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投标文件密封的问题
学生在学习钱老《评标方法概论》时,有一点点小小的感触,想与大家讨论一下:
关于拒收投标文件的情况,法律法规有下列规定:
《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八条: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三十八条: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为无效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为无效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逾期送达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但实际操作中,招标人及监督机构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时,主要是检查是否提前拆封,目的是为了防止投标内容泄露,这与是否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意义并不大,而且不同的代理机构对密封的要求也不尽相同,有的仅仅是要求个大概,有的却要求的非常详细,这也会对投标人造成诸多不便。
如果仅仅因为没有按照招标文件密封的要求密封就拒收,是否对投标人太过残忍了呢?我个人觉得,只要投标文件是密封的,在投标截止前递交的都应该接收。反而有一点要比是否按招标文件密封要求密封更重要,那就是投标文件是否递交指定地点。条例中并未对指定地点递交投标文件做规定,若投标人将投标文件递交到了代理机构或招标人处,而没有递交到开标地点,是否接收呢?
当然,我们在实际操作时,肯定得按照条例要求的进行,此处仅仅是向各位老师、同仁请教!
欢迎大家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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