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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最新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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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骑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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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0-8 20:43:4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财库[2014]1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各有关代理机构: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定),自2014年8月31日起,取消财政部及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实施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资格认定行政许可事项。为做好代理机构后续管理的政策衔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4年8月31日起,财政部和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不再接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申请,已接受申请的要停止相关资格认定工作。
  二、为满足代理机构信息发布、专家抽取等业务工作需要,方便采购人选择代理机构和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加强业务监管,自2015年1月1日起,凡有意从事政府采购业务的代理机构可以在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或其工商注册所在地省级分网站进行网上登记。网上登记遵循“自愿、免费、一地登记、全国通用”的原则。
  三、登记信息包括机构名称、法人代表、注册地址、联系方式、专职人员情况等内容,由代理机构自行填写并扫描上传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副本、社会保险登记证书、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登记后有关信息发生变化的,由代理机构自行维护和更新。代理机构应保证登记信息真实有效。所有登记信息将通过系统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四、2015年1月1日前,有意从事政府采购业务的新的代理机构,可以携带网上登记信息的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到工商注册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填写《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登记表》进行纸质登记。
  五、截至2014年8月31日,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证书还在有效期内的代理机构,以及财政部门已经接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申请但尚未完成资格认定的代理机构,视同已经完成纸质登记。
  六、财政部门不再对网上登记信息和纸质登记信息进行事前审核。对于完成网上登记的代理机构,系统将自动将其名称纳入中国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专栏“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名单”,并授予相关业务网络操作权限。对于完成纸质登记的代理机构,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现场为其开通相关业务网络操作权限。
  七、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做好代理机构的纸质登记和网上登记的组织工作,及时将完成纸质登记的代理机构的名称在“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名单”中公告。为方便社会监督,2015年1月31日前,仅完成纸质登记和视同完成纸质登记的代理机构,应当补充完成网上登记。
  八、任何个人和组织发现代理机构提供虚假登记信息,可以向登记地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财政部门应当及时组织核实。对核实后存在提供虚假登记信息的代理机构,应当将其列入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并在中国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专栏“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中予以公告。
  九、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要求,切实转变监管理念,将工作重心由事前审批转变到事中和事后监管上来,定期对代理机构执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加强对代理机构的人员培训和业务指导,促进代理机构规范采购代理行为,提高专业化水平。有关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具体管理办法,财政部将另行制定。
  十、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登记表
  财 政 部
  2014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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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没有签名,写一个吧~不不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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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4-10-8 22:34:51 |只看该作者
很好!细化比较快,且有一定可操作性。支持!
工学硕士、高级工程师。 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暖通)、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注册招标师、一级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设备监理工程师、注册安全工程师、美国项目管理协会(PMI)PMP。 上海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上海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上海市设备监理评标专家、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特聘专家、中国设备监理协会国家注册设备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培训讲师、中国设备监理协会青年设备监理工程师学术委员会会员、上海市建设工程咨询行业协会特聘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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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板凳
发表于 2014-10-9 08:36:07 |只看该作者
没招标师啥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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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士

地板
发表于 2014-10-9 09:10:39 |只看该作者
《通知》规定2015年1月1日前,有意从事政府采购业务的新的代理机构,可以携带网上登记信息的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到工商注册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填写《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登记表》进行纸质登记,完成纸质登记后即可在全国范围内从事政府采购相关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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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以上所指的代理机构,是指原先取得资质的代理机构登记后才能从事相关业务,还是新成立的机构只要去登记就可以从事相关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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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0-9 11:55:07 |只看该作者
[color=#0070c0]以上通知应该把“代理机构”改为“代理公司”,从而区别集采机构
有几个关键的问题没解决:
1、作为政府的集采机构,本身不需要资格审批,是否也要进行登记?在日常监督管理上,集采机构与社会代理机构,有哪些区别?
2、哪些是必须进集采机构采购的,哪些是可以到社会中介代理招标的?集采目录里的属于集采的项目被财政部门直接委托到社会代理招标,有否违规?这是重点!财政部门在文件上“属于集中采购目录的货物和服务应当委托集采机构代理”,这“应当”两字有多大的强制性?
3、业主单位是否可以自主选择社会代理机构?在《采购法》里是前后的表述矛盾的,前面有说“属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以上的应当委托集采机构”,中间有“业主单位可以自行选择代理机构”,后面又有“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为其指定代理机构”,这具体操作无所适从。
4、这样众多的代理机构,会否让利益寻租更容易?代理几个大项目赚一笔,然后让代理公司倒闭,让违法无从查起?以后的采购招标档案得如何管理?放在代理机构管理肯定不行!
代理机构的最大问题两点:以社会中介有限公司来满足业主的利益寻租,主要是帮业主把门,让业主指定的公司报名三家围标,别的公司报名设置很多关卡,而且出售标书时间很短,有的干脆不接电话。有的直接把报名的供应商给涉密,然后让供应商私下去“打鸟”,把别的供应商做工作不参加,从而达成围标等等。第二点是社会代理公司作为财政部门的“二奶”、“财政部门的采购中心”,再通过财政部门的专家库,财政部门通过管理代理公司和专家,想让谁中标,打个招呼变得轻而易举。国家出台这个举措,让财政部门事后监督,能否做到割肉?在将来的对社会中介代理的考核中,是否让代理公司再度变成听话的“二奶”?
以上是我的几点想法,供大家笑纳!不足之处,敬请各地高手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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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0-9 13:14:23 |只看该作者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就做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行政许可取消后相关政策衔接工作答记者问
2014-10-08 12:38:13 来源: 财政部网站 
2014年10月8日 财政部新闻办公室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定),自2014年8月31日起,取消财政部及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实施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资格认定行政许可事项。为此,财政部印发了《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行政许可取消后相关政策衔接工作的通知》(财库〔2014〕122号,以下简称《通知》)。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就《通知》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取消后,财政部门对代理机构的管理有何新的变化和要求?  

