约机制,维护市场秩序。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41125


信息来源:http://www.mohurd.gov.cn/zcfg/jsbwj_0/jsbwjjzsc/201411/t20141125_21963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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