答:代理机构资格认定行政许可取消后,将会带来三点变化:第一,财政部门将取消对代理机构的资格管理。自2014年8月31日起,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执业将不再需要资格证书,已取得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甲、乙级资格证书自动失效,财政部和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不再接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申请,已接受申请的将停止相关资格认定工作。第二,财政部门将对代理机构实行网上登记管理。为满足代理机构信息发布、专家抽取等业务工作需要和便于采购人选择代理机构和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加强业务监管,代理机构网上登记管理实行“自愿、免费、一地登记、全国通用”的办法。目前,财政部正在抓紧建设新的代理机构管理系统,新系统将于2015年1月1日正式上线运行,届时,凡有意从事政府采购业务的代理机构,均可以在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或其工商注册所在地政府采购省级分网站(相关网址可在中国政府采购网上查询)进行网上登记。第三,财政部门将对代理机构实行“宽进严管”。目前,财政部正在按照国务院由事前审批向事中事后监管转变的要求,研究制定代理机构具体管理办法。一是定期对代理机构执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情况进行专项检查,规范采购代理行为。二是加快组建行业协会,依靠行业自律管理,强化代理机购的社会公德意识。三是制定代理机构执业能力评价方法和标准,积极开展行业评价,并打破地区行业保护,形成全国范围内政府采购评价信息的互认共享。四是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代理机构在经营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将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

问: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取消后,网上登记信息包括哪些内容?自愿进行网上登记的代理机构需要完成哪些工作?

答:网上登记信息包括机构名称、法人代表、注册地址、联系方式、专职人员情况等内容。自愿进行网上登记的代理机构需要完成以下两项工作:一是在中国政府采购网或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级分网站在线填写上述登记信息;二是扫描上传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副本、社会保险登记证书、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证书等相关证明资料。需要说明的是,登记信息和上传资料均应由代理机构自行完成,包括登记后有关信息发生变化,也应由代理机构自行维护和更新。代理机构应对登记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所有登记信息将通过系统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问: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取消后,有意新从事政府采购业务的新、老代理机构有何政策衔接安排?

答:这实际上包含了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取消后、网上登记系统开通前两个层面的政策衔接问题,一是系统建设期间如何保障有意从事政府采购业务的代理机构的正当权益,二是如何不损害原有政府采购代理资格和已申报政府采购代理资格的代理机构的权益。对于第一个层面的衔接,《通知》规定2015年1月1日前,有意从事政府采购业务的新的代理机构,可以携带网上登记信息的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到工商注册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填写《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登记表》进行纸质登记,完成纸质登记后即可在全国范围内从事政府采购相关业务。对于第二个层面的衔接,《通知》规定截止2014年8月31日,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证书还在有效期内的代理机构,以及财政部门已接受申请但尚未完成资格认定的代理机构,视同已经完成纸质登记,可以在全国范围内从事政府采购相关业务。

问: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取消后,财政部门是否还对代理机构的登记信息进行事前审核?出现代理机构登记资料造假情形如何处理?  

答:财政部将严格按照国务院取消行政许可的有关要求,对代理机构不再提出任何资格条件,不做任何事前审核。对于完成网上登记的代理机构,系统将自动将其名称纳入中国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专栏“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名单”,并授予相关业务网络操作权限。对于完成纸质登记的代理机构,要求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现场为其开通相关业务网络操作权限。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取消后,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财政部门对代理机构仍然负有监督管理的职责。为防止代理机构提供虚假信息登记,《通知》规定:一是将代理机构所有登记信息通过系统向社会公开,引入同业监督和社会监督。二是任何个人和组织发现代理机构提供虚假登记信息,可以向登记地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举报。对于经查实提供虚假材料进行登记的代理机构,其名称将被列入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并在中国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专栏“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中予以公告。需要提请代理机构注意的是,为了方便社会监督,《通知》规定2015年1月31日前,仅完成纸质登记和视同完成纸质登记的代理机构,均应当补充完成网上登记。
  
问:资格认定取消以后,采购人如何选择代理机构?

答:自即日起,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将在中国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专栏“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名单”中,公告已完成纸质和视同完成纸质登记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名单,采购人可以在名单中选择代理机构。据统计,目前此类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有3000多家,已经可以基本满足政府采购相关代理业务的需要,资格认定取消不会影响相关业务的开展。

(原标题: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就做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行政许可取消后相关政策衔接工作答记者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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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发表于 2014-10-10 11:58:57 |只看该作者
是的。答记者问说清楚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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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发表于 2014-10-10 14:40:17 |只看该作者
4楼看问题很清楚,希望财政部门也看到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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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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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发表于 2014-10-11 08:58:56 |只看该作者
确实是个颠覆性的变化![s: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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